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正統在台灣——偷茶葉蛋判刑的法理淵源_風聞
马前卒-马前卒工作室官方账号-万丈高楼平地起,NB社区在这里2019-06-27 07:34
作者:香菜
“大陸人吃不起茶葉蛋”是一箇舊話題,每當網民想嘲笑台灣落伍媒體,就會把這條2011年的老段子翻出來。
最近,大陸互聯網已經逐漸遺忘了“鑽石茶葉蛋”,台灣社會卻不甘寂寞,為這一話題提供了新的註解。6月16日,台灣高雄市一名超市女員工因偷吃兩枚茶葉蛋,被法院認定“業務侵佔罪”成立,處以三個月徒刑。
台灣物價和大陸差不多,兩枚茶葉蛋均價18元新台幣,合人民幣不到4元,店員卻要蹲監獄。對此,負責判決的高雄法院表示無奈——“業務侵佔罪”最輕為六個月徒刑,法官依法減刑二分之一,“這已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刑罰”。
有理由相信,台灣法官寫判決書不是為了給大陸網民造梗,但這個判決實在很有網絡段子的潛力。平日裏大陸網民看台灣,雖然也有調侃和誤解,但不會覺得那是一個難以理解的社會,可是兩枚茶葉蛋判3個月,用大陸的法理和道德實在解釋不通。
平時台灣媒體滿口“小確幸”,怎麼轉身就成了一個嚴刑峻法的社會呢?
這一落差背後,是70年來台灣和大陸發展道路的根本差異。
1
保衞私有財產
在當代人看來,撿到錢如果數額較小,不交給警察叔叔,只是一個道德問題。然而在很長的時間內,不管在中國還是西方,這都不僅僅是道德問題,還伴隨着(理論上)很嚴重的法律責任。
戰國時代的《法經》規定“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拾遺就是在路上撿到東西佔為己有。統治者視為盜竊,刖刑伺候——砍掉右腳或者雙腳。
戰國距離今天有2200多年,但類似的法律被繼承了很久。隋朝時期甚至有無賴專門在有錢人家附近丟東西,就是想利用拾遺不還要判抄家的法律條文來構陷對方,敲詐勒索。
撿東西處重刑,根本原因是封建主最重視所有制的穩定,所以不惜以殘酷的手段來嚇阻破壞規則的人。
古代用來形容盛世的【路不拾遺】,背後是非常野蠻的刑法。
封建時代最重要的秩序是土地資產的歸屬,資本主義的生產不一定依託土地,對勞動力的重視程度有所上升,所以資產階級社會雖然也不惜重刑保護財產,但相對“心疼”勞動力的價值,制定了更人道一點的法律。
《共產黨宣言》有云:“資產階級曾在歷史上起到過非常革命的作用!”
比如説, 1789年,12歲的英國女孩瑪麗·威德被捕,原因是因為生計而偷竊。英國政府先是拿出封建時代的判例,判她死刑,然後依據資產階級的人道主義改成流放罪,送她到澳大利亞。200年後,瑪麗·威德的第五代後裔名為陸克文,成了澳大利亞總理。
總之,封建社會和早期資本主義都會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處以重刑。《悲慘世界》裏的冉阿讓怒斥這種司法體系:“因為一個麪包,坐了十九年的牢。”,但無濟於事。
2
大清遺風
封建主義、早期資本主義,都是19世紀的舊事了,為何能影響21世紀台灣的判決?這又要追溯台灣法典的來源。
1911年,風雨飄搖的清政府為了避免滅亡,推出了帶有一定資產階級改革的《大清新刑律》,儘管這部法律完全沒有挽救腐朽墮落的清王朝,卻被接下來的民國政府所繼承。
《大清新刑律》的原則很簡單,誰強就學誰。
日本人剛剛打贏了自己,打贏了俄國,於是中國法典全面借鑑日本成例,而日本當時的法律體系又源於德國。所以,從社會基礎來看,20世紀初的中國法律是清朝封建主義殘餘和19世紀歐洲大陸資本主義的混合體。
1928年,蔣介石在南京站穩腳跟,頒佈《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對北洋時期的法典修改不大,只是進一步學習日本,更加傾向資產階級規則。在這部法律中,【業務侵佔罪】做如下規定:
