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酬令”僵局:演員與片方拉鋸、政策與法律博弈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36664-2019-07-01 07:54
來源 :微信號 娛理
王千源
距離2018年11月廣電總局發佈的“限酬令”已過半年,市場並沒有因一道行政指令而温和發展,各方利益的衝突事件接連爆發。前有楊爍索要8750萬片酬至劇組停工事件,今有王千源6000萬片酬被掛,輿論均以對演員的口誅筆伐告一段落。
天價片酬固然是行業痛點,痛點需要得到解決,但解決的途徑應是正義的,合法且合理。王千源事件中,6000萬片酬的曝光是在劇目播出、片酬全部付完後,疑似以片方人員微信截圖的方式流出,這一做法更令業內咂舌。 “雙方談判的過程竟拿出來公開,那日後誰敢跟你合作?”導演陳嘉上在微博上評價。
圖源導演陳嘉上微博
微信截圖內容曝光的不僅是演員高片酬,也透露出片方種種不合邏輯的行為。如為什麼明知有“限酬令”政策,還願意支付演員6000萬高片酬?既然6000萬不符合限酬規定,那為什麼《七日生》還能獲得發行許可證,併成功播出?在劇目播出後、演員片酬已付完的情況,片方相關人員再選擇曝光片酬又能起到怎樣的效果?“限酬令”如屬國家政策,演員堅決不降酬,作為片方何不訴至法庭,讓法院給出公正的判決?
個案爆發的背後,娛理工作室發現,種種不合常理的行為,實際涉及到行政指令、行業意見以及司法體系間的碰撞。作為影視從業者,我們需要知道的是自己處於怎樣的一個環境中。如“限酬令”等行政指令人如何讓行業規範自身發展的?各種“限X令”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什麼地位?是否行業協會的意見也具有法律效力?“限酬令”下明星是否就該降酬甚至退酬?
王千源
“限酬令”在法律上是什麼地位?
影視“限酬”一説,由來已久。
最近一輪“限酬”討論,於2017年,中廣聯電視製片委、中廣聯演員委員會、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網絡視聽節目協會等行業組織聯合發表的“限酬”意見開始,意見提出演員總片酬不超過劇目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行業協會作為主管部門的指導單位,其聯合出具的公開意見,可以看成是行政管理部門的提前放風。
2018年6月,中宣部、文化部、税務總局、廣電總局、電影局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通知》,明確要求每部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與行業協會的意見標準一致。
隨後,2018年8月,三大視頻網站、六大影視製作公司,在《通知》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演員的單集片酬(含税)不得超過100萬元,總片酬(含税)不得超過5000萬元。2018年11月,廣電總局發佈60號文,重申了40%與70%的限酬標準。
**嚴格來講,“限薪令”只包括《通知》和60號文,且內容只侷限於40%和70%的限酬比例。**在曝光王千源片酬的微信截圖中,疑似片方相關人員將“單集不超過100萬元”定性成60號文中的內容,此為事實錯誤。
廣電總局60號文
我國法律體系,效力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且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需要説明的是,在立法體系上,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行政機關根據授權發佈的行政法規(即使是行政法規),也只能去細化法律規制,而不能創設新的法律規則。《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簽訂、履行應遵循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中提到的法律很好理解,就是各種《…法》,由人大制定,國家主席籤令;行政法規由憲法、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國務院總理籤令,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那麼總局的“限酬令”在法律體系裏是種什麼地位呢?
上海融力天聞律所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許超向娛理工作室表示,**“這樣的‘通知’形式,不到部門規章的層級,屬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位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只能算是行業指導意見。其他如協會聯合出具的意見,對民事主體更無任何法律約束力。”**許超補充,所謂部門規章即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法律效力文件,一般以‘辦法’、‘規定’形式發佈,效力次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許超律師認為,王千源事件中,片方如以“限酬令”為由,認為演員高片酬合同違法了法律、行政法規,法院是不會認可的;而王千源方力爭的合同簽署在“限酬令”前,因此就該按合同履約,也無太大必要。“合同簽在‘限酬令’發佈前還是發佈後,沒有本質區別,‘限酬令’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法規體系。”
網傳王千源天價片酬微信截圖
政策與法律博弈——不可抗力
“限X令”分總局明文規定和口口相傳兩類,2014年的“禁劣令”和2018年的“限酬令”屬於前者,“限韓”“限娛”“限廣”等屬於後者。由上文可知,明文規定的“限X令”達不到中法律、行政法規的層次,口口相傳的“限X令”只能流於坊間,無跡可尋。
由我國廣電審批制度可知,影視項目如未按照總局倡導、或者行業自律標準進行,最後確實可能在公映許可證、發行許可證等資質取得上,遭遇阻礙,致使企業實際受損。以“限酬令”為例,如演員片酬合同在“限酬令”前簽署,片酬比例高於總局規定,而“限酬令”後,項目確實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發行資質,那麼企業只能自認倒黴、不能動彈?
