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王國時期古埃及專制王權的構建_風聞
diewisch-历史唯物观察者-2019-06-23 10:48
來源:《中東研究》2016年第一期 作者 郭子林
內容提要
古埃及的專制王權制度是歷史發展的結果,在古王國時期建構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國王具有神聖屬性;國王掌握着立法、司法、軍事、經濟和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最高權力;國王依靠一批官僚進行統治。這種制度之所以在古王國時期建構起來,與統治者的刻意經營有一定關係,但更是歷史發展、宗教崇拜演進和農業經濟強盛等因素共同促成的。
關鍵詞 古埃及 古王國 專制王權*
在20世紀60年代及之前,西方和蘇聯部分學者將古埃及、兩河流域的古文明、古代中國等都歸入東方,將古希臘、羅馬歸入西方,認為東方自始至終實行的是專制主義制度,即所謂的東方專制主義,而西方自始至終是民主制度。更有甚者,以魏特夫為首的一些反共產主義的西方學者杜撰出一個所謂的“治水專制主義”,認為東方是“治水社會”,實行的是“治水專制主義”。在新中國建立初期,我國學者受到蘇聯學術影響,也基本持這樣的觀點。但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學者以林志純為代表,開始對這種兩分法質疑,並具體展開研究。改革開放以後出版的《世界上古史綱》對這種觀點進行反思和駁斥。接下來,我國研究中國史和世界史的學者都從各自的專業領域對這種觀點展開深入探討,實事求是地研究了古代世界各個地區的政治制度,認為古代不存在所謂的東方和西方,這是近現代人進行的主觀劃分;最早的國家基本上實行的都是王權制度,之後有的國家發展進入專制主義政體,有的實行民主制,有的實行共和制;所謂的東方社會也有實行民主和共和的時期,西方社會也有專制君主制。還有學者更是有針對性地批駁魏特夫的謬論,他們將研究成果集結成冊,集中展現了古代社會並不存在所謂“治水專制主義”的事實。
在這個探討過程中,古埃及始終是一個重要樣本。我國學者劉文鵬自始至終參與這場論戰,他在論文中闡述了法老埃及專制主義的主要內容,也指出了法老埃及專制主義有一個逐漸產生的過程;他還在其專著中探討了古埃及法老王朝時期專制主義統治的來龍去脈。近些年,西方學者在論證中大多沒有嚴格區分古埃及的早期王權與專制王權(即“專制主義”)。目前為止,關於古埃及專制王權的一些問題仍然沒有探討清楚,而且學界發表了一些新的相關史料,這個問題仍有探究的必要。在探索古埃及專制王權的過程中,古王國時期的專制王權構建是一個重要環節。
“專制主義或專制王權”一詞,英文為Despotism,法文為Despotisme,德文為der Despotismus。從詞源上講,這個詞是源自古希臘文δεσποτηζ。δεσποτηζ的意義是“主人”或“家長”。古希臘人在使用這個詞時並無專制主義的含義,只是表明一種“專制的”關係,一種家長式的統治方式。經過近現代學者的闡釋,專制主義才逐漸轉變為一種政治制度。“專制主義”是一種國家政治體制,其核心是專制君主在全國範圍內居於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獨攬國家一切大權。專制主義具有這樣一些特點:專制君主宣揚“君權神授”,君主是神的後裔和神的化身,具有超人的神性,人格神化;專制君主採取世襲繼承製,父終子繼,整個王室家族都要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專制君主在全國處於主宰地位,集國家大權於一身,嚴格地控制着行政、軍事、思想等,建立一整套官僚體系和機構為其治理國家服務,建立一支常備軍作為其政權的可靠支柱,建立屬於自己的宗教形式,推行代表自己利益的文化;專制君主把整個國家視為自己的私有物,靠雄厚的財力維持國家機器的運作;專制君主把全體臣民視為自己的奴僕,君主與臣民之間完全是主僕關係。這些特點在具體情況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國王的個人屬性、國王的權力和官僚統治。本文從這三個方面考察古王國時期古埃及專制王權的構建情況。