【對於公務或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之後,在“中華民國”不斷縮小的控制區內,有政變,有戒嚴,有世襲,也有開放黨禁,但始終沒有全面的社會革命。所以從清朝繼承的法律也變化不大。剛剛給店員判刑的法官沒有騙我們,一旦【業務侵佔罪】成立,當前台灣的法條的確至少要判6個月: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儘管法官用足了規定的減刑力度,也只能減半判3個月,因為這就是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對侵犯財產權的處置慣例。2019年的台灣法官必須如此判罰,正如他1919年的前輩。
3
不革命的代價
1911年之後,歐美社會,尤其是實行大陸法系的德法俄等國經歷了天翻地覆的革命,以及兩場大大提高無產階級地位的世界大戰,法律體系也隨之變化,至少不會因為小事就給社會埋下階級衝突的地雷。
就算法條變化不大,也要通過【非犯罪化】改革,明顯放鬆了嚴刑峻法。
所謂【非犯罪化】,就是量刑要謹慎,對於刑法的使用範圍要縮小,不能僅僅因為性質定義而濫用刑罰。
比如吃了兩顆茶葉蛋的女店員,如果只從性質去定性,可以認定她濫用超市老闆對她的信任,進行了不可復原的財產權轉移,的確犯了侵佔罪。但在經歷過革命的地區,儘管也保護私有財產,但會通過更詳細的條文來排除很多細小事件。中國大陸的刑法條文就是如此: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比台灣地區的法規,最明顯的變化是【數額較大】,即行為的危害性如果不大,就構不成侵佔罪。
德國與日本雖然未經革命,但也經歷了世界大戰的洗禮,給法律打了很多“補丁”。現行的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不加重自由刑的輕罪情況下,檢察官可不經法院同意中止刑事訴訟,但以損失較小,行為人的責任輕微,且不追究也不違反公共利益者為限。】
當然,現代還有很多人崇尚嚴刑酷法,認為只有用雷霆手段才能鎮住犯罪分子,哪怕是輕微犯罪都要嚴厲處罰。
但進行類似輕微“犯罪”的人一般都是底層民眾,他們平日的生活本來樂趣就不多,再被這種嚴刑峻法所懲處,難道會對社會更友善?
因為一塊麪包,他被判入土倫監獄服刑五年,他心理覺得冤屈,所以不甘地多次越獄,結果罪上加罪,就這樣,他在監獄裏被關了十九年……
每當想起因一塊麪包帶來的十九年牢獄之災,他滿心滿身都是憤怒,所以當他終於能出獄時,滿心也都是報復和泄憤的想法。
——《悲慘世界》
經過世界大戰與全球革命的教育,現代資產階級國家大多看清了這一點,台灣卻因為特殊的地理和歷史環境,迴避了進步浪潮,繼續沿用100多年前的法律條文,所以製造了大陸網民無法理解的判例。
馬前卒工作室6月19日的文章《穿高跟鞋就是保衞天皇》(點擊標題閲讀)曾論述日本這個邊緣島國的文化“固結”現象,類似的理論也可以應用於台灣。
4
面子和裏子
最近台灣司法界有了一股時髦潮流,主張廢除死刑。不少法官和法律學者認為廢除死刑就是追趕“歐美國際潮流”。這一風潮從司法界轉入政治圈,在2003年促成了一個組織——“廢死聯盟”。
聯盟除了推廣“廢死”理念,還通過聘請律師、組織街頭運動、訴諸媒體等方法,積極幫助重犯擺脱死刑。台灣政客是很樂意玩弄法律概念的。
然而,茶葉蛋判刑事件説明,作為前殖民地,以及反動“中華民國”的最後控制區,台灣從清朝、民國乃至舊日本繼承了大量文化糟粕,會經常以法律的名義傷害民眾,製造社會割裂。
這才是台灣司法體系最需要改革的地方,卻很少有人關心。從現在的趨勢看,儘管台灣政客頻繁用司法遊戲來博取選票,但如果沒有一場徹底的社會革命,再過100年還會有人因為茶葉蛋坐牢。
這就是為什麼要“解放”而不是“統一”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