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憲政·民主(二) | 讀書_風聞
政治学人-不止于学术,不限于态度。微信公众号:政治学人2019-06-26 23:54
主權·憲政·民主
——讀《控制國家:從古雅典至今的憲政史》
寫在文前:
上一期,小惑對本書的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進行了梳理,理清了作者撰寫本書的基本研究問題背景——主權的位置與歸屬。本期,我們將介紹作者是如何考察古典憲政的起源與發展,以及歐洲早期的憲政嘗試。
二、研究對象考察:雅典、羅馬、威尼斯、荷蘭
(一)憲政的古典起源發展
雅典與羅馬的偉大成就對一個強大的國家是影響深遠的,但不能説雅典對西方歷史的影響是直接的,或經由羅馬實現。因為基督教的起源與發展以及在中世紀的繁榮對其思想的延續產生了壓制。不過,現代立憲民主中卻有明顯的希臘式特徵,例如:功利與世俗的政府觀,憲政秩序可以適應新環境並改變,公民廣泛參與的制定過程,限制公務員濫用權力的制度結構等。
1、雅典政治制度中的對抗模型
不過,雅典的政治制度也存在明顯的缺陷,首先表現為公民大會的缺陷:公民大會成員構成經常變化,公民大會的發言權限於議程規定,提案涉及法律必須得到立法機關批准。公民大會的效率受質疑,潛在的墮落可能——發言與提議權蜕變為暴動。雅典的民主的弱點造成嚴重的不公正,而多數原則的弊端則會造成少數人的利益受損。
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歷史上第一個建立穩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國家,並且值得讚揚的是,它開創了一種通過制衡的方式控制權力的制度結構。雅典政制是對抗性原則的典範:各種機構相互依賴,其職能相互聯繫,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保證權力不可能過分集中。不過,雅典的政治仍是貴族制,由此使政治侷限在一小部分人,而現代民主允許廣泛的參與政治過程,但不是雅典式的直接參與。雅典民主是一種參與型民主政治,但無法提供普遍的政治理論。而關於制衡理論,雅典(或希臘)最具有影響的貢獻是“混合政體”,不過,古希臘的混合政體不能被認為是制衡概念的濫用。
2、羅馬共和國內部的制衡原則
共和國時期的羅馬執行政治代表體制,而這種只適合小型城市國家的政治體制伴隨着公民權的普及和共和國疆域的擴展,這必定會引起政治體制的根本性重組或滅亡。所以在最後,君主制取代了共和制,絕對權力取代了政治代表體制。不過,羅馬共和國時期仍能被視為立憲主義的最早的試驗。
共和國政府的主要機構是元老院、各種行政官員和公民大會。在行政官員中最重要的是平民保民官。其作為共和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羅馬公民保護自己免受國家權力武斷使用。平民保民官有權對抗行政官員,擁有保護平民權力的權威,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財產依靠平民保民官的權威。因此,保民官的憲法功能得到明確:保持個人自由而非決定公共政策。不過,保民官的個人利益與貴族利益更加密切,保民官之間處於絕對平等的地位,存在着彼此否定的可能,從而會被利用或者被限制。如果要對羅馬的主權進行界定,由於公民大會是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機構,按照制定法律的權力是主權任務位置(布丹),那麼公民大會就是羅馬共和國主權權力所在的位置。但是,羅馬共和國同樣也是貴族制的,普通公民的政治參與微不足道,元老院和高級階層的寡頭統治不能被有效挑戰,平民的參與與擴大最後墮落成暴亂與反抗。