一 國王的神聖屬性
在古代埃及人看來,國王是神與人類之間的中間人,具有人和神的雙重屬性。最能體現這種特性的是法老的官方名字。因為古埃及人將名字作為自己在今生和來世生存的重要根據。國王的官方名字由王銜和王名構成。當然,作為一個實體單位,王銜與王名是一起出現的。
埃及法老的名字由五部分構成,被稱為五個“偉大的名字”。這五個名字出現時,總是五個較為固定的王銜按固定的順序分別放在王名的前面。五個王銜分別是荷魯斯、涅布提、金荷魯斯、尼蘇畢特、拉之子。他們在法老的名字中就是按這種先後順序排列的。下面以第六王朝國王珀闢一世的完整名字為例,加以説明。

從珀闢的名字中,我們可以看到,他首先是人,是“兩土地上受愛戴者”“拉喜愛的人”,但同時也是神,是“拉之子”。這樣的名字也就確定了國王的屬性,至少在古埃及人的心目中是這樣的。當然,這五個偉大名字經歷了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最早在前王朝末期出現荷魯斯銜和荷魯斯名,到第五王朝第三位國王尼菲利爾卡拉時五個偉大名字才正式出現。
荷魯斯銜的聖書體文字讀作·hrw,這是一個隼鷹的形象,隼鷹是王權的保護神。這是最早出現的王銜,至少在0王朝(約前3100~前3000年)就已出現。0王朝幾乎所有國王的名字都是由荷魯斯銜引領的。涅布提銜的聖書體文字讀為nb-tj,也稱“兩夫人”或“兩女神”,是由上埃及的兀鷹女神和下埃及的眼鏡蛇女神結合在一起組成的,故而得名。此王銜出現的較早,在第一王朝(約前3000~前2890年)早期國王阿哈的名字裏就已出現。金荷魯斯銜的聖書體文字表意符號讀作nbw,是荷魯斯立於黃金之上,具體意思不祥,但顯然有“國王是強有力的”等意義。此王銜出現在第一王朝國王傑爾的名字中。尼蘇畢特銜的聖書體文字讀為n-sw-bjt,或稱“樹蜂銜”,是由代表上埃及的菅茅和代表下埃及的蜜蜂組合而成,意味着“他是菅和蜂的人”,所以此王銜也稱“上下埃及之王”,其後面的名字稱為王位名,即國王加冕時的名字,寫在王名圈裏。最早出現在第一王朝登王的名字中。“拉之子”的聖書體文讀作z3re,直譯為“son of Ra”,意譯為“太陽神拉的兒子”,始於第五王朝,最早出現在國王烏塞爾卡夫的名字中。拉之子的後面跟的是“本名”,即出生時所擁有的名字,也要放在王名圈內。這五個王銜連起來的意思應該是這樣的:國王是荷魯斯神的化身,被“兩夫人”女神保護着,成為實力強大的金荷魯斯,還是“兩地的君主”或上下埃及的統治者,自出生之日起就是太陽神———拉的兒子。不難看出,五個王銜俱全時,國王的神性最強。
從古王國時期的金字塔文和其他銘文史料來看,埃及國王還具有一些神的屬性,即胡(Hu)、西阿(Sia)和瑪阿特(Maat)。其實,這三者也是神。胡是命令和權威的化身之神,可翻譯為“威令”或“權威”,是最高神普塔的創造性言辭,具有復活的力量,胡伴隨國王身邊,支持和承認國王的權威。西阿意思是“對事物的容忍和理解”,可譯為“認識”或“知識”。西阿是知識和智慧的化身,他也是一個神,經常位於太陽神的右側,並負有攜帶體現智力成就的神聖紙草的職責。瑪阿特是真理和秩序女神,代表着正義和真理。可以説,國王具有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屬性,具有“創造性的言辭”“超人的智力”和“堅持真理”“主持正義”的神聖屬性。古埃及人有時這樣讚揚國王:“權威的言辭(胡)在你的口中。判斷力(西阿)在你的心中。你的言語是真理(瑪阿特)的聖殿。”
