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法律不是要向從寬調整,而是應該進一步織嚴法網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3775-2019-06-29 16:05
來源:@新蜜蜂alex182
醉駕行為自2011年被列入《刑法》“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
1、醉駕行為是故意犯罪,且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2、醉駕行為是行為犯,無需考量其危害結果,只要實施既應追刑。
3、醉駕行為有明確的認定標準(血液酒精含量0.8mg/ml)。
我們知道當初醉駕入刑的初衷,就是因為處罰不重,導致酒後駕車行為氾濫,而因此引發的重大、惡性事故,更是令人觸目驚心。想要從源頭遏制酒駕事故,就必須對醉駕行為施以重刑,從打消人們酒駕的僥倖心理開始,降低酒駕發生率,酒駕少了,酒駕引發的事故才會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這樣一條有重大立法意義,有明確認定標準,並且明顯有益於糾正不良社會風氣,重建社會秩序的法律,在某些基層司法單位卻變成了體現所謂“人性”的對象,加以“和諧”,實在讓人捉摸不透。
一些人説我國的司法資源緊張,危害不大的醉駕從刑罰中擇去,可以有效節省司法資源。這種説法不對,想要節省司法資源,應從偵、審、訴、判各個環節流程進行優化,可以快審快辦,本身事實不復雜,並不代表其社會危害性就低。放寬酒駕行為的處理,主要的危害就是會顯著提升示範效應和僥倖心理,越秀區兩個多月就有48名醉駕行為人,數量不算少,一旦這個口子一開,這個數字恐怕會呈指數級上漲,當然,公安交管如果不抓,數字也可能不會上漲,那麼越秀區就成功地被打造為“醉駕天堂”了。
另外,對醉駕行為的判決與刑罰,應當由法院做出,而地方檢察院採取不起訴,然後自作主張決定“社區服務”,有點撇開法院另立公堂的意思。一個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應該受到什麼處罰?夠罪由法院判,不夠罪由公安進行行政處罰,這裏有您檢察院什麼事?
借這個話題多説兩句,我們的法律關於醉駕的刑罰仍不完善,醉駕行為在《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之後133之一,然而它與交通肇事罪並未做到有效銜接。醉駕可判處1~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這是指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如果醉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按法律規定屬於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是完全可以賠錢不追刑的。等於造成嚴重後果,卻開了輕判的口子。2017年9月甘肅省隴西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駕致人死亡,後被免於刑罰就屬於此列。私人以為,危險駕駛行為犯加交通肇事的結果,二者不應想象競合,而應分開認定合併裁量。
因此,醉駕的法律要改,要調整,但不是向從寬調整,而是應進一步織嚴法網,法律就要像個法律的樣子,法律必須維護其最基本的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