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富可敵國的鉅額財富是從哪來的_風聞
瘟疫公司搬砖部-最近在看《宋案重审》2019-07-03 23:59
文:張宏傑
【一】
李鴻章上千萬的鉅額財產,來源是哪裏呢?
應該有兩種渠道。一種是傳統渠道,也就是官場上的各種陋規,以及戰爭中的劫掠;二是新興渠道,即從洋務運動經營中獲利。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渠道。
李鴻章和曾國藩一樣,事業心極強,對清王朝可謂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然而和曾國藩不同的是,李鴻章對節操二字,並不那麼重視。雖然出身翰林,但是李鴻章身上有着著名的“痞子氣”。他為人機變圓熟,敏捷靈活,對老師的“儒緩”、“迂拙”一直不以為然,一生急於事功,“拼命做官”,處事首先論利害,再論是非。在朝廷上,在國際間,都以善於捭闔聞名。
曾國藩建立湘軍,選擇人才時,首重道德品質,“選士人,領山農”,以忠誠相尚。李鴻章則在初建淮軍時,就強調“利益”的重要性。他説,人以利聚,鳥為食來。“非名利,無以鼓舞俊傑”[注1.]。所以在淮軍建立之初,李鴻章就公然以子女玉帛誘集將弁,用人時廣收雜攬。淮軍軍紀一開始就不好,“自始至終,俱在貪圖利祿,以騷擾民間為能事。”軍餉之多少,對淮軍將士來説不是最重要的,因為在戰爭中通過劫掠所收穫的,遠遠過之。柴萼記載:“(淮軍)初赴上海時,餉項匱乏,食米而外,僅酌給鹽菜資。及接仗克城,人人有獲,每向夕無事,各哨聚會,出金釧銀寶堆案,高數尺許,遇發餉時,多寡不較也。”[注2.]
風紀如此,當然會受到社會的抨擊。對於指責,李鴻章總是勇於替部下擋箭,説這些“鄉井子弟為國家殺賊保疆土”,於國有功,因此“一切小過,悉寬縱勿問”。
在李鴻章的姑息縱容下,淮軍將領多發了大財,李鴻章本人亦成為表率:“廬州府屬合肥、廬江、舒城等縣,軍功地主每縣多者近千,少者也有數十人。僅舒城一縣就有軍功地主300人以上。”[注3.]“……李鴻章及其淮系頭目,發戰爭之財,獲取大量收入,並以購買土地傳之子孫視為穩固的投資方法,於是合肥土地率為大地主所壟斷,阡陌相接,綿延數十里者的大地主也不少。”[注4.]
因此,李氏家族的“第一桶金”,應該是來自戰爭。

【二】
李鴻章更多的財富積累完成於息兵之後漫長的督撫生涯之中。在晚清督撫中,李鴻章並非絲毫不講操守之人。他也曾激烈抨擊吏治腐敗,對官僚只顧蒐括,不顧民生痛恨不已:“官府內外,竭蹶供支之不遑,何暇計及民生之休慼。……紀綱日隳,踵此而行,亂機將兆。”[注5.]他在督撫任上也曾大力整頓吏治,參革劣員。特別是在離開直隸總督之任時,將其帶兵數十年截曠扣建所存之“淮軍銀錢所”,現銀八百多萬兩全部移交給後任王文韶,因獲“公忠體國,廉介可風”之評。[注6.]
然而,這僅是李鴻章居官作風之一面,他還有着另一面。
李鴻章為人喜歡排場,講究氣派,對官風官紀之細枝末節一向不那麼重視:“對下級官員的逢迎,李鴻章也會安之若素。根據清朝規定,凡鄰省督撫及欽差大員過境,在離城一二里地面以內的,準地方官前往送迎,不得過二里之外。但直隸司道大員率同在省各員每逢大員過境,皆遠出二十五至四十里處迎接,以致現任州縣紛紛效尤,無不越境迎送,在鄰封地面駐候。……但李鴻章從不拒絕,坦然受之。”[注7.]
以權謀私、利益交換、安插私人等官場上常見的勾當,李鴻章信手拈來,一生沒少做。“李鴻章也曾多設機構,安插閒人。光緒十五年,李鴻章以直隸升科地畝為名,於省城及各州縣創設清賦總局分局,其實此為藩司應辦之事,多此機構,如御史所奏,‘無非位置閒員’,‘不獨糜費,且恐需索貽害’,次年被撤銷。”[注8.]