綜上所述,到古王國時期,神聖屬性已經成為以國王為首的統治階級或精英羣體特意宣傳的意識形態,是統治階級有意為之。然而,這種意識形態能夠實施,並在古王國的紀念物中留存下來,本身就説明它得到了古王國時期古埃及人的認可。“國王不僅是人,更是神”,或者説,國王是以人的形態存在的神。這種觀念不僅在古王國時期,在後來埃及歷史上都是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根本思想。這是一種神聖王權觀念,構成了古王國時期國王權力的思想基礎。
二 國王的權力
在古王國時期的埃及人看來,神是至高無上的。作為神,古埃及國王自然也就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擁有統治埃及及其人民的最高權力。
在古王國時期,埃及國王既然是真理的化身,那麼他也就擁有主持正義的權力,從而也就自然而然地掌握了立法權和司法權。同時,埃及國王的言語具有威力,是知識和認知的體現,這樣國王的話也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古埃及是否存在法律?或者説,古埃及國王的話是否可以視作法律?這是這裏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古埃及是否有法律?這是埃及學家們一直討論的問題。一些人認為古埃及沒有法律,也有人認為古埃及有法律。近些年學者們大多傾向於後一種觀點。古代埃及文字“hp”一詞最初出現於中王國(約公元前2000年),在聖書體和祭司體文獻中,通常被譯成“法律”;而後來在世俗體文獻中,這個詞的意思因背景不同而翻譯為“法律、習俗、法規、權力、正義”等,其意義有所擴大,但其主要意思仍是“法律”和“法規”。在現有的文獻中,有時可以看到“寫下來的法律”“國王的法律”“國家的法律”“監獄的法律”等。古典作家希羅多德(前484~前330/320年)在其著作中記載了古代埃及一條關於奴隸可以到神廟尋求庇護的法律。生活於“希臘化”時代末期的狄奧多拉斯記載了古代埃及的很多法律現象,例如對偽誓者、誣告、殺人、逃兵、泄密等進行懲罰的法律,還有關於契約、盜賊、婚俗和埋葬風俗等的法律。從文字、文獻記載以及古典作家的記述來看,法老埃及確實存在法律法規。但是,法老埃及的法律不是像古代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那樣以正規的法律條款形式存在,而主要是以國王敕令的形式出現。在法老埃及,國王的話和敕令就是法律。在長期實踐中,法老埃及形成了很多慣例,這些慣例也是埃及傳統法律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法老埃及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內容屬於習慣法或習俗法。
當然,法老埃及法律也經歷了一個形成演變的過程。法老埃及法律最初與宗教密不可分。費爾施迪克指出:“對於古代埃及人來説,瑪阿特(Maat)觀念是法律的首要原則。”德國圖賓根大學的莎菲克·阿拉姆教授一直從事法老埃及法律的研究,他通過對西底比斯地區戴爾·埃爾·美迪納工人村出土的檔案文獻的研究,發現埃及的法律與宗教有着內在聯繫,在某種程度上講,在古王國時期,隨着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統治的確立,埃及的法律從宗教中分離出來,並且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民法與刑法之別;在司法審判結束之後,法庭還要執行審判結果,並不像傳統觀點認為的那樣,埃及法庭只是在庭審結束時簡單宣佈“A方是正確的,B方是錯誤的”,而不執行審判結果。之後,埃及的法律逐漸完善起來,尤其到後期埃及(前1085年~前323年),已經形成了各種實體法,如關於財產、家庭、繼承、犯罪、契約和商業以及貿易、個人地位等的法律。
