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個網絡紅包也要交税?情況有點複雜,權威解釋來了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2019-06-27 09:56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法正式實施。記者25日從財政部瞭解到,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税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徵税項目進行了調整,並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税進行了明確。
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徵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税,税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納税人税負保持不變。
公告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調整如下: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然而,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徵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税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税,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需要説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税徵税範圍之內。
公告同時明確,將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税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調整並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税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實際税負仍為7.5%,納税人税負沒有變化。
此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徵税的政策予以廢止,包括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户的利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等。
文章轉載自新華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