在李鴻章的頭腦中,一定限度內的“陋規”是天經地義,甚至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因此在出訪歐洲的時候,他鬧出了這樣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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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之在歐洲也,屢問人之年及其家產幾何。隨員或請曰:此西人所最忌也,宜勿爾。鴻章不恤。蓋其眼中直無歐人,一切玩之於股掌之上而已。最可笑者,嘗遊英國某大工廠,觀畢後,忽發一奇問問於其工頭曰:君統領如許大之工場,一年所入幾何?工頭曰:薪水之外無他入。李徐指其鑽石指環曰:然則此鑽石從何來?歐人傳為奇談。[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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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説,他訪問歐洲的時候,最喜歡問人家掙多少錢。隨員提醒他,老外很忌諱這個,他也不理。有一次,他參觀英國一個大型企業,問企業主:你管這麼大一攤事,一年收入多少?廠長説,只有一份薪水而已。李鴻章不急不忙地抬起手,指着廠長的鑽戒説,那這麼貴重的東西是從哪來的?顯然,他認為這是“陋規”所得。
由此判斷,李鴻章按官場慣例,收受下屬陋規,當然是題中應有之義。“宰相合肥天下瘦,司農常熟世間荒”,其貪名由來有自。清代督撫年均陋規收入十八萬兩,李鴻章封疆數十年,收入數百萬兩不出意外。

【三】
李鴻章鉅額財富的另一個來源是從洋務運動官辦企業中獲利。這是晚清部分官員有別於傳統收入來源的一個財富新源頭。
同治二年,李鴻章僱用英國人馬格里,在松江創辦洋炮局,這是他辦洋務之始。此後,洋務規模日益擴大,陸續創建或者擴建江南製造局、金陵機器局、天津機器局。同治十一年底,他創建了中國近代最大的民用企業——輪船招商局。此後又陸續創辦河北磁州煤鐵礦、江西興國煤礦、湖北廣濟煤礦、開平礦務局、上海機器織布局、山東嶧縣煤礦、天津電報總局、唐胥鐵路、上海電報總局、津沽鐵路、漠河金礦、熱河四道溝銅礦及三山鉛銀礦、上海華盛紡織總廠等一系列民用企業,涉及礦業、鐵路、紡織、電信等各行各業。
這些企業建立之初一般都是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官辦國有企業,類同封建衙門,效率低下,漏洞百出,成本核算不嚴,損失無人負責,所以貪墨者有大量漏洞可鑽。“歲用正款以數百萬計,其中浮支冒領供揮霍者不少,肥私橐者尤多”,結果是“製成一物,價比外洋昂率過半”[注10.]。李鴻章所用之員,很多也名譽不佳。比如他最倚任的洋務人才盛宣懷就經常被人詬病。盛氏在購買旗昌公司時,被王先謙、劉坤一參劾受賄,李鴻章對其多方保護才使其過關。[注11.]
李鴻章之所以如此盡靠山的義務,是因為這些人從經濟上會對他進行回報。光緒三年,盛宣懷在購買旗昌公司時,發現旗昌在賬外還有房產30間,洋房17所,約值50萬兩。盛宣懷即密函李鴻章,建議由幾個靠得住的內部人另立一公司,收買下來,估計每年可得8%的收益。他問李鴻章“師欲附股若干,乞密示”,由其操辦[注12.]。李鴻章是否同意,在檔案中未見記載。不過李鴻章在招商局、電報局、開平煤礦、中國通商銀行等處都有不少的股份,並無疑問。“招商輪船、開平煤礦皆有鴻章虛股甚多,及歿,家資踰千萬,其弟兄子銀私財又千餘萬。”[注13.]所謂“虛股”,即今日所説的“乾股”。隨着輪船招商局、開平煤礦等“實業”的擴張和壯大,其獲益自然相當可觀。

【四】
李鴻章出身並不高貴。他出生之際,李家尚屬庶民小地主水平,李鴻章曾經在家書中説,祖父每到過年時就會被債主圍困,時間長了,甚至為親友所厭:“前吾祖父窮且困,至年終時,索債者如過江之鯽,祖父無法以償,惟有支吾以對。支吾總非長久之計,即向親友商借,借無還期,亦漸為親友所厭。”[注14.]李鴻章十五歲時,父親李文安才中進士。但是李文安以普通京官終,仕宦所得十分有限。李家後來成為合肥首富,李鴻章的貢獻當然是第一位的。
李鴻章做官第一目的當然不是要發財,但是他為官不以操守為重,而且又掌握大量社會經濟資源,自然導致大量財富沿着權力管道匯入其門。這在晚清參與洋務運動的督撫中,應該具有一定典型性。