法老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敕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作一種立法活動。據狄奧多拉斯記載,古埃及的立法活動始於第一王朝的建立者美尼斯。希羅多德在《歷史》中認為,阿蘇啓斯統治時期,“埃及的金融緊迫,因此定出一條法律,一個人可以用他自己父親的屍體作抵押來借錢;法律還規定,債主對於債務人的全部墓地有財產扣押權,如果債務人還不了債,對於提供這種抵押的人的懲罰就是,他死時自己不許埋入他的父祖的墓地或其他任何墓地。”阿蘇啓斯是第四王朝繼承了孟考拉王位的舍普塞斯卡夫。儘管這條法律尚未得到證實。但從考古證據來看,舍普塞斯卡夫確實頒佈過敕令。銘刻於吉薩孟考拉國王金字塔神廟中的《舍普塞斯卡夫敕令》,命令任何人不得侵佔哈夫拉金字塔神廟的財產和祭品。這是迄今所知法老埃及最古老的法律文獻。第五王朝的《尼斐利爾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的內容是針對具體問題做出的一些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這份敕令儘管很短,但比較完整,格式和內容也很有代表性。整個敕令文字如下:
荷魯斯:烏塞爾卡烏(尼菲利爾卡拉)
向祭司主管海姆威爾(Hemwer)頒發國王敕令:
我沒有授權任何人(做下面任何一件事情),
因諾姆中的強制勞動和任何(其他)工作而將你諾姆中的任何祭司帶走,除非為了讓他為他的神舉行宗教儀式和維持舉行宗教儀式的神廟運轉;
為任何神的領地上的任何工作徵收勞役,完成這種工作是祭司應該履行的職責;
因諾姆中的強制勞動和任何(其他)工作而將任何神領地上的依附者帶走,完成這些工作是祭司應該履行的職責。
上下埃及之王尼菲利爾卡拉的國王敕令永遠豁免了他們;你只能遵守職責,沒有任何司法權力反對國王敕令。
如果諾姆中有人出於強制勞動和任何工作的需要,而將那個在該諾姆神的領地上盡祭司義務的祭司和神的領地上的依附者帶走,那麼你應該將其送到國王宮殿,他將被處罰,到採石場工作,去收割大麥和二粒小麥。
如果任何貴族、國王的熟人或者與祭品返還②有關的人,敢於公然對抗朕的這道在國王宮殿裏登記的敕令,那麼(他的)房屋、土地、人們和他擁有的一切都將被沒收,他將必須完成強制勞動。
收穫季第2個月第11日,國王親自簽發。
我們還在阿布什爾、阿拜多斯、達赫舒爾、科譜圖斯、達赫萊綠洲和薩卡拉等地發現了尼菲爾弗裏、特悌一世、珀闢一世、珀闢二世、尼菲爾卡霍爾等國王的敕令。這些敕令的格式基本都與《尼斐利爾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相似,先交代國王敕令頒發者和頒發給誰,然後“我命令”“不允許”“禁止”等詞語説明哪些事情不允許做,然後明確規定對違反敕令者的懲罰措施,最後交代敕令頒發的時間。當然,這些敕令不僅僅侷限於神廟地產上的人和物,還涉及諾姆中其他工程建築和工作。很顯然,這些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恐怕不能不説它們是責權利相對明確的法律。國王恰恰是這些敕令的頒發者。
