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公安回應“南京某幼兒園猥褻案”:嫌疑人已被刑拘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8333-2019-06-27 13:53
來源:江寧公安在線
警方回應網絡關切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我區麒麟街道某幼兒園發生疑似猥褻案件,警方現對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19年06月19日19時56分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麒麟派出所接報警人稱其女兒疑似被金太陽幼兒園保安騷擾,警方隨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在受害人母親陪伴下,民警對受害人(女,7歲)進行詢問獲知,受害人當時與其他小朋友在該幼兒園門口玩耍時,幼兒園門衞呂某某(男,69歲,江蘇睢寧縣人,系江寧區麒麟街道金太陽幼兒園夜間值班門衞)將其單獨帶進小房間進行了疑似猥褻行為。警方調查監控顯示,當日19時許,呂某某將受害人帶進幼兒園值班室內,約一分鐘後受害人從房間出來。
經訊問,呂某某對其在金太陽幼兒園一樓值班室內對受害人進行猥褻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6月20日,警方依法對嫌疑人呂某某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0日中午,警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約談金太陽幼兒園法人,並提出如下要求:責成園方無條件配合政府、街道、教育局、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此事;園方安保由保安公司派員臨時接管;園方配合公安機關對該幼兒園進行全方位安全檢查。
同日,江寧公安分局內保大隊會同麒麟派出所對該幼兒園單位的內部治安安全防範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治安隱患,違反了《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對該幼兒園提出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
對於學生家長反應的園方其他問題,教育局已介入調查。
延伸閲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