最高法機關報刊文駁“1人也可被認定為惡勢力”:應堅決排除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19-06-18 14:13
“關於惡勢力的成員人數,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惡勢力是‘一般’而非‘應當’為3人以上,因此,對於2人共同實施,甚至1人單獨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完全可以認定為‘2人惡勢力’甚至‘1人惡勢力’。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並不準確,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應當將惡勢力的成員人數把握在3人以上。”

近日,《人民法院報》刊髮長文《<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針對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等問題予以解讀。
文章在前述惡勢力成員人數認定上給出的理由為,惡勢力是一類違法犯罪組織,作為共同違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論是從刑法相關規定還是從文義解釋來看,其人數下限原則上都應高於一般的共同違法犯罪,只有在“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十分明顯、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極個別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認定“2人惡勢力”。至於“1人惡勢力”,則明顯不符合違法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條件,應當堅決排除在外。
文章提出,就惡勢力“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意圖而言,其表徵於外的便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必然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因此,“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一特徵便成為了區分惡勢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團伙的關鍵標誌。所謂“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從字面上來理解,是指做壞事、施惡行,欺負、壓迫羣眾,辦案時要注意全面、準確地把握其含義。
“為非作惡”,不僅指行為性質具有不法性,同時也要求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帶有不法性,因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不宜歸入“為非作惡”之列。
文章還提出,考慮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由於心智、身體等方面的特點,在實施違法犯罪的方式和行為表現上往往與典型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有所區別。故《意見》第12條明確,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