古王國時期的國王不僅擁有立法權,還掌握着司法權。古王國時期的埃及國王本身就是最高法官,掌握着案件的最終審判權。一般情況下,地方的案件有相應的法官和法庭處理,而在中央一級和宮廷內部的重大案件則由大法官和維西爾等組成的法庭審理。第三王朝的梅騰就曾擔任過舍易斯諾姆的區域法官,他父親也曾是法官。他們都是由國王任命的。但是,無論針對什麼樣的案件,尤其在處理涉及宮廷內部人員的重大案件時,國王便直接任命自己信得過的人擔任法官。《大臣烏尼傳》為我們提供了證據。珀闢一世統治時期,後宮發生了司法事件。在審判的時候,“陛下讓我進入,為的是單獨聽取(案件)。竟然沒有大法官和維西爾在場,也沒有王子,只有我在那裏,因為我是卓越的,因為我是令陛下的心歡悦的,因為陛下喜歡我。我單獨記錄案件內容,與我在一起的只有一個涅亨的法官,儘管我的職位僅是法老地產的高級管理員。以前從來沒有像我這樣的人聽取過王室後宮的秘密,但陛下讓我來聽取(它),因為在陛下看來我比他的任何官員都傑出,比他的任何貴族都傑出,比他的任何僕人都傑出”。烏尼擔任這麼重要的一次審判的法官,完全是基於國王的信任。可見,國王是根據自己的喜好任命重要法官的,而且這個審判的最終裁決權必定是在國王手中的。
古王國時期的埃及國王不僅有任命法官的權力,實際上,他們掌握着最高行政權。不僅司法部門,政府的其他各個部門也都由國王管理,各個部門的各級官員都由國王選拔和任命。第三王朝的官員梅騰最初是一個低級官員,逐漸受到國王的信任,而被提升到諾姆長官和區域法官。第六王朝的官員烏尼歷經三位國王的統治,也是從一個地方下層官員被提拔為法官、宮廷衞士和國王的“唯一朋友”。第四王朝後半期到第五王朝上半期,普塔舍普希斯(Ptahshepses)從出生到去世經歷了六位國王的統治時期,從宮廷內部與國王孩子們一起讀書的孩子,逐漸受到幾代國王的喜愛和信任,而始終擔任高級祭司、工程顧問、國王的陪伴者等要職。他還炫耀尼菲利爾卡拉王因為一件事情表揚他,允許他親吻國王的腳,而非像其他人那樣只能親吻國王腳前的土地。第五王朝伊塞西國王的維西爾森那澤米布(Senezemib)同時還兼任大法官和首席建築師,他記載了國王為他寫的兩封信,並因此而自豪。他聲稱“(陛下)親手為我寫信,為的是表揚我,因為我按照陛下滿心渴望的做了(陛下命令我做的每一件事情)”。國王還贈予他土地和棺槨等。國王不可能親自處理所有的事情,他將很多事情交給維西爾處理,所以國王自然很重視維西爾,也會給他們很多賞賜。國王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他們經常巡視各地,巴勒莫石碑記載了這種情況。後來,這種巡視活動變成了加冕儀式中的一個環節。
古王國時期的國王是全國土地的所有者,有權將土地分配給臣民。他們將土地要麼分配給子女,要麼賞賜給貴族和官員,要麼捐贈給神廟。《梅騰墓銘文》《大臣烏尼傳》和《普塔舍普希斯銘文》都提到國王將土地賞賜給他們。國王還關心其他經濟活動。例如,根據很多銘文的記載,國王派遣貿易遠征軍到西奈和努比亞開採礦石,到蓬特採購木材等。巴勒莫石碑還記載古王國的國王們每兩年統計一次財產。
古王國時期是埃及國王大興土木的時代,號稱“金字塔時代”。國王們對建築工程非常關心。國王們派遣貿易遠征軍到西奈和努比亞開採礦石和建築用的石頭,便是一個表現形式。根據德博亨(Debhen)的墳墓銘文,我們知道,第四王朝國王孟考拉曾經親自視察自己的金字塔建築工程,關心其進展情況。在第五王朝國王尼斐利爾卡拉統治時期,他率領家屬和官員視察自己的一個建築工程,對首席建築師韋氏普塔(Weshptah)指導的建築工程讚不絕口。就在國王誇獎韋氏普塔之時,後者悶聲倒地。國王趕緊命令侍從將其抬回宮廷,並命令祭司和醫師立刻趕來,醫治韋氏普塔。當醫師告訴國王,韋氏普塔已經無法挽救的時候,國王痛苦地一個人躲在屋子裏嘆息,併為韋氏普塔祈禱。然後,國王命人為首席建築師雕刻石像,還賜給他一塊土地,作為喪葬地產。這是一個令人感動的故事,但更表明國王對建築工程和建築師的關心。此外,古王國時期的首席建築師一般都有維西爾擔任,例如第三王朝左塞王的建築師伊姆霍特普、第五王朝國王尼斐利爾卡拉的建築師韋氏普塔和第五王朝伊塞西國王的維西爾森那澤米布都是維西爾,同時還是大法官。這體現了國王對建築工程的重視,更表明國王掌握了建築工程的最高權力。
