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中的草根人物(34)梁悦_風聞
转身看到更美的风景-2019-06-26 18:06
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卷唐紀第五十四
秋,九月,富平人梁悦報父仇,殺秦杲,自詣縣請罪。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故聖人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宜定其制曰:‘凡復父仇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富平人梁悦為父報仇,殺了仇人秦杲,隨後主動縣衙投案。皇帝為這事專門下了一道敕書,説如果根據《禮記》的道理,與仇人應該是不共戴天,;但如果根據法律條文,殺人就是死罪。禮與法,都是帝王推行教化的重要依據,既然二者存在差別,就應當通過研討辯論弄個明白。
職方員外郎韓愈認為,刑律中沒有明文規定如何懲處為父報仇,這並不是出疏漏,而是由於如果禁止復仇,則傷害了孝子的心,違背了先王的意旨;如果明令允許為復仇,有人們就會憑利用法令隨意殺人,官府將無以應付。聖人的經典支持復仇,卻不在刑律中做明確規定,是要讓執法者既能根據法令進行裁決,又能在經學理論的指導下進行研判。我認為應當作出規定:凡是為父報仇者,應一律上報尚書省,由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商討後上奏皇帝,斟酌理法,作出處置。這樣就可以使典籍與刑律相互矛盾了。
皇帝採納了韓愈的意見,下令對梁悦處以杖刑一百,流放循州。此後,凡是復仇案件,都要由皇帝親自處理。
韓愈所説的儒家經典,罪突出的是《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對於殺父仇人,兒子不能與其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無論仇人身處何處,兒子必須找到並親手殺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殺了,要隨身帶着兵器,見了仇人就殺;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殺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個國家。還有一部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有“不復仇,非子也”的言論,
春秋時期,復仇的事情很多,像伍子胥為了給父兄報仇,殫精竭慮為吳國練兵,最終帶領吳國大軍攻入楚國,儘管仇人楚平王已經死了,仍然把他的屍體挖出來鞭屍三百。
戰國時代,復仇仍然很常見,孟子有個説法:殺人父親的,自己的父親終會被人殺死;殺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終會被人殺死。説明當時復仇之風氣很強。
戰國時代的法律開始禁止私人復仇,規定一切擅自殺人的行為,都必須由國家法律進行嚴懲。法家的觀點是:私人復仇是破壞統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嚴懲,使得復仇的風氣有所收斂,但在一般人們心目中,復仇行為仍然很受推崇。直到東晉,少年桓温為父報仇,殺了仇人江充的兩個兒子,不但沒有受到懲處,反而名聲大噪,受到人們的追捧,甚至被皇帝看中,當上了駙馬。
法律規定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民間信奉“一報還一報”、“殺人償命”,其實都有復仇傳統的內涵,直到今天,此類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前段時間的張扣扣一案,之所以會產生如此巨大的反響,究其原因,或許正在於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