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爆惡意刁難員工,海南衞視否認!網友:你家的公章是搞笑的嗎_風聞
多动症孩童没有爱-2019-06-26 17:01
本文原創,轉載聯繫。
從今年5月1日起,旅遊衞視正式更名為海南衞視,業內人士都認為這對於海南的廣播電視事業是一次全新的升級和改變。不過,在這一過程中,卻有員工在社交媒體上爆料,人事部門惡意刁難、試圖逼迫自己離職。昨天下午2時許,海南衞視在官方微博上正式否認了傳言。
但是,網友們看到這份澄清聲明卻是被逗樂了:你家的公章是搞笑的嗎?

6月24日,微博認證為旅遊衞視(海南衞視前身)《城市惠旅遊》、《城市惠生活》節目編導的博主@我是吃貨小葉子(本名李葉子)連續發佈多則微博控訴海南衞視。

該博主稱,自己所在的節目組遭到解散後,電視台內部給自己發放的工資只達到北京市最低保障金額度,即使這樣仍然要求員工每天到公司人臉識別打卡。
另外,博主近段時間休病假養傷,每週兩次到醫院敷藥,結果在開病假條的時候被要求補充掛號單。博主認為自己已經提供了包括收費證明在內的資料,但是掛號單在醫生處保存着,到醫院換藥也不用特意寫病例,在此情況下電視台方面計算個人考勤時把休假認定為是曠工,她覺得非常不公。
博主同時提供了工資單、考勤表和自己同人事部門溝通的聊天記錄進行佐證。

在另外一則微博中,博主稱自己與電視台簽了無固定期的合同,也為電視台工作了9年。
她繼續表示,只發最低保障金的工資是從今年2月開始,她指控電視台用這樣惡意刁難的辦法逼迫同事離職,因為沒有人能夠耗得起,而且如果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司法訴訟的話也有難度:“勞動仲裁時間長,在北京工作上海南省保險,打官司都不知道去哪兒?”
博主認為,電視台方面應該體恤自己的員工,把精力放在製作優良的節目上,如果員工主動離職的話也要給出合理的賠付,而不是扣扣索索地從員工身上罰那麼一點的錢。

這一份控訴立即引起了很多媒體人的共鳴。
近年來,受到新媒體和互聯網模式的衝擊,即使是一線衞視都處於艱難維生的境地,更遑論是二三線衞視。電視台惡意欠薪、發不出工資,員工拉橫幅維權的案例層出不窮。所以很多媒體人都積極轉發博主的微博,並呼籲海南衞視能夠寬待員工。
事情持續發酵,海南衞視25日下午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聲明否認傳言。
海南衞視方面承認,發文博主系頻道員工,與其簽有勞動合同。但是衞視方面一直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依法尊重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存在針對該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歧視性安排。海南衞視責令涉事員工立即停止發佈並刪除已發佈的不當言論,理性消除誤解,依法解決爭議。同時,它也保留依法追究發文員工法律責任的權利。

聲明言簡意賅,不過卻被網友指出一大漏洞,就是聲明上的公章形同偽造:




還有網友認為,這份聲明不夠具有説服力,更像是變相承認問題的存在:


另外一位轉發關注此事的知名博主,聲稱自己接到了海南衞視內部領導的電話,要求其刪除轉發微博。他還稱,海南衞視的做法就是不敢明着走程序解除合同,違背原簽訂合同,對於薪資有所調整時卻又不同勞動者協商解決。


今天中午,涉事員工再度發文補充了新的材料:
該博主稱,自頻道改制以來,電視台內部也對員工的薪資考核制度進行改革。她稱,自己2010年7月正式入職海南海視旅遊衞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責任編輯一職。今年4月,電視台人事部門下發一份《補充協議》,內容為調整底薪,將原來的底薪變更為:基本工資+績效兩個部分。


她本人沒有簽署該協議,其他同事也有所疑慮。
而在6月20日,台裏一個“嚴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羣中發佈長文對於薪資改革進行解釋。這位領導稱,所做出的制度改革主要是解決2018年以前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晉級無據可依的現象,需要完善制度;二是易崗不易薪的現象,因任務變化或能力不足而從高標準崗位調整到低標準崗位的人員,薪酬應當向低調整且得有制度支持。

