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佈公告,房產繼承、贈與直系親屬不徵收個人所得税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19-06-25 16:34
來源:財政部官網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税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税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税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税〔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税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户的攬儲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財税字〔1995〕64號);
(二)《國家税務總局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覆函》(國税函〔1995〕351號);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8〕546號)第二條;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58號)第三條;
(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9〕627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税〔2005〕94號)第二條;
(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865號);
(八)《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三條;
(九)《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十)《財政部 税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税〔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3點第二段;
(十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二條。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