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扇玻璃窗從20層掉下,毀滅了一個家庭!這兩天的事讓多少中國人細思極恐?_風聞
已注销用户-2019-06-21 08:24
6月13日,在深圳福田某小區,一整塊玻璃窗突然從20層掉落,砸中了一名路過的5歲男童。經檢查,受傷男童頭部受傷,雙腿骨折,腹部腫脹。16日,男童因搶救無效死亡。
(圖為事故現場)
據瞭解,半個多月前,事發小區就曾發生過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扇玻璃窗從8樓墜落,所幸沒有傷及行人,但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此次事件發生。
驟然發生的悲劇,摧毀了一個家庭,同時將高空墜物的危害推到大眾面前。
6月19日,江蘇南京,一10歲左右女孩在經過小區通道時,被高空掉落的物體砸中,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
同一天的江蘇江陰,一名小學男生和姐姐在去往學校的路上,被一根墜落的鋼管砸中頭部,被緊急送醫。經檢查,男生頭部右顳傷口約7~8cm,頭皮撕脱、出血,幸好現在病情已經穩定,沒有生命危險。
**高空墜物到底有多可怕?事後如何追責?有無可避免的方法?**半年前庫叔曾刊文討論,近期相關事故又頻繁發生,故舊文重發,希望引起庫友們的重視。
文 | 謝芳 崔妍(實習生)
本文為瞭望智庫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在文前註明來源瞭望智庫(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1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自高樓大廈平地而起後,
高空墜物事件就屢有發生,
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這種痛不僅體現在損害車輛等財物上,
還體現在威脅生命安全上。

2018年7月,
合肥某小區頻繁發生高空墜物現象:
22日,一瓶辣椒醬被扔下,
砸了一輛大眾;
25日,一個空酒瓶被扔下,
砸爛了一輛凱迪拉克的擋風玻璃;
29日,一個至少5斤重的南瓜被扔下,
砸凹了一輛車的車頂。
小區居民們忍無可忍報了警,
沒想到,就在警察調查現場時,
一口鐵鍋又被扔了下來,
砸壞了停在樓下的車。
無奈之下,物業為小區保潔人員配置了鋼盔,
保潔阿姨表示:
“不戴頭盔,天天往下扔,
把老命砸沒了,害怕!”
值得慶幸的是,
這些高空墜物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但在高空墜物面前,
並不是所有人都會這麼“幸運”。
2011年7月8日,浙江杭州,
19歲的朱女士從某大廈下面路過時,
被一塊脱落的幕牆玻璃砸中,
導致其左小腿血管、神經、肌肉、肌腱、骨頭
全部斷裂,被迫截肢。
2012年6月16日,
湖北武漢的謝先生帶着5個月大的女兒
到小區附近的自助銀行取錢。
沒想到取完錢出門的時候,
高空忽然墜落一塊石板,
謝先生本能地護住懷中的幼女,
自己則因傷勢過重身亡,
年僅35歲。
2016年11月11日,
四川遂寧一居民樓上掉落鐵球,
砸到樓下人行道上一嬰兒車,
導致不滿一歲的女嬰死亡。
2018年3月,一名三個月大的女嬰
被從24樓扔下的蘋果砸中,
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
(圖為診斷證明 圖源:《新京報》旗下微信公眾號“重案組37號”)
2018年8月16日,
湖南湘潭一名10歲男孩在回家路上
被5樓掉落的花盆砸中頭部,
經過9個多小時的搶救也沒有挽回生命。
(圖為墜落花盆當時的位置)
2018年12月21日,
合肥一名兩歲的女孩與媽媽散步時,
被樓上扔下的煙頭燙傷脖子。
類似案件不勝枚舉,
庫叔對“高空墜物”關鍵詞進行搜索,
能找到諸多血淋淋的新聞。
高空墜物的殺傷力為何這麼大?
2
一枚雞蛋也能“殺人”
先來看兩個實驗,
把一串鑰匙狠狠砸向一塊8毫米厚的玻璃板,
玻璃板毫髮無傷。
但是將鑰匙從30米的高空拋下,
整塊玻璃板瞬間被擊得粉碎。

即便是鋼筋鐵骨的汽車,
面對從30米高空落下的、
裝滿水的小氣球,
也能遭受重創,車頂凹陷。

不起眼的東西從高空墜下,
為何瞬間就成了“殺傷利器”?