這位領導在聊天中還表示,改革採取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法,不會影響到在職老員工的實際利益。他舉例稱,某員工2018年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果不進行改革,該員工離開本部門時,本部門的人工成本預算中將被公司划走3500元。進行了改革後,只需要划走2000元,還有1500元留在本部門可用於績效分配。

對於因病休假的員工,他們的薪資應該如何發放,這位“嚴總”也有解釋。
他稱,這些員工每個月的最低發放額就是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資2120元的80%(原截圖其出現筆誤),即1696元。經計算,對應於1696元最低發放額的最低基本工資是22000元。在這個數字的框架下,無論怎麼調低基本工資,都不會使因病職工的利益受損。

不過,這番解釋在博主看來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她就提到工資分配屬於是按勞分配,對於工資設上限本就不合理;
其二,博主稱,“嚴總”所謂要解決易崗不易薪的現象,但是也説明了易崗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任務變化,二是能力不足。在此前的多次發文中,該博主強調,如果是因為自己的能力不足拿低薪,自己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她個人的情況屬於是任務變化,所在節目組遭到解散。
她進一步做出解釋,因為頻道改制,很多節目不再交給自己的員工去製作,而是交給體制外的市場公司。所以她認為,這種“任務變化”最後面還不是領導一句話説了算的事情,而這種情況不正是違背了當初與員工簽署的合同嗎?
最後,對於員工離職,“嚴總”舉例稱會有1500元留在原部門,她更是不能理解。