古王國時期的埃及國王掌握最高軍事權力,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大臣烏尼率領軍隊攻擊亞細亞人和巴勒斯坦,就屬於軍事性的遠征活動,而這樣一次遠征活動的軍事長官就是國王親自任命的。從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古王國時期埃及軍隊主要是由埃及勞動人民在農閒時充當的,也招募努比亞人和利比亞人。
古王國時期的國王掌握着宗教最高權力,也是顯而易見的事情。國王是神,從而只有國王才能夠與神交流,才有資格為神奉獻祭品。這樣,國王是最高祭司。根據巴勒莫石碑的記載,第三、四、五王朝的國王們崇拜太陽神拉,為其供奉祭品、建築神廟、捐獻土地。我們已經看到,第5王朝的《尼斐利爾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主要就是為了保護神廟祭司和依附者而頒發的法令。第六王朝幾位國王頒發的敕令大多也是有關神廟地產和祭司的。可見,國王一方面通過神廟祭司宣傳“君權神授”理念,一方面又對宗教進行管理。
由前面的闡述可見,古王國時期的埃及國王掌握了立法、司法、行政、經濟、建築工程、軍隊和宗教等方面的最高權力。然而,國王無法一個人充分實施這些權力,他需要一批官員來輔助他實施管理國家的各項工作。這樣,古王國時期的國王建立了一套中央集權的官僚體系。
三 中央集權的官僚主義統治
在君主制國家,政府一般實施的是中央集權的官僚主義統治模式,即以國王為首的中央政府佔據主導地位,下面呈輻射狀地組建起各級政府部門和權力機關,並依靠一個龐大的官僚體系進行運作。古王國時期的埃及實施的就是中央集權的官僚主義統治。
國王是古王國時期埃及政府的首腦,掌握着全國各級部門和官吏的立廢和任命升遷。在他下面是宮廷官僚和中央官僚。從目前的史料來看,古王國時期埃及的宮廷基本上由國王的家屬構成,後宮和王子們是其主要成員,還有很多隨從和僕人。當然,很多王子和僕人也擔任重要官職,例如維西爾等職位。這也使宮廷官吏很難與中央政府的官吏嚴格區分開來。維西爾是這種模糊性的代表性職位。
維西爾是阿拉伯人對埃及語詞t-3ty(捷提)的音譯,漢譯為宰相。這個職位最晚在第三王朝左塞王時期就已經設立了。在第三、四王朝時期,維西爾一般由王子擔任。從而,維西爾有時也具有廷臣的特點。但從第五王朝開始,王子擔任維西爾的情況越來越少了。維西爾是國王的助理,還是中央最高官吏。維西爾幫助國王處理各種事務,不僅管理中央各部門的行政事務,有時還擔任“全國的總督”“國王全部命令的顧問”國家檔案的總保管人。他的辦公廳掌握着國王的所有敕令文件和全國土地的清查賬冊等。第五王朝伊塞西國王的維西爾森那澤米布稱自己是“陛下的機密事務的長官”“陛下的親信”“國王的書吏長”和“國王一切工作之長”。從前面的考察,我們知道,維西爾普塔舍普希斯和森那澤米布同時還是“大法官”和“首席建築師”。維西爾兼任如此多的職務,或許他的工作也是統領性的,只需每日向國王彙報重要事務,瑣碎事務就由他本人和其下屬處理了。
在維西爾之下是政府各個部門的長官。古王國時期埃及的中央政府機關主要有四個。對於埃及這樣的農業國家來説,第一個重要部門是農業部,下設兩個局。一個局主管家畜飼養事務;另一個局負責農業耕作和洪水過後的田地。農業部和兩個下屬的局分設長官。第二個重要部門是所謂的“財政部”,主要職責是管理國家的財政税收,包括每兩年一次的人口和財產清查,並負責徵收各種税務。或許單設長官,或許由維西爾擔任。第三個部門是王家檔案館,負責保管土地所有權證書、各種文件、契約、遺囑和國王敕令等。檔案館的最高長官或許由維西爾擔任。第四個部門是司法部,這個部門負責全國的司法訴訟等事務,具體法官設置如何,不得而知,我們只知道一些官員帶有法官的頭銜,大法官往往由維西爾兼任。
