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阿拉斯加犬咬傷臉致十級傷殘,犬主人辯稱“她用饅頭逗狗才被咬的”_風聞
简单快乐-2019-06-2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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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4 來源:周到上海
2017年3月某日上午,王先生帶上自家高1米左右,長1.5米左右的阿拉斯加犬前往上海市寶山區一便民超市內購物,因超市有不能攜帶寵物的規定,便將狗繩栓在超市外面的消防栓上,自己獨自進超市購物。
此時,姜女士在超市旁邊的饅頭店鋪購買包子,這時王先生的阿拉斯加犬撲咬姜女士臉部,致其受傷。事發後,在超市裏的王先生聽到超市外有人喊説有狗咬人,隨即跑出超市。
經鑑定,姜女士的臉被王先生的狗咬傷,致面部撕裂傷,現遺留面部皮膚瘢痕形成,構成了十級傷殘。
姜女士認為,王先生作為該狗的飼養管理人,帶大型犬外出未給該犬佩戴嘴套,更放任大型犬在外,導致犬咬人的惡性事件發生,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姜女士於2018年9月將王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擔醫療費等費用11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王先生辯稱,狗傷人事出有因,事發后王先生趕至超市外時,聽路人説是因為姜女士看見王先生的狗後,走過去用饅頭逗了狗一番,隨後該狗才撲向姜女士,咬傷了她的臉部。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王先生系飼養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負有有效管理好寵物防止傷人的義務。事發地點在超市門口,屬於公共場所,而阿拉斯加作為一類大型犬,本身會對周圍人羣製造安全隱患。而事發時被告王先生未能有效控制該犬,導致該犬有了傷害他人的可能。該犬對姜女士的傷害侵犯了其健康權,作為狗的主人,王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被告王先生辯稱姜女士用饅頭逗狗的行為無相關證據提供,故不予採納。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姜女士的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
來源:周到上海 作者:葉松麗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