目前,海南衞視方面還沒有進一步的回應。而按照25日中午的聲明,恐怕電視台還是希望內部協商解決,而發文討薪的博主則強硬表示,即使再困難,自己是一定會走勞動仲裁,或者是法律訴訟途徑的。
討薪博主@我是吃貨小葉子 最新發文如下↓↓
本人李葉子 自2009年10月進旅遊衞視實習,沒有簽署任何實習合同,也沒有所謂的實習期工資。但這是媒體常態。2010年7月入職海南海視旅遊衞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責任編輯一職。行的正坐的直,不需要所謂的“保護隱私”!
另外前幾日發的微博因為有同事有同感紛紛轉發支持,被台裏領導分別打電話責令刪除的行為,我對同事深感抱歉。也對台裏這樣的行為不予評價,只説事實。
以下在陳述一個今年年初發生的事實。
自2019年4月,台里人事部陸陸續續找各組負責人,給大家下發一份名為《補充協議》的一紙協議。內容為調整底薪,將原來的底薪變更為:基本工資+績效兩個部分。我合同上籤署的底薪為1750,變更之後變為基礎工資1000+績效工資1000。領導以給我漲薪資為“誘惑,讓我簽字,但我沒有籤。原因是我有自己的顧慮。
1、有些文字性的東西一旦簽署就代表同意了,然而最後解釋方永遠在公司。
2、無論領導或者人事解釋任何對你有利,跟你説的所有的好處,最後都可以説我只代表個人不代表公司,全部否認。
3、公司背後往往有一個多人的法務團體,所有的文字後面都有他們在後方支招,所以作為工作人員往往勢單力薄,法律意識淡薄,在最後都要吃虧。
綜上幾點我並不打算籤,但是同事們陸陸續續都簽署了。後來我陸陸續續的知道同事們簽署也存在很多原因。
比如:
別人都簽了,你也簽了吧,是對你有利的。(利誘)
需要續簽合同,你要先把補充協議簽了。(威逼)
於我個人也是有另外一套的,利誘對我沒有用,所以他們在5月中旬給我安排了一份貌似很適合我的品推部的工作,出於我對新媒體的熱愛,我接下了這份工作,並跟領導説我先試試,人事在跟我談完薪資等事項之後,補充了一句“你如果辦異動,是要把補充協議簽了的”。當時我已經待崗快三個月了。
以上是本人親身經歷。
以下是目前分管人事的領導對補充協議的解釋
關於2019年度工資制度改革的補充説明
由於前段時間對公司制度改革解釋不到位,造成部分員工對本次工資制度改革瞭解不充分,甚至出現各種猜測和誤會,我作為分管本項工作的公司領導,對此深表歉意!現將相關情況補充説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工資制度改革,是本着科學管理的要求,強化按勞分配原則,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應得利益,絕不會在制度上出現損害員工原來利益條件的現象。
二、改革着眼於工資晉級制度的規範化和薪酬分配的合理性,目標主要是解決2018年以前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晉級無據可依的現象,需要完善制度;二是易崗不易薪的現象,因任務變化或能力不足而從高標準崗位調整到低標準崗位的人員,薪酬應當向低調整且得有制度支持。
三、充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有一系列費用的收取,是與員工的基本工資掛鈎的。例如現行法規規定,工會會員費是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作為收繳基數的。基本工資越低,交費就越低。
四、在人工成本預算總額度固定的前提下,儘量擴大績效工資資金的構,以保障勞動的者得到對等回報。各部門的基本工資構成與績效工資資金構成是相對獨立的,績效工資資金對應於全年任務量。調低基本工資,就是為了使騰出來的資金進入績效工資構成中,增加績效工資資金的佔比。當有員工從本部門異動離開或離職時,被劃撥走的資金僅僅的該員工基本工資部分,部門的績效部分是不動的,所以低基資對保障績效工資資金具有實際意義。
假設某員工2018年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果不進行改革,該員工離開本部門時,本部門的人工成本預算中將被公司划走3500元。進行改革後,只需划走2000元,還在1500元留在本部門可用於績效分配。
五、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是否違法?是否損害職工利益?
答案是,公司不會制定違法的制度,很多誤解都是對法規的不瞭解造成的。
1.本次改革,採取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方案,在職的老職工不會因為制度變化而實際利益受損失。
2.最低保障工資是指每月應發工資的最低額,不是指基本工資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3.職工的社保繳納基數,有市政府規定的標準,並不是以基本工資為標準。
4.職工被辭退時所得的補償,是以上一年度當事人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而不是以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
5.職工因病影響工資正常發放,最低發放額是1696元(即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資2020元的80%),調低基本工資不會影響絕大多數職工的病假工資發放。經計算,對應於1696元最低發放額的最低基本工資是22000元。所以,在22000元以下的框架下,無論怎麼調低基本工資,都不會使因病職工的利益受損。
我對文字遊戲不是很在行,但是對以上文字我有不解的地方,分享出來讓大家幫忙分析。
1、我們的工資是按勞所得,但由於每個部門有工資上限,所以乾的多也是有封頂的。那我們的工作量是不是也有封頂?誰來分配?誰規定誰幹的多?誰幹的少?
2、異崗不異薪做更改,假設之前是製片人,公司承諾底薪+績效總額髮放是12000,其中底薪部分6000,突然原來節目停播了,你就不是製片人了,給了你一個編輯崗或者主編崗,你的底薪就變成了2000或者3000。問題是決定取消節目的是公司領導,公司沒有合適的崗位安置原來的員工,並不是因為員工能力問題,而且因為新節目都外包了,沒有新節目當然就沒有崗位……這點他們説是為了保障我們其他人的利益……不是説不損害員工的利益嗎?
3、『假設某員工2018年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果不進行改革,該員工離開本部門時,本部門的人工成本預算中將被公司划走3500元。進行改革後,只需划走2000元,還在1500元留在本部門可用於績效分配。』對於這部分,表面上看是1500分給了其他人,對還在該部門沒有離崗的人是漲薪的。再想想,不是按勞分配嗎?原來不是我乾的活賺的錢,而且是同事走了,所以他的工資加到了我身上……細思極恐!
可能我能力有限,真的參不透這些有可能被法務指導過的表述。我只知道在公司無論簽署什麼樣的協議,解釋方都在公司!我也不知道如何在這種逼迫下,應該如何應對,要麼主動辭職?要麼妥協?
最後我要説的是,還有很多同事沒有簽署這個補充協議,但是台裏已經從今年年初已經執行了,在工資條上可以體現。請問為何未簽署就強制執行?我不知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