庫叔試着用物理知識來解釋:
物體從高處墜落時,
重力勢能會轉換成動能,
即mgh=1/2mv^2
(m是質量,g是重力加速度,h是距地面高度,v是速度)。
由以上公式可知,
物體的位置h越高,速度v就越大;
再看動量定理mv=Ft
(F是物體降落到某物上的力,t是接觸時間)
也就是運動物體的作用力有多大。
由以上公式可知,
物體質量不變,
當速度v很大時,接觸時間t越短受力越大。
綜上可以得出,
物體所處高度越高,速度就大,
速度越大,與之接觸的事物受力越大。
具體情況,讓我們來看一組數據:
假設某小區層高3米,
物品接觸地面到速度變為0的時間為0.1秒。
一個70克的香蕉皮從10樓自由落下,
衝擊力有16.94牛頓,
換算成重量約1.73公斤,
大概是原重量的25倍。
以此類推,
一個30克的雞蛋從25樓自由落下,
衝擊力約為11.49牛頓,
換算成重量為1.17公斤。
(圖為庫叔對30克雞蛋從25層樓拋下時產生的衝擊力的計算)
這與央視新聞高空墜物殺傷力測試的結果也是吻合的,
一枚30克的雞蛋
從4樓拋下,會把人頭頂砸出個腫包,
從18樓拋下,會砸破人的頭骨,
從25樓拋下,則可能導致人當場死亡。
3
三起慘劇誰來負責
那麼,一旦出現高空墜物傷人事件,
誰應為受傷者負責?
2010年之前
對於無法找到明確“兇手”的高空墜物傷人案件,
我國有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則》和
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做判決依據。
不過這兩者均採用“過錯推定”原則,
實行舉證倒置
——被告需“自證清白”,
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不過該原則在具體應用中存在很大差異。
比如以下這三個真實的案例。
一個是“重慶煙灰缸案”:
2000年5月11日凌晨,
重慶的郝先生在家附近
被樓上掉落的3斤重煙灰缸砸中,
當場昏迷,
在經過39小時搶救、昏迷70多天、
花費14餘萬醫藥費後才脱離生命危險,
但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
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這一事件經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
未能查明具體加害者。
郝先生在休養一年後,
將可能丟煙灰缸的24家住户
及開發商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醫藥費、
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7萬餘元。
一審法院駁回郝先生對於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判決24户居民中的22户各賠償8101.5元,
共計17.8萬餘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案件也成為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賠償案。
(圖為發生煙灰缸砸人事件的居民樓 圖源:《重慶晨報》)
而與“重慶煙灰缸案”發生時間相距不遠的另一個案件,
則有全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那就是“濟南菜板案”:
事情發生於2001年6月的山東濟南,
孟老太在進入自家居民樓樓道入口前與鄰居説話,
被從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中頭部,
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標準為由決定不予立案。
隨後,死者親屬將菜板墜落樓層的
2層以上15户居民告上法庭,
要求他們共同賠償
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5674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菜板所有人,
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仍就裁定駁回,
經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
經再審後仍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法院裁定。
最終,受害者家屬獨自承受了
情感與物質的雙重打擊。
最後一個案例是“深圳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下午,
深圳南山區4年級的小學生小宇在回家路上
被好來居大廈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到頭部死亡。
與“重慶煙灰缸案”一樣,
當地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也沒找到兇手。
於是,小宇的父母將涉案大廈2樓以上的73户業主,
以及負責大廈管理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提出76萬多元的民事賠償。
2008年3月18日,
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可以確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來居樓上,本案屬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由好來居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宇父母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餘元。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
小宇父母和物業都不服一審判決,
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2010年6月10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撤銷南山法院的一審判決,
由好來居大廈北側的73户業主每户補償4000元,
總計29.6萬元。
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兩次判決,結果截然相反。
(圖為事發兩年後的好來居大廈 圖源:《南方都市報》陳以懷)
可以看出,由於相關法律的不健全,
各地對於高空墜物傷人的無主案件
判決各不相同,
出現同案不同判,
不同法院意見對立,
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意見對立等現象。
4
受害者維權艱難
基於以上種種,
《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其中的第87條明確規定: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條款也被許多人簡稱為