凡事都有例外,法律上的例外就是“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當事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一般自然災害、社會動盪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如將行政政策納入考量,當事人以此為由規避責任,則需要舉證。”許超表示,最難的就是舉證,“像‘限酬令’,企業如果不願意履行此前合同中的高片酬,想要免責的話,就得舉證演員不肯降酬會導致電視劇無法過審、無法發行、無法上映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現實就是審批不公開,片方舉證不能。”
熟悉行業的人都知道所謂“限X令”並非頭一次,而以此引發的法律糾紛數不勝數。
娛理工作室查詢了七起相關案例發現,未有總局明文規定的“限X令”,以此作為不可抗力想要免責的一方,基本敗訴,除非合同中有特別載明;有明文規定的總局“通知”,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但這不意味着可以“退酬”。總體而言,七起案例,涉及到政策為“不可抗力”訴點的,敗多勝少,敗訴的原因均在於舉證困難。
如“限韓令”,未有過明文通知,但一段時間內,韓劇韓綜,韓國藝人確實大量減少了在中國內地的曝光。在此背景下,三個訴訟案例可做參考,判決結果二敗一勝。此類無明文規定的國家政策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關鍵取決於合同中是否有特別説明。
其一為杭州蕭山華數公司與海寧鼎龍達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2013年華數與鼎龍達簽約由張翰、秋瓷炫主演的電視劇《華麗上班族》代投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鼎龍達應在2015年8月30日前保證《華麗上班族》在湖南、江蘇或浙江衞視上播出,華數按照約定打款後,《華麗上班族》卻未按約定時間在約定衞視播出,2016年2月,華數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約,鼎龍達退還投資款並支付違約金。
鼎龍達抗辯稱,“電視劇在發行過程中遭遇到國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影響,使得電視劇發行暫時停頓。”一審法院以鼎龍達提供的“網傳限韓令名單”系打印件,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判決鼎龍達公司敗訴。
其二為神舞影業與新疆瀚龍影視的合同糾紛。
2016年,神舞影業與瀚龍影視簽訂由付辛博、韓彩英主演的電視劇《1931年的愛情》播映權轉讓協議,神舞影業向瀚龍影視轉讓東方衞視對《1931年的愛情》非黃檔播映權,瀚龍影視向神舞影業支付轉讓費。雙方約定,若2017年5月31日之前東方衞視未能排播《1931年的愛情》,神舞影業應將瀚龍影視公司已支付的款項如數返還。合同簽訂後,瀚龍影視如約向神舞影業支付首付款500萬元,但最後《1931年的愛情》並未如約在東方衞視播出。
2018年,瀚龍影視提起訴訟要求神舞影業退還轉讓款,神舞影業抗辯稱《1931年的愛情》未能如約播出,由“限韓令”這一不可抗力導致,並提交了相關網絡報道。一審法院認定**“限韓令”並非政府的官方主張,不構成不可抗力**;二審法院認為神舞影業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限韓令”真實存在且屬政府禁令,對其主張的“限韓令”屬不可抗力不予支持。
《1931年的愛情》
其三為上海聚脈文化與海寧東開之星的委託合同糾紛案,這是為數不多的主張“限韓令”為不可抗力勝訴的案例之一。
2016年,聚脈文化與東開之星簽署了由鄭爽、李鍾碩主演的電視劇《翡翠戀人》的廣告植入協議,東開之星為聚脈文化提供廣告植入及宣傳服務,並約定《翡翠戀人》最後上映時間為2017年12月30日。協議簽訂後,聚脈文化如約進行了打款,但該劇最後未按約定時間在約定電視台播出。
2018年,聚脈文化將東開之星訴至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並退款。東開之星辯稱因“限韓令”導致電視劇延期播出,依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東開之星的觀點,其認定依據為雙方簽署的合約中,明確提到了國家政策變化屬於不可抗力。
《翡翠戀人》道具照片