如何描述羅馬共和國的制衡原則?波利比烏斯做出了清晰描述,他以權力的對抗理論解釋了羅馬政府因素的內部制衡,儘管他仍認為羅馬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元老院。羅馬政府具有三種優越性:政治穩定,保護公民個人自由,便利征服外邦。羅馬內部存在不同政治實體:公民大會的立法和選舉行政官、元老院和騎士階層,這形成了多元主義的制衡理論的前提需要。不過,要判斷羅馬是否是一個對抗式的權力體系具有困難。首先,制衡並不意味着只有在廣泛政治參與的過程中才能行之有效;其次,設計憲法的目的實質上是在一些獨立的機構中分散國家的至上權,防止任何人把權力擴張到成為主宰者的程度。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實踐有所體現,但這並非其制度設計的初衷。羅馬對高級行政官員的限制與現代公民服務體系的基本目標——通過經驗積累個人的行政技巧——實際上相牴觸。不過,羅馬共和國仍可被視為第一次立憲主義的試驗,成為文藝復興時期的一個重要復興內容。
(二)歐洲的早期憲政嘗試
1、威尼斯共和國的憲政模式
威尼斯作為一個城市國家,堅定地以對抗性原則為基礎建立了一種政治制度,成為羅馬共和國時代結束以來立憲政府的第一個重要實例。威尼斯人長期將自己視作生活在一種其權威來自公民的政府的統治之下,但這無法證成威尼斯是一個人民主權的共和國。因為威尼斯的政治權威依舊掌握在貴族手中,不過貴族能控制總督的權力,並且在貴族階層中廣泛的政治權力共享以防止貴族家族之間的權力爭奪。這種明顯的憲政結構為獲取國家穩定提供了保障。
威尼斯沒有成文憲法,也沒有形成能夠被稱為“憲法性法律”的一種特定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因此,威尼斯國家中並沒有超越普通立法機關的直接性權力之上的權威,也沒有對個人權利(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得到法律承認的限制)的陳述(對個人權利的明確是現代立憲主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威尼斯,權力通過對慣例性的做法和“公共輿論”的尊重得到限制,即政治體系本身的制度結構。在威尼斯的制度結構中,大議事會可以被視為一個立法機關,主要的決策機關是元老院,另外存在一個特殊的組織——十人團——以防止國家顛覆。由於大議事會並非一個代表機關,由此並非主權所在地,所以主權不適用於威尼斯這樣的多元權力中心的平衡的政治制度。而為了防止十人團的權力擴張,其成員的短暫和交叉任期以及家族只有一人能在其中任職做出了限制。
非貴族公民被排除在政治制度之外,但他們通過行會和同業公會成為手工業者的自治機構(僅限於直接關於他們的事務,自治受到大議事會的官員監督)發揮社會影響。國家各部門的官僚要從市民(非貴族)中徵求,貴族任期短暫,常任高級官僚在確定他們的機關的日常運作和影響政策方面就有巨大的權力。在共和國中,威尼斯的普通公民擺脱了任意且不必要的干涉。財產安全受到保障,法律面向並控制所有人。公民控制自己的機構,沒有被完全排除在國家事務之外。
雖然威尼斯的政治制度設計中體現出明顯的對抗模型,並且其不是共和主義而是立憲主義,但仍是經典的貴族制。作者指出,威尼斯人創立了憲政機構,從而保證了個體對權力的渴求——任何人的這種渴求都會使他們感到害怕——能得到緩和。分權的概念更適合威尼斯的憲政:國家機構之間的權利關係停留在職能和職務層面,並非身份和社會階層的關係。制衡原則明確起到作用表現為不同機關的成員交叉,管轄範圍重疊,官員易受控制(基於法律的)。威尼斯的憲政觀念是對等級制在歐洲的普及的最早背離。作者在理論上指出,憲政安排的有效性體現在:良好的政府來自使得權力能夠被控制和恰當的定向的一種政治制度的結構,而非依賴於統治者的德行。