“高空墜物連坐”條款,
其中“連坐”一詞意味深長,
畢竟在懲戒的羣體中,
除了真正的拋物人,
剩下的絕大部分人都是無辜的,
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高空墜物連坐”條款發揮的
社會救助功能及預防功能。
庫叔在這裏引述“成都水杯案”中
法院的部分判決表述:
“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
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注:2011年8月,
27歲的陳濤被成都綿陽商廈掉下的杯子砸傷,
造成創傷性癲癇等嚴重後遺症,
醫療費用欠下十幾萬元。
陳濤起訴整棟商廈138名業主,
最終法院判124家被告各賠陳濤1230元,
共152520元,
是為“成都水杯案”。】
(圖為受傷的陳濤 圖源:騰訊新聞)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案件的判決,
並不代表受害者得到了救助。
上文提到的“重慶煙灰缸案”的17.8萬賠償,
在2001年就生效了,
但因為執行困難大,
沒多久就被擱置了。
在此後的12年間,郝先生只收到
3名被告不到2萬元的賠償,
無奈之下,他在2013年提請恢復執行。
“成都水杯案”中的陳濤也遇到此類情況,
直到判決生效2年後的2016年10月,
他仍有5萬多的賠償金沒有拿到。
而近兩年備受關注的“廣州黃狗砸人”事件,
則依舊停留在審理階段。
2018年4月來廣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張秀美
被一條從天而降的黃狗砸傷,
造成頸椎多發骨折、頸髓損傷伴截癱等,
後半生要在病牀上度過。
現在的她體重從100斤下降到60斤,
整個身體只有頭部能活動,
不能説話,
關節變了形,沒有痛感。
(圖為張秀美的兒子在給她按摩 圖源:澎湃新聞袁璐)
因為砸人的黃狗是可以自主移動的活物,
且早已跑得無影無蹤,
責任人的認定也成為本案最大的難點。
當然,也有主動承擔責任的人。
2019年3月1日,
南寧的一名6歲男孩在樓下玩耍時,
被樓上墜落的竹竿砸中昏迷。
同日,扔竹竿的男孩的媽媽上門道歉,
並與丈夫一起去醫院看望受傷男孩,
還湊了4萬元的賠償款交給對方父母,
並表示一定承擔責任,
目前受傷男孩已經清醒過來,
正在接受進一步治療。
不過,在近百件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中,
庫叔只看到這一例自發承擔責任的,
絕大多數案件都找不到拋物者,
受害者最終只能訴諸法律。
然而,
即便“高空墜物連坐”條款
試圖發揮社會救助作用,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
受害者的維權依舊是艱難的。
5
如何防範?
那麼,應該如何
減少、預防高空墜物傷人事件的發生?
先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都是怎麼做的。
*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擲物行為有明確法律認定,
高樓拋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
根據情節的輕重,
其住宅還可能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
被新加坡國家建屋局強行收購。
*日本
日本高樓林立,人口密度高,
人們從小就被教育嚴禁高空拋物,
所以人為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極少。
日本民法規定,
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
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
建築物佔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圖為日本東京一角 圖源:視覺中國)
*美國
美國一些州的社區設有類似意外事故基金,
一旦發生高空墜物難確定責任人等事件時,
受害人可直接通過物業索要賠償。
*中國香港
我國香港專門組成了偵查高空拋物特別隊,
購買先進的數碼設備,
不分晝夜監視高樓,
看哪個位置掉東西了,
就會拍攝下來報警。
香港的法制比較嚴格,
就算高空拋物沒有傷到人也要予以刑事處罰。
香港執業律師陸偉雄就表示,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事實上,為減少此類事件發生,
我們做出過許多努力。
2009年,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出版發行的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明確提出:
高層建築不應採用外平開窗,而已經採用外平開窗或推拉窗的,應有加強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北京市住宅建築門窗應用技術規範》也規定:
建築外窗應為內平開下懸開啓形式,高層及超過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築嚴禁設計或採用外平開窗。採用推拉門窗時,窗扇必須有防脱落措施。
房地產開發商若能遵循這些規定,
肯定能減少高空墜物的隱患。
對於我們個人來説,
定期檢查自家窗户、空調支架等,
如有鬆動及時加固;
不在沿街陽台擺放懸掛易掉落物品;
發現有高空拋物的行為要及時制止;
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等都是必要的。
要知道,
保護他人,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參考資料:
1.內地女子赴香港購物 被酒店玻璃窗砸中不治身亡|魏雪巍,海外網,2019.1.21
2.飛來橫禍!三個月女嬰慘被24樓扔下的蘋果砸成重傷|趙凱迪,新京報,2018.3.21
2.天降煙頭燙傷合肥2歲女童,母親挨户查找無人承認|李萌,安徽商報,2018.12.25
3.高空墜物案頻現“連坐”擔責 官司贏了獲賠難|楊凡,北京青年報,2016.12.27
4.深圳好來居高空拋物奪人命案 物業判賠近23萬|陳以懷,南方都市報,2008.3.20
5.千萬富翁被天降煙灰缸砸成弱智 賠償12年未執行|範永松,重慶晨報,2014.5.28
6.高空墜物引發命案,全樓“連坐賠償”公平嗎?|澎湃新聞,2017.9.1
7.“高空墜物”究竟怎麼管?|騰訊大成網,2014.11
8.一樁兇手消失的高空墜物致殘案|袁璐、侯晨晨、王楠,澎湃新聞,2019.1.23
9.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騰訊新聞·今日話題,2014.6.20
10.南寧一6歲男童被竹竿砸至昏迷 肇事住户主動擔責|何定堅,南國早報客户端,2019.3.5
11.2018年4月28日深圳衞視欄目《第一現場》
12.2014年8月20日CCTV-13《朝聞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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