包括“限韓”“限娛”“限廣”等在內的非明文規定的“限X令”,以及廣電系統本身存在的審批制度,致使影視公司間提起了大量訴訟。但結果令人遺憾,法庭講究舉證,多數“限X令”往往以“據傳”、“內部人士爆料”體現,真真假假,假假真真,利益相關方如何能拿出一個可以説服法院的證據?每逢特殊時期,如開會、週年等,模糊不清的、原則性的審批制度致使一些題材類影視作品受限,則被法院認定為可以預見的市場風險,非不可抗力。
有明文規定的“限X令”在司法上則還有一定辯護立場。七起案例中,除聚脈文化與東開之星的合同糾紛,另還有2017年南極電商和張猛工作室關於由黃海波主演的電影《勝利》廣告合同糾紛案,張猛方關於總局政策為不可抗力的主張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的核心依據則在於總局2014年明文發佈的“禁劣令”,吸毒、嫖娼藝人蔘演的影視劇被暫停,而該電影男主在此期間因嫖娼被拘留而導致影片無法發行,屬於不可抗力。
《勝利》劇照
此番“限酬令”,難得有總局明文規定,參考以上案例,如演員和片方在已簽訂合約的情況下,發生糾紛,片方以總局規定為由主張不可抗力、要求無責任解除合約的勝訴可能較大。
“現在的影視合同最好載明廣電總局或其他相關部門發佈的行政法規、命令、通知、公告、會議紀要,或通過播出平台、電視劇或其他權威媒體可獲知的行業禁令、限令等屬於不可抗力,一旦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另行商定。”許超律師建議。
《七日生》片方或涉名譽權侵權
“限酬令”能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關鍵在於舉證,總局的明文規定以及合同中的特殊約定,均為舉證內容增加了強確定性。以此法律標準來評價楊爍、王千源高片酬事件,各有不同。
楊爍事件中,《異鄉人》因片酬太高而停機,片方根據總局規定以及實際損失,完全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無責任解約;而王千源事件中,《七日生》最終成功上星、播出,説明高片酬並未違反“限酬令”,片方又疑似在雙方合同履約完曝光藝人片酬,於法於情都無立場。
“王千源事件中,聽説片方對劇投資很大,但是賣的不好,現在應該是平台回款出了問題,片方再跑去跟藝人談退片酬,沒談成就掛人了。”一位業內人士分析。6月25日,《七日生》片方表示願意就王千源問題接受娛理採訪,但當我們對片酬給付、平台回款、發行許可證等方面提出問題時,對方又表示“接到相關部門通知,暫停採訪。”
《七日生》宣傳海報
“限酬令”發佈後,行業中盛傳的消息均為藝人主動退片酬,以符合主管部門的規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降酬屬於演員的主動行為,並不是其應盡的義務。**上文可知,“限酬令”不能納為《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一項,而其在訴訟中起到的作用,是可以被舉證為“不可抗力”。
從《七日生》項目中可以看出,演員高片酬並不一定導致電視劇無法發行,片方疑似選擇在劇目播出完畢、演員片酬給付完曝光片酬,確有以輿論壓力使演員退酬之嫌。以法理來看,不要説電視劇已經播完,片方沒有要求演員退酬的立場,就算電視劇最終無法發行,由於演員聘用合同中,演員提供的只是表演服務,沒有保證影視劇播出的義務,訴諸法律,片方也無法要求演員退酬。
能否退酬可參考上文提到的南極電商與張猛工作室合同糾紛。該案中南極電商因電影《勝利》無法上映,從而訴請法院判令張猛工作室返還合同項目款,而二審法院認定,張猛工作室已經按合約履行了其廣告服務內容,影片上映並非其所承諾履行的合同義務,南極電商敗訴。
**娛理工作室****認為,“限酬令”最大的效用在於簽訂合同前,片方和演員可以據此商定出符合政策的片酬價格。**而一旦合同簽訂,事後一方(尤其是片方)反悔,訴諸法律,最好的結果也只是舉證政策為不可抗力,主張不再支付超出政策限定的片酬部分。若演員拒絕降酬後,片方可單方解除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其因無法與演員協商一致解約、重新聘請演員等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得自己承受。具體到王千源事件,片方可能確實損失巨大,但其疑似選擇在合同履約完、電視劇播出後,曝光演員片酬的行為,實在不能讓人同情。
“演員片酬往往屬於合同保密條款的核心內容,王千源方可以選擇以片方違反保密義務來追責。除此之外,我認為片方還可能涉嫌對王千源名譽權侵權,目前的輿論情況,足以證明此次曝光事件導致王千源的社會評價降低。”許超律師表示。
王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