與中世紀歐洲諸國受到教會的嚴格控制不同,在威尼斯的憲政和政治實踐中,威尼斯人認為教會服從於國家。教士在1498年被排除出可以選為大議事會成員以及連任政府高級官員,不能擔任官職;教會被排除在國家事務之外,甚至將國家的力量引入教會的事務;宗教法庭服從於國家的監督,教會不可觸犯國家法律。威尼斯在處理宗教和世俗事務上的做法,對英國和北歐政治的政教分離產生了長遠影響。而威尼斯憲政的多元主義則表現為:政治權力集中在貴族階級,但是在內部權力是制度性分散的狀態,並形成相互控制的一個綜合體。
2、荷蘭共和國的多元主義政治結構
作者指出,荷蘭的統一建立在多元主義原則的基礎上,而地方性和地區性政府(行省和市鎮)在制定國家政策中發揮了主要作用。荷蘭創造了多元主義政治的一個新的變體,多元的和對抗的權力體系在荷蘭有了不同的體現。荷蘭共和國並不是在民主的發展,而是在構造了一種多元主義的政治組織的體系,這種體系中的社會階級是排他性的,但是政治權力卻是分散的和能夠加以控制的。
首先,荷蘭寬容多元的宗教信仰在實踐中接受了政教分離,宗教自由雖然不充分但是遠遠優於歐洲其他國家。其次,北方七省聯合成一個獨特的政治實體是反抗西班牙統治的結果。這背後所反映的政治思想是:對已經確立的政治權威的反叛是由統治者違背其公開誓言而不顧傳統的特權。這對之後西方的激進政治思想影響深遠。獨立之後的的荷蘭形成了特殊的君主制,在共和國的制度設計中保持了一個世襲的王族。
在荷蘭的政治對抗模型中,三層級的聯邦政治制度——由全國議會、省議會和市鎮政府構成——成為多元主義政治結構的核心體現。而與政府的三層組織相交的職位是執政,雖然是省級官員,但是有着重要的政治地位,被視為共和國政治制度中首要的機構。雖然奧蘭治王室的執政之位是荷蘭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但是隻是這個國家幾個權力中心之一。政治的組織在形式上是多元主義的,公共決策的方式在功能上是多元主義的。從立憲主義的歷史的視角觀察,荷蘭共和國最明顯的意義是駁斥了布丹的政治組織原則,這打破了歐洲的慣例,荷蘭政治的指導性原則就是對抗原則,堅持多元主義的統治體系使得政治權力由幾個獨立的制度實體分享。而自由主義的思想在荷蘭的發展也同樣值得關注:在荷蘭,由於荷蘭人口中政治上成熟的部分幾乎都是城市居民,因此個人利益與忠誠同市鎮等同,個體自由與社羣自由有了更好地結合。
在制度設計上,荷蘭共和國被設計成分散權力的政體,主權仍是一個核心的概念。荷蘭並不歡迎一個絕對的政治權威,卻也明確必須有主權的一個明確的位置。奧蘭治王室、全國議會、個別省議會、“人民”都是主權位置的競爭者。作者對荷蘭的主權問題進行了詳實的理論分析,主權的爭論主要在人民和各行省之間展開。首先,從哲學的解釋出發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民”能夠被解釋成一個唯一的本體論實體,這在政治實踐中表現為:人民主權的觀念貫穿於從叛亂至共和國末期,而且人民主權的主要功能是否定性的:否認某種政治實體對無上權威的要求。另一種觀點“聯盟的主權在於各省”,省議會是最高政府機關的理論意義在於作為一個整體的共和國的主權被解釋成可以分割的,而這種分析缺少一種多元主義的政治制度的概念工具——多元主義的制度是如何通過對抗性的權力中心而運作。
另外,混合政體的概念在運用至對荷蘭的制度分析時並不合適,因為無法確認混合政體的不同成分的所在位置和表現,這和威尼斯相似。荷蘭的政治權力集中在攝政貴族的手中,混合政體的觀念並不意味分權的政治制度。荷蘭雖然在威尼斯之後在共和國的模式中發展了多元主義的組織形式,但並未從中豐富出立憲政體的對抗性模式。
在下一期中,筆者將帶來作者對於中世紀以降的反抗理論、立憲主義和對抗理論的探討,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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