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解讀:羣主是否應為羣友違法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6-20 09:18
原標題:羣主是否應為羣友違法擔責
新聞鏈接
微信、QQ等社交媒體極大地方便了人們之間的交流,但有些羣主或管理員只享受作為管理者擁有的權限,卻忽略了應當承擔的管理義務。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佈,3名QQ羣管理員因監管不力,放任羣內成員上傳淫穢視頻,被判10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事後,有不少羣主擔心,“是不是我建羣,就得對羣裏的一切負責呢?”
1 羣主組織羣成員侵犯他人名譽權要擔責
縱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種種原因使得社交軟件內的羣組包括QQ羣、微信羣等成為有些人實施違法犯罪的場所和工具,他們大多以羣主身份利用該羣組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較輕的如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等,嚴重的包括組織傳銷、進行敲詐勒索、傳播淫穢物品、宣揚恐怖主義等犯罪,極大危害了人民羣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以下面這個案件為例,某司法鑑定中心是一家符合國家規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王某建立了一個名為該鑑定中心“受害者”的羣,只要從QQ羣搜索找到並點擊進入後,其頁面就會顯示,“本羣創建於某年某月,為某司法鑑定受害者維權羣,主要針對曾在某司法鑑定中心或者在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過司法鑑定,被這些缺德的機構因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而受到傷害的患者構築一個維權平台……”王某在此羣組內組織人員對鑑定中心進行攻擊,同時還實施了其他一系列侵犯商譽的行為,致使對方名譽受損並損失營業收入。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故意或者過失對法人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並導致其商業信譽貶損的,構成侵犯法人名譽權。其中,鑑定中心指控王某侵權的“受害者”QQ羣,在“羣主/管理員”欄目顯示王某的信息,該羣在簡介和展示圖片中稱某鑑定中心“缺德” “出具虛假鑑定意見”無事實依據,王某作為“羣主/管理員”之一,明知相應內容構成侵權而未採取措施,構成侵權。加之其他侵權行為,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停止侵權,並賠償鑑定中心經濟損失1萬元。
上述發生在廣東清遠的案件也是如此,由於3名QQ羣管理員對於羣內成員上傳的淫穢視頻,以及將淫穢視頻鏈接到QQ羣的行為放任不管,沒有盡到管理員的責任,因此依法予以懲處。
必須明確,互聯網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羣組內也是受到約束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7年9月1日印發的《互聯網組羣服務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第一款就規定了羣主的管理責任:“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其中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羣主有責任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讓羣組在法律的規範下發揮其溝通工具的作用,而不應該成為違法犯罪的工具,去侵犯他人的權利甚至實施犯罪行為;二是羣主具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權,如在羣成員出現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應當積極履職,對違法犯罪者實施禁言、踢出羣組等措施,制止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而維護和諧的羣組關係。
2 羣主制止侵權可不擔責
如果羣組內出現違法的羣成員,羣主該如何制止呢?
孫某是某小區物業公司項目經理,他通過微信建了一個該小區業主的交流羣,並在羣內發佈了“進羣須知”:“本羣是本小區業務的交流羣,非本小區的業主請勿加入”“本羣謝絕廣告、違禁、違規信息以及髮帶有政治色彩的言論和圖片等。”陳某是該小區業主,一次,他在交流羣中發帖子,稱業主朱某的身份、婚姻狀況、財產來源、網站合法性等被全面質疑,指其鉅額財產源自敲詐,還指出朱某多次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可謂劣跡斑斑。次日中午,孫某(羣暱稱:物業經理)發帖告知各位業主,“本羣是物業交流羣,不允許出現針對個人人身攻擊,侮辱誹謗等信息,望大家遵守,交流內容要遵守國家《互聯網管理條例》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當晚,孫某再次在羣內發帖聲明,“禁止人身攻擊謾罵以及侮辱誹謗”等。朱某得知後,將孫某和陳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微信用户在羣發帖中應當使用文明語言,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人身攻擊言論。陳某在“業主交流羣”中發佈的帖子明顯帶有侮辱性,應當認定其已侵犯了朱某的名譽權。而孫某多次發佈公告,告誡微信羣內成員要遵守法規,不得實施侵權行為,作為羣主,他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職責,因此孫某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羣主,如果及時制止羣成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羣成員共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如果孫某發現侵權行為後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其繼續發展,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那麼,羣主積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哪些要素呢?筆者認為,首先必須及時,對於羣內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發現。這並非是限定當時或者當天,而是羣主看到或者應當看到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上述案件中,羣主孫某是第二天發現的,也算是第一時間,並積極採取了之後的措施。其次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本案中孫某的做法是警告,並告知其要規範自己的行為。最後,要具有有效性,可多次警告,必要時還可以採取禁言、踢出羣組等措施。像孫某在第一次警告無果後,又多次予以警告。換言之,羣主應該及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積極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維護良好羣組環境,只要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履行即可。
3 未進入羣主視野時組員違法自擔責
也許有些羣主害怕受到羣友的連累而擔驚受怕,其實大可不必。因為法律打擊的是利用羣組主動實施(故意)違法犯罪的行為,同時對於放任犯罪(間接故意)的也要處罰。
但《互聯網組羣服務管理規定》中也規定了羣成員的行為,如第九條第二款:“互聯網羣組成員在參與羣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以如下案件為例:去年,程某將一段涉及恐怖主義的視頻轉發至同事微信羣中,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該段視頻內容涉及宣揚恐怖主義,含有恐怖組織以極度血腥殘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內容,具有極強煽動性、示範性和暴力性,屬於典型的暴力恐怖視頻,危害程度較大。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在微信羣內發佈宣揚恐怖主義的視頻,後被他人觀看並轉發,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律對羣組成員是有約束的,其應當在法律的規範內實施行為。如果組員在羣組內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而羣主尚未發現,或者説尚未進入羣主的視野,羣主還來不及阻止,違法者就被舉報或被公安機關抓獲,那麼,組員違法是獨自擔責的。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