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公安機關為啥捱罵?_風聞
崔紫剑-自由撰稿人-一个油腻的中年胖纸,喜欢胡说八道,自以为是。2019-07-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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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簡單,以這個圖上的案例來講:
在網上找到順德警察官方微博,他們管不管?你要説管,他們可以説當事人沒有報警,所以不知道;你要説微博上艾特他們了,他們會説微博不是法定的報警渠道,要撥打110或者其他的報警電話;這兩個理由都是正當理由,沒有問題。
但是,從輿論和情感上來講,受眾就會接受不了。因為受眾的邏輯是:這都鬧到門上去了,家庭住址都公開了,警察還不管,警察干啥吃的?要警察干啥?久而久之,被鬧到門上而警察不管的當事人,和看見這件事情警察不管的人,就會對警察產生不信任和不滿。
而這只是一個案例,這樣的案例,每天都在上演。那為啥每天都在上演呢?因為我們的警力根本不夠用(夠用就不用招那麼多輔警了)。為啥以前警察夠用,現在警察不夠用呢?是人變壞了嗎?並不是。
02
只是我們一些制度消失了,導致了輕微違法行為事實上除了行政處罰之外,並沒有更多的處置手段,一般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0塊錢。所以從感受上,這個處罰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既起不到威懾作用,也沒有引導作用。
所以從現實及互聯網感觀上,我們的體驗就變差了,感覺治安不如以前好了,警察不如以前好使了。
那麼,我們怎麼樣能讓讓輕微違法能受到法律制裁呢?那就需要公安機關儘可能的少用、慎用行政手段,而是儘可能的要多用、勤用司法手段,也就是説,輕微違法都要送檢,然後由檢察院再去公訴。
可是這裏問題又出來了:並不是什麼事情檢察院都會去公訴的,因為有很多案件是自訴案件,這就要求被輕微違法侵犯的具體個人去自訴——個人哪有那麼多時間耗在司法程序上?維權很難的,我找過專門的律師諮詢,聽完整個程序,我就放棄了,算了,因為我耗不起時間成本。而公訴的又會怎樣呢?公訴的,檢察院又會引經據典的以所謂社區服務來交換不起訴…醉駕就是例子。
也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不起訴變成了法治進步的標誌了,想了半天,可能是因為檢察院的同志們覺得他們更容易成為輕微違法者?
03
好吧,檢察院的同志再堅持一下,強硬一下,送法院。到了法院,就又會遇到一大幫奇奇怪怪的法官。
明明可以從重從嚴的,但是他們會以情節較輕為由,或者從輕或者免了實際的處罰——例如偷拍裙底啊,鹹豬手啊這些輕微違法,事實上從感情上是很讓人厭惡和討厭的,但是法官們只會覺得又沒有造成什麼人身傷害,又沒有給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什麼影響(其實當事人的裙底搞不好已經傳遍全世界了,在一些網站上可能已經發布了)。那法官們為啥要輕判呢?因為他們會覺得輕判是法治進步的表現。那怎樣可以讓法官重判呢?花錢請個好律師,狠狠打這個官司,儘可能的往重了靠。可能會比法庭原先判的稍微重一些,這就又回到了原點:維權成本太高。窮人請不起律師,公派的律師也就那樣,人家是來完成任務的,又不賺錢,能出庭已經很給面子了。所以,人民公安,人民檢察,人民法院,人民律師,就變成了根本人手不夠用主被動不作為的警察,為自己部門利益爭功擴權的檢察院,人民幣法院和人民幣律師。窮人在維權和司法程序中,就處在了劣勢,久而久之,整個司法體系,就變成了有錢人的司法體系,窮人要麼憑運氣,要麼就是自己去報仇……
但是自己去報仇的時候,問題又出現了:司法體系在收拾窮人的時候,適用的法律都是很準確的,而且都是從重從嚴的,因為窮人人數多,從重從嚴才能在窮人當中形成威懾力…
那有錢人就不會被從重從嚴了嗎?也會。兩種情況下會,第一種情況是引起了輿論高度關注,輿情扛不住,沒辦法了,只能從重從嚴;第二種是哪個領導看微信的時候看見了,或者看輿情報道的時候看見,很生氣,批示了一下。如果沒有這兩個條件,結果是什麼呢?結果就是適用的法律有很多,因為我們的法治體系基本上已經建立了,用這個法是判,用那個法也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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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不叫本事,解決問題才叫本事。怎麼解決?1、增加警力配置,要招正式的民警,而不是招一堆輔警。輔警沒有執法權,只有背黑鍋權,你逼死輔警也沒有用。2、少用行政處罰,多用司法處罰,儘量把各種違法都導入司法程序,交給檢察院去辦。行政處罰適用範圍可以考慮進一步的壓縮一些,法治法治,行政處罰雖然也是法治,但是這個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了,還是需要約束。3、檢察院不要把不起訴當成是創新和政績,而是把實現公平正義當成是政績。羣眾喜歡,你不喜歡,你算老幾?羣眾滿意了,領導一定滿意,羣眾不滿意,領導一定不滿意。人民的名義給檢察系統樹立的高大上的形象,已經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關案件和各種各樣奇怪的不起訴中,快被消磨乾淨了。(而且人民的名義中的那個局,也都轉隸監察委了)4、法院在審判的時候,儘可能的從重從嚴。為啥?因為這是我們的文化。你不能用所謂和國際接軌,可勁兒可勁兒的保護違法者的人權,然後忽略和忽視了受害人的人權。公平正義是雙向的。國際上大多都是資本主義國家,我們又不是,法律是有立場的,法院是有前綴的。5、建議相關部門能琢磨一下,怎麼降低羣眾維權成本。對於街道、社區一級的檢察院、法庭是不是多增加一些佈局?山溝溝裏都能有移動的法庭,城市裏反而沒有更方便的檢察院和法庭,這不合理嘛。讓大家在家門口就可以輕鬆維權,輕鬆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問題,不是更好嗎?6、涉及到互聯網的,是不是把互聯網法院多開一些?現在這個互聯網法院從案例來看很好用,但是事實上維權依然是很困難的。多開一些,讓羣眾維權方便些。最後,講這些,只是希望我們的公檢法能明白:“人民公安”≠警察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人民法院”≠法院。有了“人民”這個前綴,很多事情是和國外不一樣的。不能按照國外的來。看完了,覺得有道理,可以讚賞一下,辛辛苦苦打這麼多字,討個讚賞我覺得不過分。
就這樣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