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中的草根人物(34)梁悦_風聞
转身看到更美的风景-2019-06-26 20:37
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卷唐紀第五十四
秋,九月,富平人梁悦報父仇,殺秦杲,自詣縣請罪。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故聖人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宜定其制曰:‘凡復父仇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富平人梁悦為父報仇,殺了仇人秦杲,隨後主動到縣衙投案。皇帝為這事專門下了一道敕書,説如果根據《禮記》的道理,應該與仇人不共戴天;但如果根據法律條文,殺人就是死罪。禮與法,都是帝王治理天下的重要依據,既然二者存在差別,就應當通過研討辯論弄個明白。
職方員外郎韓愈認為,刑律中沒有明文規定如何懲處為父報仇的行為,這並不是疏漏,而是由於如果禁止復仇,則傷害了孝子之心,違背了先賢的要旨;如果明令允許為父復仇,有人就會利用法令隨意殺人,官府將無以應付。聖人在典籍中支持復仇,卻不在刑律中作出明確規定,是要讓執法者既能根據法令進行裁決,又能在經學理論的指導下,對個案進行研判。我認為應當作出規定:凡是為父報仇者,應一律上報尚書省,由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商討,然後上奏皇帝斟酌處置。這樣就可以解決典籍與刑律相互矛盾的問題了。
皇帝採納了韓愈的意見,下令對梁悦杖刑一百,流放循州。此後,凡是復仇案件,都由皇帝親自處理。
韓愈所説的儒家經典,最典型的是《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兒子不能與殺父仇人共處在同一片天空下,無論仇人身處何處,必須找到並親手殺死;兄弟被人殺了,要隨身攜帶兵器,一旦遇到仇人就殺了他;好朋友被殺了,不能和仇人同處在一個國家。《春秋公羊傳》甚至有“不復仇,非子也”的言論。
春秋時期,復仇的事情很多,像伍子胥為了給父兄報仇,殫精竭慮為吳國練兵,最終帶領吳國大軍攻入楚國,儘管仇人楚平王已經死了,仍然從墳墓裏把他的屍體挖出來,親手鞭屍三百。
到了戰國時代,復仇仍很常見,孟子説殺人父親的,自己的父親終會被人殺死;殺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終會被人殺死。可見當時復仇之風,比春秋時代毫無減退。
法律禁止私人復仇,是從戰國時代開始的,明令要求一切擅自殺人的行為,必須根據國家法律進行嚴懲。
法家的觀點是:私人復仇是破壞統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嚴懲,使得復仇的風氣有所收斂,但在一般人們心目中,復仇行為仍然很受推崇。
直到東晉,少年桓温為父報仇,殺了仇人江充的兩個兒子,不但毫無懲處,反而名聲大噪,甚至受到皇帝的青睞,選他當了駙馬。
法律規定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民間信奉“一報還一報”、“殺人償命”,其實都是建立在復仇的歷史傳統內涵之上。直到今天,復仇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前段時間的張扣扣一案,之所以在社會上產生如此強烈的反響,原因或許正在於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