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毆打事件暴露了刑法的荒唐_風聞
蛋总toshi-我觉得OK2019-06-27 16:18
本文轉自公眾號:法海行舟
大連一個王姓男子,因為自己和女朋友有點糾葛情緒不好,竟然深夜在路上毆打一個陌生女子,拳擊19次,腳踢10次,擊中頭部16次。其手段之殘忍,下手之重,讓人不寒而慄。視頻傳播以後,全國人民憤怒了,對這個人渣,我就不罵了。因為全國人民都在罵,不差我一個。
很多網民強烈要求判他死刑,最少也判個無期徒刑。大家覺得這種情況太惡劣了,超出了正常人的想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作為一個資深法律人,我不得不告訴你,這個人渣判不了死刑,甚至差一點判不了刑,如果他毆打以後沒有猥褻行為,如果他以前認識這名女子,並且和她有點矛盾,他只能受到治安處罰,最高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這就是刑法的荒唐,打人無罪,除非把人打成輕傷或者重傷,才能判刑,請注意,刑法上的輕傷,和我們老百姓説的輕傷,可不是一回事。
王人渣用拳猛擊女子頭部,女子倒地後,他還有腳猛踹女子頭部,這兩個動作持續了十幾輪,網民看了視頻,都以為受害人有可能已經死亡了,最起碼也是奄奄一息了。但現在傷情鑑定,該女子只是軟組織挫傷,只構成輕微傷,構不成刑法意義的輕傷,更談不上重傷了。
這就説明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其實比老百姓認為的重傷,有過之而無不及。
幸虧(我用這個詞虧心不虧心)王人渣起了色心,還猥褻了女子,總算可以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他刑了,讓我們大家鬆了一口氣。
但如果被害人是個男的呢?但如果王人渣沒有起色心呢?他豈不是可以逍遙法外了嗎?
當然刑法還有一個罪名可以適用於王人渣,那就是尋釁滋事罪,其中第一款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請注意,是隨意毆打他人,才構成此罪,王人渣的確是隨意毆打他人,所以構成犯罪。
那如果他認識被害人,和該女子有點過節,對該女子在深夜長時間暴打,就不構成犯罪了嗎?
是的!如果雙方認識,如果有過節,就不屬於隨意,而是有意毆打。那就不構成此罪。其他條款例如多次毆打他人,多人毆打他人,毆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持械毆打他人,都不適合王人渣。
這就是刑法的荒唐,以這樣殘暴的手段毆打他人,竟然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之所以這個事件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憤怒,其實大家都聯想到了自己,如果我們深夜在路上走路,被人拳打腳踢,刑法卻無能為力,那我們還有什麼安全感?法律如何體現公平正義?
長期以來,刑法對人的保護低於對財產的保護,盜竊1000元,就可以判刑,搶劫無論多少,都可判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達到一定數量,也可以判刑。
對動物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也高於對人的保護,抓十個青蛙構成犯罪,摸幾個鳥蛋,買幾個四腳蛇,萬一是二級保護動物,都有可能被判刑。而且是十年以上。
我曾經遇到過一個案件,兩個人發生糾紛後,其中一人毆打對方,但只造成輕微傷,不構成傷害罪。但在毆打對方頭部時,把對方的眼鏡打壞了。而這副眼鏡恰好非常貴重,因此構成了毀壞財物罪。
我在辦案的時候啼笑皆非,人的身體和尊嚴,竟然不如一副眼鏡的價值。
我可以容忍被人偷竊,可以容忍被人毀壞財物,但我不能容忍別人毆打我,一記耳光也不行,這對於我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同時也傷害了我作為人的尊嚴,甚至是奇恥大辱,我會一輩子有心理上的陰影。我相信這是人的共識。
作為法律人,我曾經多次在各種場合呼籲改變立法,但我人微言輕,可能我的聲音都傳不到立法機構。這次大連傷人事件是一個契機,但願這一事件能夠改變現行立法。毆打他人,都應該被認為是犯罪,讓百姓有更多的安全感。
如果您也認同我的觀點,請和我一起呼籲,讓立法機關聽到我們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