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鄧世平老師被害埋屍案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06-21 21:44

據新京報報道,6月19日,湖南新化新晃一中操場挖出一具骸骨,疑似該校16年前失蹤的職工鄧某。鄧某的家人稱,事發當年鄧某負責學校操場翻修工程的質檢工作,疑因舉報操場質量問題被殺害。新晃縣委宣傳部今日(6月20日)下午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杜某承認曾經在2003年元月將鄧某殺害,埋屍於學校操場。
據稱鄧世平老師説因為舉報學校操場建設偷工減料,被包工頭,也就是校長的親戚殺害埋屍。這樣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大家在網上罵成一片,筆者就從法律角度對其中牽涉到的幾個法律問題分析一下吧。
一、追訴時效的問題,僥倖!
我們都知道一句法諺,“正義只會遲到,卻從來不會缺席”。但這個案子中,鄧老師沉冤得雪得有多僥倖。
根據刑法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鄧世平老師是2003年被害,距今十六年了都沒有發現。據媒體報道,案件的偵破並非是警方死磕此案的結果,而是因為中央的掃黑除惡行動,校長親戚因為涉黑被抓,才順帶供出鄧世平老師遺體被埋在操場內。
看上去好像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會遲到卻沒有缺席。但就這個案件來説,我卻真多感覺僥倖。如果掃黑除惡再過幾年才開展呢?如果鄧老師被害二十年之後才發現他被害呢?這歌案件案發,是不是還有很多這樣類似的案件沒有案發呢?
正義也會有缺席的時候的。
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新京報報道:
新晃縣委宣傳部今日下午通報稱,2019年4月中旬,新晃縣公安局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查獲杜某涉黑涉惡團伙。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對杜某相關案件線索進行梳理,杜某交代其於2003年1月將鄧某殺害,埋屍於新晃某中學操場內。新晃一中鄧世平被殺原因:校長親戚承認殺人埋屍-閩南網
報道中的杜某應該就是當時承包工程的校長親戚,杜某承認劉老師説他殺害的,公安機關是在調查其他案件過程中,對杜某採取強制措施並審訊,這種情況下杜某供述出自己殺害鄧老師的犯罪行為的,那麼對這個殺人行為,杜某是可能構成特殊自首的。
特殊自首又叫“準自首”或者“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針對故意殺人行為成立自首的話,是可以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但就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杜某作為學校操場施工人員,因偷工減料被舉報而殺人埋屍,其犯罪動機之卑劣、社會影響之惡劣,在實務中應該是不足以從輕處罰的。結合其他犯罪的話,死刑幾率蠻大。
據報道,前任黃校長也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現在就看這個校長在裏面發揮的是什麼作用了。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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