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官就不要發財,但可以炒股_風聞
一见财经-一见财经官方账号-百闻不如一见,事实胜于雄辩2019-06-26 19:17
官員到底能不能在工作之外搞“副業”掙點外快?中紀委近日發文明確,黨員幹部可以大大方方炒股,但前提是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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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網站6月24日發佈的規定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中紀委明確,不能違反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7條: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就是低價購買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乾股。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這種行為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根據黨紀處分條例是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來炒股。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羣買賣股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不能炒股的4類人。
從上述7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官員老老實實,還是可以炒股賺錢的,但現實中多少人能完全遵守上述規定就不好説了,中紀委列出了很多“反面教材”。
比如,深圳市發改委能源與循環經濟處原處長李鐳“不收現金收股權”,多次利用職務便從有關公司處低價購買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乾股,並精心設計由行賄人或者家屬朋友代持,最終獲利數百萬元。
又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劉建立等官員在非上市公司有股份。
再比如,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等股市中“內幕交易”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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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黨員幹部在不觸犯“7條規定”的前提下是可以炒股的,但很長一段時間,炒股對官員是一個“禁區”。
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
1997年出台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也規定,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作出上述規定,主要是當時中國證券監管漏洞太多,官員很容易鑽空子從中牟利,但隨着《證券法》的頒佈實施,證券市場監管相對完善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行為開始被允許。
2001年4月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指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是有限制性規定:
1、不能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力強買強賣。
2、不能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
3、不能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自己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
4、不能挪要公司公款買賣股票。
5、不能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不能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2003年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個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015年10月21日,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發佈,第八十八條沿用了2003年版《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不過,新版《條例》第八十八條有一個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新版《條例》一經發布,就引起熱烈討論,當時有很多人據此解讀為,黨政機關幹部不能炒股。後來《人民日報》還專門做了解釋。
“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會遭到處罰其實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換句話説,並不限制黨員幹部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所以,炒股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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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黨員幹部炒股並不稀奇,國家禁止的是違規炒股或者變相搞商業經營。為此,中紀委還專門就特殊案例做過分析。
5月29日,中紀委網站刊登一篇題為《黨員幹部購買“新三板”股票是否構成違紀》的文行,作者是廣東佛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的工作人員。
**案情:**某市國有企業總經理王某購買“新三板”股票並獲利,其所在的國有企業與該“新三板”企業之間沒有任何業務關係,王某的職權與該“新三板”企業無管轄關係,王某也未獲取該“新三板”企業的內幕信息。
**問題:**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廉潔紀律?
**結論:**持有“新三板”股票屬於擁有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情形,不宜將王某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文章分析認為,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黨員幹部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禁止有公職身份的黨員,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實際上就是經商辦企業,是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而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雖然意味着黨員幹部成了公司的股東,但並不參與經營管理,所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不能認定為經商辦企業。
所以,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不能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能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