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談 | 從《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看科學民主立法_風聞
KiesHuang- 2019-07-03 19:01
大家好!時隔數月,《小舟説法》再次更新
最近一段時間是重大事件層出不窮,但迫於備考壓力,一直沒有很好地機會和合適的話題來對其中某一個點做較深入的討論
而今天小舟我發現了一個比較值得關注的話題,於是早早地完成了學習計劃,騰出時間給了這次散談文章。
本次散談,是源於網絡上傳播較廣的一篇10萬+閲讀量的微信公號文章——
**《VPN的末日要到了》**文中以國家網信辦發佈的《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徵求意見稿)》)為引,並對該《辦法(徵求意見稿)》做出了一定的解讀:
關於這份報告的解讀:
1、雖然説是徵求意見,可是人家壓根就沒有給你留言的機會,只有2條留言放出來,這裏面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贊成也好,反對也好,這條政策是必須執行的。
2、這次政策的矛頭直接指向網絡運營者,以前有很多vpn提供商都是通過更換ip來逃過追蹤。所以現在網信部將矛頭指向網絡運營商之後,意味着,一旦發現你翻牆,就直接斷網,迎接你的不是谷歌,而是404。
來源:公眾號:暉思不可《VPN的末日要到了》
簡而言之,即該《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並不想真正的徵求意見;****《********辦法(徵求意見稿)》施行後會主要導致VPN在國內大量的封禁和無法越牆而出去看外面的月亮,並提出了相關的擔憂。
其實本人對網絡技術幾乎一竅不通,身邊也沒有從事或學習計算機網絡技術或安全類的朋友、同學和家人,所以對技術性的問題,並不是本次散談的重點內容。
我關注的重點在於:《VPN的末日要到了》文章作者既沒有完整閲讀國家網信辦發佈的徵求意見的通知,也沒有進行“粗淺”的調查研究,就得出其所謂的第一個解讀:
關於這份報告的解讀:
1、雖然説是徵求意見,可是人家壓根就沒有給你留言的機會,只有2條留言放出來,這裏面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贊成也好,反對也好,這條政策是必須執行的。
來源:公眾號:暉思不可《VPN的末日要到了》
在此,本文章有必要普及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根據國發〔2018〕6號和國發〔2018〕7號文件顯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屬於我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之一,與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現任網信辦主任由中宣部副部長兼任。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雖然條文中並沒有直接明文規定“國務院辦事機構”有權制定部門規章,但此處個人認為應做擴大解釋,因為此處也沒有規定“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有權制定部門規章,且在實踐中,普通大眾並不能明確的區分部管局和國務院辦事機構以及國家部委之間的所謂“區別”,在通常的人看來這些機構都屬於國務院的下設機構,並且這些擁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制定部門規章也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在這一點上,我通過查閲《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相關規定得到了印證。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
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認為需要制定部門規章的,應當向該部門報請立項。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既然國家網信辦發佈的《辦法(徵求意見稿)》屬於部門規章,它在整個法律法規體系的層級中效力如何呢?
簡單來説:憲法 > 基本法律(全國人大決定的)> 非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決定的)>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
部門規章不僅效力層級不算高,而且必須以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為內容。
在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着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圍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也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在此背景下,部門規章的制定也是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的,在社情民意,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上,有如下規定:
第十四條
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
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為了規範立法徵求意見的有效性以及保護公民隱私權,在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後,原負責行政立法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併入司法部,現司法部官網專門開通“立法公開徵求意見系統”,並可對徵求意見的徵求意見稿的各個條文逐一給出意見和建議,並且可以匿名操作。
回頭來看《VPN的末日要到了》,有關部門發佈《徵求意見稿發佈的通知》在微博,不是在微博底下留言、評論就叫徵求意見。
以評論的方式,如此隨意地給出所謂的“意見”不應也不可能會被立法機關採納,評論只能是評論,最多可能會因多數人持支持或反對態度而成為一個民眾呼聲。
“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
實質上的意見和建議一定是要對擬製定的法律法規提出經過認真、審慎推敲和斟酌的實質性、建設性的觀點或訴求,並運用論據或生活經驗進行解釋説明理由,做到有理、有力,這樣的意見、建議才符合“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並立法機關被重視甚至採納吸收。
同樣,做人、做事都應該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