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拴狗行為的入刑問題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8333-2019-07-04 19:17
來源:@噹噹媽1997
@于帥洋是琢玉郎 是我特別喜歡的一位博主,偶爾上一次微博我會主動去翻的那種,可是最近他的一個觀點我非常不同意,他説“我一再主張,不栓狗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判刑。致死人命的,應該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


陳興良教授説過一個話,大概意思是説,對刑法的迷信,尤其是對死刑的迷信,是所有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種。這個話特別對,大凡出了什麼屢禁不止或者極其惡劣的事兒,所有人都指望一判了之,彷彿刑法是什麼萬金油、百靈藥一樣,沒辦法,誰讓和別的部門法相比,刑法的名頭看起來最嚇人、最雷厲風行呢,它這個特質,正好呼應了公眾輿論對惡行還以眼牙、報仇解恨的情緒。但事實上,這種觀念既是錯誤的,也是有害的。

第一,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是“法後之法”,是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意思就是別的法的懲罰力度或者懲罰方式已經不足解決問題時,用刑罰的強制力或者來確保問題的解決或者來確保前方其他部門法的執行。在不拴狗這個領域,顯然一線規範是各種犬隻飼養條例,二線規範是治安處罰法,三線規範才是刑法。當一、二線法立法不作為或者執法不作為時,正確的解決方式是針對一二線法的這些“不作為”去“作為”,而不是直接把三線法直接從幕後拎出來。就好比你去醫院,一二線大夫有的睡覺有的打牌,你不去投訴這些一二線大夫,而是直接把個白髮蒼蒼的老專家拎出來給你看感冒,不看就是他沒良心——這是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第二,就説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刑法分則第二章的類罪名,這一章裏的犯罪除了少數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結果犯之外,絕大多數都是行為犯,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從而使公共安全處於危險之中,那這個行為不用“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入罪。但是問題在於,危險有大小,危害公共安全罪裏所説的危險是指比較嚴重的危險,嚴重到別的法不足以保護,必須上刑法這個“大殺器”,這個意思用刑法的話説,叫危害的相當性。
這個相當性至少有兩層含義:一個是行為發生嚴重後果的蓋然性,比如,放火罪,去公寓樓放火,不管大火小火,哪怕只燒了一個牀單的角兒,也構成犯罪,就是因為無論大火小火,都太有可能造成火燒連營的後果。另一個是後果的嚴重性,還用放火罪舉例,就是説一旦發生火燒連營,後果可怕得不得了。
之所以規定這麼高的門檻,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咱們國家刑法是繼定性又定量的入罪模式,二是刑法規制行為的代價過高——哪怕僅僅一個虛刑的案底對絕大多數人來説也是不可承受之重,同時刑罰的使用成本也冠絕眾法(比如公檢法司走一圈和警察直接開罰單這兩種國家花的錢差很多),這就意味着刑法必須自限適用範圍。
回過來頭説,不拴狗對公共安全威脅到了這個地步了嗎?我認為,僅憑一些媒體上的慘烈個案來論證不具有説服力,至少,不拴貴賓和不拴羅威納應該是不一樣的,在深更半夜的公園裏和在節假日熙熙攘攘的街道上不拴是不一樣的,是故意不拴還是拴了但是被掙脱了是不一樣的,被害人僅僅精神上被嚇一跳還是被咬得血肉模糊甚至感染狂犬病也是不一樣的。
退一步説,即便證明了相當性裏的嚴重性,也無法論證其蓋然性——不拴狗行為的可怕程度真的能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投放鼠疫等一類傳染病病原體這些行為相提並論嗎?事實上,對於其中極少數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目前的刑法立法中並不存在適用障礙——直接使用第四章或者第二章的罪名就行:致死人命的,比如縱犬咬人,直接用第四章的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一樣可以上無期、上死刑;放了一堆惡狗咬了不特定的很多人之類,那直接適用第二章裏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不論情況地只要是不拴狗就入刑,這個是非常輕率和錯誤的。
第三,不拴狗入刑不具有執法可能性。警察對不拴狗之所以不作為,其原因絕非在於不拴狗的行為違背的是各種養狗條例還是治安處罰法還是刑法——這和法律名頭沒有關係,而在於執法觀念、執法重心、警力充足情況等等好多非常複雜的原因,其中哪個原因都不是簡單入刑能夠解決的。真入刑了,最大的可能就是,因為阻礙執法的深層原因沒有解決,導致警察不作為的情況毫無改善,繼而讓人們覺得“刑法頂個球”,社會對刑法這個“底線法”的敬畏一旦喪失,那麼會有什麼可怕的後果,相信我不説大家也明白。
我反對這種輕率入性的意見,不光是作為一個刑法專業出身的人,也是作為一個兩歲娃的家長而反對之,我充分考慮了我的心肝寶貝恰恰是最可能遭受惡犬傷害的羣體這一因素,我仍然反對之。因為這個建議違背了刑法體系定位、違背了它的立法初衷和保護模式,即不具有經濟性也不具有道德性,反而會損傷自身的權威。
我認為,要解決不拴狗的問題,必須萬眾一心去推動一二線法的立法和執法。比如上狗證不能光收錢,這錢必須用於犬隻管理,比如強制注射狂犬疫苗,比如查處不拴狗的行為,烈性犬不管在哪兒養,強制上芯片,對遺棄寵物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充分發揮街道大媽和城管之類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會管理力量去補充警力不足問題,看見不拴狗的讓他逃得過初一逃不過十五,只要不拴狗就挨罰。在警察這塊必須高層重視起來,只要接警相關警情,必須百分百執法,該罰罰該拘拘——對無賴們根本用不着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足以讓他們長記性,根本不用不着判刑入獄,罰款罰到他肉疼,看他還敢不拴繩不。貝卡利亞説的好:真正能扼制不法行為的根本不是處罰的嚴厲性,而是處罰的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