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電動車立法,要多聽羣眾訴求_風聞
云中鸟-譬如云中鸟,一去无踪迹。2019-06-21 12:07
6月16日,由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報刊髮長篇評論
關注電動車立法問題,
並且明確表態要多聽羣眾訴求!
法律無法與生活百分之百契合。立法部門應當做的,是儘可能提高法律與生活的契合度;尤其是那些與羣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羣眾、穩定社會秩序作為重要標準,增強法律的羣眾基礎,不斷提高法律的科學性。
首先,要加強立法階段的民意調研。與生活緊密關聯的法律,羣眾既是法律的管理對象,同時,法律也應當體現出對羣眾生活的服務性。要緊緊圍繞立法目的,科學預測法律實施後有可能出現的種種“不適感”甚至是“排斥感”,要把這些“假設性猜想”以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專家論證、經驗借鑑等形式,逐一加以“求證”。要突出更多的民意元素,在整個調研過程,始終把羣眾的期盼、社會的痛點作為立法將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提高民意調研的“含金量”,為立法起草工作打下紮實基礎。
據電動車大咖們分析。電動車新國標的立法依據,目前仍然值得懷疑,或者説有諸多與企業發展和現實生活相悖之處,需要修改的幾率很大。但是誰也不敢挑頭,誰也不願意出頭。
其次,要做好法律草案的意見徵詢。調研民意、規劃起草,這只是立法的“前半篇文章”,形成草案後,還要重視將法律草案以媒體公佈、冊子宣傳、專項徵詢等多種形式“二次”問計於民,認真收集整理社會公眾、行業組織、領域專家的意見建議,對意見建議進行再提煉、再融合、再昇華,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精準度。
電動車新國標的制定,試問,有幾個電動車行業的人士參加,有多少徵集信息的小冊子,或者網絡徵集民意?
第三,要及時修正法律,降低法律的滯後性。法律一旦制定,即與社會慢慢“脱節”,時間越久,滯後性越明顯。據悉,前述《條例》制定於1999年,此後的10年間,電動自行車經歷了多個階段的發展,內置電動機的參數標準、民眾的智力形態、道路交通狀況等一系列因素一直在變化,但《條例》一直未進行相應的修改。
最後,要注重人性化執法。特別是對於一些行政類法律法規,切忌把“執法”等同於“執罰”,處罰不是法律的目的,違法程度較輕的,應以教育等形式引導違法者糾正。必要時,還要考慮對緊急情況下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免罰。
對於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制止,嚴格執行處罰的同時,一定要注意靈活處置,切不可把處罰當成執法的結果,目的是要違法者不再違反。
電動車的治理,事關民生,關係重大,考量着管理者的智慧,電動車的管理,必須與個人徵信系統掛鈎,據小道消息,或將增加以下內容:
1、闖紅燈、超載、逆行,抓到一次罰款50元,個人徵信系統計入違法行為,第二次違法,罰款500元,到車管所或者交警大隊學習一天,考試合格放回去,錄入個人徵信系統,第三次違法,扣留車輛,個人徵信系統顯示以後不得再騎電動車,如果一經發現,直接拘留15日,扣留車輛,並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2、電動車酒駕,直接扣留車輛,計入個人徵信系統,並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3、騎行沒有上牌的電動車,罰款100元,並且繳納押金,當天辦理完上牌手續後,取回押金。如果是不明來源車輛,直接扣留,並罰款,拘留。並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沒有一個誠信的社會體系,無論多好的法律,都無法擺脱人性心底的僥倖,電動車管理,標本兼治,必須治本。
打黑除惡,效果顯著,就是要有全民參與的意識和行動!打一場電動車行業的違法違規殲滅戰,雖然不能跟打黑除惡相提並論,但是一定要與個人徵信系統掛鈎,電動車本身沒有錯,不要讓一些人毀了一個行業,毀了企業的生存,毀了眾多消費者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