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別誤傷圍城不幸者_風聞
武陵炸鱼人-2019-06-28 20:27
來源:東方網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沿用了一審稿的30天離婚冷靜期的規定,6月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延長“離婚冷靜期”。有委員建議將30天離婚冷靜期改為60天或者90天。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和社會輿論都是息事寧人、勸和不勸散,成人之美,不主張拆散家庭。在世俗的眼光裏,結婚是好事,離婚不光彩。也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人因為房子限購、拆遷等問題選擇假離婚,也有夫妻是一時衝動盲目離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設置離婚冷靜期,部分委員建議延長離婚冷靜期,應對洶湧而來的離婚潮。防止有人拿婚姻當兒戲,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應該説,委員們的出發點是好的。
設置30天的離婚冷靜期已經對當事人離婚自由造成障礙,有委員還建議延長離婚冷靜期更像是干涉婚姻自由。離婚潮畢竟不同於交通擁堵,應對離婚潮,遠沒有治理交通擁堵給汽車分單雙號那麼簡單。我們應該看到,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只要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工作人員提醒男女雙方保持冷靜心態,深思熟慮,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不必專門出台法律給離婚自由設置障礙。《婚姻登記條例》簡化婚姻登記手續,目的就是為了倡導婚姻自由。同樣,簡化離婚手續,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進步意義。如果婚姻中的人們離婚難度增加,讓想離婚的人等候一個月甚至兩個月三個月。這實際上有悖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退一步來講,即便有人衝動離婚也可以選擇復婚,法律並沒有這方面的障礙。
其實,除了少數頭腦發熱,離婚又後悔的離婚者以外,**對多數離婚者而言,離婚不僅不是破壞家庭的壞事,而且是一種解脱與新的開始。**離開一個不愛自己或自己不愛的人,去追求自己所愛的和愛自己的人,尋找一雙合腳的鞋子。這本身就是一種幸福,更是一種人性解放。平時大家工作都比較忙,雙方一道辦理離婚手續,好聚好散沒有什麼不可以的。有的離婚拉鋸戰一拖多年,好不容易等到對方同意離婚。如果離婚時節外生枝被“冷靜”了,讓他們繼續忍受痛苦的煎熬,這不是在圍城不幸者的傷口上撒鹽,讓他們更加不幸嗎?再説,如果對方過段時間又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退一步講,即便有人為了規避住房限購、限貸政策選擇假離婚。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人家之所以決定假離婚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人家不會沒有考慮過“假戲真做”導致人財兩空的後果。何況,離婚也是人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尊重他們的離婚選擇也是另一種“成人之美”。如果擔心有人假離婚、衝動離婚,給結婚、離婚設置次數與時間限制,或者規定夫妻必須“從一而終”,豈不更加“省心省事”、“一勞永逸”?
結婚、離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也是一種隱私權利,不需要他人偷窺與干涉。從某種意義上講,設置“離婚冷靜期”,增加離婚難度也是“第三者插足”。**法律為圍城中的不幸者打開方便之門,不為難、不添亂,實際上是另一種“成人之美”與和諧穩定。**我們為何不能對圍城中的不幸者網開一面,祝福離婚者迎接新的人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