此外,古埃及的土木工程(神廟和墳墓建築)和軍事活動往往都在農閒季節進行,而且都不是常規性的,從而無須專設部門。臨時組織、領導和監督這些活動的或許是維西爾,因為我們已經看到維西爾有時被稱為“全國的總督”和“首席建築師”。當然,諸如貿易遠征和軍事征伐等活動,國王也會另選自己信任的低級官員擔任,而不用維西爾。《大臣烏尼傳》和《哈爾胡夫傳》等都體現了這種情況。神廟雖然是獨立的社會單位,祭司集團也構成了獨立的社會羣體,但國王是最高祭司,擁有對神廟的控制權。實際管理神廟事務的中央一級官員或許也是維西爾,或者由國王任命的王子等擔任。祭司集團中的最高職位或許是“祭司長官”,《尼斐利爾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就是頒發給祭司長官海姆威爾的。
中央政府下面是若干個諾姆(或州)。在古王國時期,古埃及上埃及有22個諾姆,下埃及有20個諾姆。我們對諾姆內部的行政設置知道的很少。諾姆的最高長官或許稱諾姆長,由國王任命。第三王朝的梅騰擔任了若干個諾姆的諾姆長,他的這些職務是由國王任命的。諾姆內部或許設立有這樣一些部門:國庫、法庭、土地管理局、堤壩河渠維持部門、民兵隊及軍需庫等。這些部門分別由官吏和書吏管理和運行。在古王國末期,尤其第六王朝末期,諾姆長的勢力開始強大起來,最終成為威脅中央政權的重要分權力量。
在古王國時期的史料中,我們經常看到書吏(ss)這個角色。書吏是古王國時期埃及的文職人員,他們掌握了讀寫能力,所以從中央到地方的各個級別的部門裏面都有書吏。書吏一般出身於貴族世家,往往為父子相傳。梅騰的父親就是書吏,他本人最初也是繼承了這個職位。從古王國開始,書吏逐漸形成為專門服務於國王和政府的士大夫階層。這個階層的人很容易得到提拔,在政府內部享有很高的地位。梅騰便是由一個書吏被逐漸提拔到諾姆長的。
餘論
通過前面的考察,不難看出,古王國時期的古埃及國王主要通過名字等手段宣傳自己的神聖屬性,為其神聖不可侵犯的王者地位製造意識形態根據。他們藉助這種思想上的宣傳而擁有了至高地位,掌握了立法、司法、行政、經濟和軍事等最高權力,並依靠為數眾多的官僚體系實施管理國家的權力。這些方面的內容使古王國時期的古埃及政府具備了專制王權的核心特徵,這種專制王權的基本模式一直持續到羅馬人佔領埃及之後的很長時間,甚至從廣義上講,一直持續到阿拉伯人征服埃及。
首先,古王國時期中央集權的專制王權是以國王為首的統治階級有意構建的結果。同時,它也是各種因素綜合促成的,是歷史的產物。首先,古王國時期的專制王權是從古埃及早期王權發展而來的。早在前王朝(約前4500~前3000年)末期的“0王朝”(約前3200~前3000年),埃及就以涅迦達為中心形成了一個較強大的城市國家(或諾姆國家),學者們還根據考古發現編列了該王朝的國王序列。但當時上埃及和下埃及還有若干個城市國家。這些城市國家處於相互爭霸的狀態,最後0王朝的國王那爾邁統一了上下埃及。從那爾邁調色板的場面,我們得知那爾邁戴上了上下埃及的王冠,開創了埃及的統一局面。但那爾邁也只是開創了一個統一局面,整個早王朝(約前3000~前2686年)時期,那爾邁的繼承者們都在進行持續的兼併戰爭。一般來説,從前王朝末期至早王朝,因為國家未能真正實現統一,國王的權力有限,尤其受到其他勢力的制約。這樣的君主制一般可以稱為早期王權。早期王權經過發展可以進入專制王權的階段。就古埃及而言,標誌着古王國進入中央集權專制王權階段的是第三王朝的建立者左塞王及其業績。馬涅託記載第三王朝(約前2686~前2613年)由九位國王統治。根據古埃及遺留下來的王名錶和其他史料,我們可以確定第三王朝至少有五位國王。《都靈王名冊》將左塞王視作第三王朝的創立者,並用紅墨水加以標註,以突出其在埃及歷史上的卓越地位。在他統治時期,埃及真正實現了統一,社會穩定,農業和貿易都發展了起來。根據托勒密五世(前205~前180年)時期第一瀑布附近賽赫爾(Sehel)島上樹立的“饑饉碑”(FamineStele)記載,左塞王在這裏修建了尼羅河神克努姆的新神廟,已經持續了七年之久的饑饉便奇蹟般地結束了。石碑表明左塞王關心農業生產,是一位關心社會的“明君”;另一方面,它也説明左塞王的統治範圍在南方到達了第一瀑布。他還阻擊了東沙漠遊牧民和西沙漠利比亞人的騷擾。因國力強盛,經濟發展,社會安定,他獲得祭司集團和人們的敬重。他的建築師伊姆霍特普為了尊崇他而建造了階梯金字塔,這是世界建築史上的創舉。左塞王和伊姆霍特普都因此而聞名。伊姆霍特普後來還被尊為建築之神、醫學之神和智慧之神。