當然,並不是所有參與洋務運動的督撫都成了鉅富。和李鴻章一樣,晚清另一名臣左宗棠晚年也深度介入洋務運動。一八六六年,左宗棠創建馬尾船政局,正式建立了近代中國第一個大型的新式造船廠。一八七一年,他在蘭州建立甘肅製造局,自造槍炮。一八八○年,他又創設蘭州機器織呢局。
可以説,洋務運動中,他和李鴻章一樣掌握了大量經濟資源,但是我們找不到他參股其中以謀私利的記載。同樣,曾國藩總督兩江時,如果想發財,也是易如反掌。比如通過批鹽票一項,就可以成為鉅富。然而他卻嚴格要求家人,不得領取鹽票。
這説明,在同樣的經濟環境下,一個官員的經濟收入還會受到道德操守水平的極大影響。曾國藩和左宗棠都受提倡經世致用、艱苦奮鬥的湖湘學風影響極大,身上皆有一種胸懷天下、不以個人得失為念的大氣。曾左二人一生,都很少以物質生活為念,精神專注於大事。
而李鴻章身上的江淮氣質則與曾左二人的“湖湘性格”頗有不同。李鴻章的老家安徽合肥所處皖北地區,為南北要衝,歷代大的戰亂多涉及此地,土匪橫行,“民情好鬥”。在這樣的地方,明規則常常不起作用,潛規則才是支配社會的真正力量。在這樣的人文環境中成長起來的李鴻章,受底層文化影響比較大,性格崇尚豪邁,做事不拘一格,行動以實用主義為指針。
福爾索姆在《李鴻章的氣質、性格與事業》中説,“他極端實際和講求實效,腳踏實地,……在李鴻章看來,與想象中的邪惡鬥爭是無益的。人們只能做他們能做的事。‘惟有量力踏實做去。’”李鴻章特別講哥們兒義氣。“……李一生中對朋友的忠誠幾乎具有傳奇色彩。……當朋友身處逆境時,也必須忠於他們,運用自己的影響幫助他們。李非常確信這一點。”
與此同時,李鴻章還酷愛虛榮,喜聽奉承,善打痞子腔,這都是底層文化性格的表現。在物質享受上,李鴻章也非常現實,沒有理學家那種以物質享受為敵的行為傾向。因此在居官操守上,李鴻章與曾左二人表現出巨大的反差。

參考文獻及註釋:
注1.周馥:《負暄閒語》,卷一,第四二頁。轉引自曹建英:《曾國藩與李鴻章在立身行事上的差異》,《貴州文史叢刊》,1998年第2期,第5頁。
注2.《民國筆記小説大觀》第4輯,《梵天廬叢錄》1,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37頁。
注3.張愛民:《太平天國運動後安徽土地關係的變動》,《上海師範大學學報》,1996年第1期,第123頁。
注4.張愛民:《太平天國運動後安徽土地關係的變動》,《上海師範大學學報》,1996年第1期,第123頁。
注5.《復四品卿何子永》,同治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李鴻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2,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612頁。
注6.參考謝世誠:《李鴻章與晚清吏治》,《江蘇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注7.謝世誠:《李鴻章與晚清吏治》,《江蘇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第158頁。
注8.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中華書局,1968 年,總2716-2717頁。
注9.梁啓超:《李鴻章傳》,海南出版社,1993年。第104、105頁。
注10.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第1 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57頁。
注11.謝世誠:《李鴻章與晚清吏治》,《江蘇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注12.《盛宣懷檔案·盛宣懷致李鴻章密函》,光緒三年十一月,1877 年12月。轉引自謝世誠:《李鴻章與晚清吏治》,《江蘇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第159頁。
注13.《李鴻章》,沃丘仲子:《近現代名人小傳》,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003 年,第 26 頁。
注14.李鴻章著;翁飛,董叢林編注:《李鴻章家書》,李鴻章致李鶴章,黃山書社 , 1996年,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