其次,古王國時期古埃及專制王權的建立也與太陽神拉的崇拜有着密切關係。在古埃及,太陽神是王權保護神和象徵。太陽神拉最初是赫利奧坡里斯城的地方神。赫利奧坡里斯城是古希臘人用希臘語對該城的稱呼,意思是“太陽城”,從而古埃及人或許也稱這座城市為“太陽城”。古埃及人至少從早王朝時期就開始崇拜太陽神。國王對拉神的提升或許始於早王朝時代。第二王朝的第二位國王的名字是涅布拉。涅布拉是聖書體文字nbrc的音譯。這個名字是一個A+B結構的名詞性句子,意思是“拉是君主”。根據巴勒莫石碑的記載,第三、四、五王朝的國王們繼承了對拉神的崇拜,要麼為其供奉祭品,要麼為其建築神廟,甚至為其捐獻土地。到第五王朝,九位國王中的五位都將“拉之子”(s3re)作為其頭銜之一,這個頭銜確實從第五王朝開始的。“拉之子”頭銜所表達的意思是國王為太陽神拉之子,這或許明確表明了國王宣稱自己不是普通凡人,而是大神拉的兒子,具有神的屬性。
最後,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統治的建立和實施是以較為發達的農業經濟為基礎的。古埃及始終是古代世界農業發達的地區,而古埃及農業的發展主要依賴於尼羅河。公元前6世紀,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旅遊埃及之後,稱“埃及是尼羅河的贈禮”。古埃及人從早王朝時期開始就注重尼羅河水位的測定,以估計農業豐收情況。尼羅河豐富的水源和氾濫之後留下的肥沃土壤,為古埃及農業的發展提供了豐富資源。關於古埃及人的農業耕種方式,希羅多德有記載。他説:“農民只需等河水自行氾濫出來,流到田地去灌溉,灌溉後再退回河牀,然後每個人把種子撒到自己的土地上,叫豬上去踏進這些種子,此後只等待收穫了。”這或許只是孟菲斯附近的土地耕種情況,而且這可能誇大了古埃及人農業生產的簡便程度。從墓葬壁畫來看,古王國時期的埃及人確實有驅趕動物將種子踏入土地裏的情況。例如,第五王朝高官悌伊(Ti)在薩卡拉馬斯塔巴墓內牆壁上描繪了兩個典型的農業耕種場景。在第一個場景的下半部分,耕種者驅趕着一羣羊經過耕種區域,將種子踏入鬆軟的土壤裏。在第二個場景裏,除了部分場景描繪羊羣將種子踏入軟土中而外,擔負着耕種之重任的則是牛。耕種者用一頭或兩頭牛拖拉耕犁,以便耕種。從這兩幅壁畫,我們或許可以認為古王國時期的埃及農業耕種並非像希羅多德講的那麼簡單,應該是兩種或多種耕種方式並存的。另外,在悌伊墓第一幅壁畫的上半部分裏,收割者使用帶有燧石刃口的木鐮刀收割莊稼。有意思的是,在收割者旁邊,一個音樂人在吹奏長笛。這或許是為了表現一種和諧快樂的收割場面。在第二幅壁畫中,收割者用鐮刀收割穀物,然後用驢子將其馱運到脱粒場。羊羣在光滑的硬地上踩踏穀穗以達到脱粒的目的。接下來,驢子將穀粒馱運到穀倉。穀倉用尼羅河的泥土堆積起來。從文獻和浮雕中,我們可以發現,古王國時期埃及人的農業穀物主要是大麥、二粒小麥和小麥;經濟作物主要是亞麻和紙莎草;蔬菜種類已經很多,包括蒜、捲心菜、蘿蔔、葱、甜菜、豆科植物和萵筍,等等;當時的埃及人,已經經營葡萄園和果園,葡萄和無花果是主要水果。此外,古埃及人還將漁獵和手工業作為農業經濟的補充。古王國時期較為安定的國內環境,使這種農業經濟獲得較大發展,國家經濟達到了一個鼎盛時期。儘管我們沒有古王國時期埃及經濟發展狀況的準確數字,但古王國時期國王們建築金字塔的龐大工程彰顯了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因為建築龐大的金字塔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很難完成那樣的建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