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居然有一個重大bug!_風聞
疫苗与科学-疫苗与科学官方账号-2019-07-04 18:35
震驚全國的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發生後,我國迅速制訂了疫苗管理法。幾經修訂,目前已經形成了草案, 6月25日~29日即將在北京舉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三審該草案。
在此之前,陶醫生已經兩次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你可以更完美,以及 如果疫苗管理法不給力,後果將會怎樣?)。我的有些意見被採納了(比如產院發接種證),有些沒有被採納,這也在意料之中。努力在我,成敗不期。
這次草案相對於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做了重大修訂。我通讀全文後,忽然意識到草案存在一個普通人甚至專業人員難以察覺的重大bug。
我趕緊找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沒有看到這條導致 重大bug的表述,看來是這次調整後新增的內容。陶醫生確信:如果這個bug不填補,管理法正式實施後患無窮。所以,我要趕在審議前揭示這個被修訂者們潛意識裏忽略的bug。
要説這個bug,先要從疫苗的分類説起。
疫苗管理法裏,把疫苗分為【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請問各位網友:如果沒有名詞解釋,你們能理解這兩種疫苗是什麼意思嗎?肯定不理解吧。
疫苗管理法不是面向專業人員的技術方案,而是一個面向公眾的法規性文件,應該儘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寫就。一個普通文化水平的中國公民閲讀該法後,應該不至於無法理解或者發生誤解。
無論是這次的【免疫規劃疫苗/非免疫規劃疫苗】還是以前的【一類疫苗/二類疫苗】,如果不名詞解釋,公眾根本無法理解其意思。然而公眾看過名詞解釋後,理解出來的就是【免費疫苗/自費疫苗】的意思。
更加搞笑的是,中國疾控中心下屬的免疫規劃中心,是全國預防接種管理的最高技術部門。免疫規劃中心管免疫規劃疫苗,這個理所應當。那麼請問:
免疫規劃中心管得了非免疫規劃疫苗嗎?
免疫規劃中心管得了非免疫規劃疫苗嗎?
免疫規劃中心管得了非免疫規劃疫苗嗎?
搞笑的問題問三遍哈。答案是:也在管。如果堅持使用非免疫規劃疫苗這個説法,那就屬於把笑話堅持到底了。
每次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我都提直接用【免費疫苗/自費疫苗】作為疫苗分類,這樣無需解釋,所有人都可以正確理解。 這個疫苗分類,從疫苗管理法初稿開始就沒有變過,雖然我一直在吐槽,但就是不改,無語。
知道了疫苗分類,然後我們來正視這個bug,請看以下條款:
第六條 國家實行免疫規劃制度。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並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免疫規劃疫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適齡兒童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
請問大家,有沒有看出重大bug了麼?
疫苗管理法第六條的第1段和第2段,各有一個相同性質的重大缺失。
第一個重大缺失:自費疫苗的接種權利保障
居民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免費疫苗)的權利,請問:非免疫規劃疫苗(自費疫苗)呢?居民有沒有依法享有接種它們的權利呢?
如果接種單位不給居民接種免費疫苗,我們都知道這違反了疫苗管理法的明文規定。但是,基於【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的默認原則,如果接種單位不提供自費疫苗接種服務,誰也不能説那是違法行為。
我不清楚,未提及自費疫苗究竟是一種故意還是疏忽,總之這即將造成的後果就是:疫苗管理法允許接種單位不提供自費疫苗,這可能剝奪居民接種自費疫苗的權利。
在中國醫改的大背景下,藥品低加價甚至零加價成為一種趨勢。疫苗作為藥品種類的一個小分支,無法抵抗這種趨勢,有些地方已經是零加價(比如上海),大多數地區附加少量冷鏈儲運費或接種服務費,每支加價20~30元。
接種自費疫苗本來就不納入考核指標,還要投入不少人力提供服務和處理不良反應。以前有加價政策激勵,接種單位還願意提供接種(也有怕不良反應麻煩而消極提供的)。現在這種經濟激勵逐漸式微,如果再釜底抽薪地去除法律保障措施,那麼接種單位不接種自費疫苗的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多,家長們為了給孩子接種自費疫苗到處跑可能變成常態。
打開天窗説亮話吧,居民應不應該依法享有接種自費疫苗的權利呢?
我認為,以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水平和社會發展水平,如果還不能大大方方承認居民有這種權利,那真是一種徹骨寒冷的悲哀。
進入新時期,我國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給力發展的矛盾。家長們希望在接種免費疫苗的基礎上給孩子儘可能接種自費疫苗,以獲得更全面的保護。這種最大程度保障孩子健康福祉的努力,難道不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的一部分嗎?
我善意地認為,疫苗管理法第六條缺失對接種自費疫苗的法律保障,這只是一種集體潛意識導致的疏漏,並非主觀故意。
這種集體潛意識,在中國預防接種領域一直存在。影響着很多專業人員的思維方式和規章制度的制訂。這種集體潛意識就是:歧視自費疫苗。
這種對自費疫苗的歧視,具體體現為1978年至2005年,我國在預防接種政策上一直是【計劃免疫】。
【計劃免疫】這個術語,會讓人潛意識地與計劃經濟制度聯繫在一起,其實質內容強調的是按計劃接種免費疫苗。提到計劃免疫,能讓人想起的就是四苗防六病的口號,後來變成了五苗防七病(增加乙肝疫苗預防乙肝)。計劃免疫的四苗或五苗都是免費疫苗,並未涵蓋屬於市場經濟、公眾自願選擇的自費疫苗。
計劃免疫重免費疫苗的思維,體現在中國疫苗接種管理的方方面面。
比如,以前把疫苗分為一類和二類疫苗,一類疫苗是免費疫苗,二類疫苗是自費疫苗,自費疫苗也就是老二的地位。在中國人觀念裏,第一名的重要性遠高於第二名。
比如,在多種疫苗都可以接種時,很多地區規定免費疫苗優先接種,而不是按照疾病預防疾病的嚴重程度,從科學上安排疫苗接種順序,實現對兒童的最佳保護。
再比如,中國的自費疫苗市場存在了20多年,中國疾控中心至今還沒有給出過自費疫苗接種程序表,只有免費疫苗接種程序表。有些地區自己制訂了自費疫苗接種程序表,然而卻沒有和免費疫苗的程序表整合在一起,無法給孩子提供最全面的一站式解決方案。實際接種過程中,仍然是優先接種免費疫苗,孩子往往無法及時接種自費疫苗獲得保護。
平時的預防接種工作督導中,有些地區往往重視對免費疫苗接種率和流通過程的檢查,有意無意忽略或很少安排對自費疫苗的檢查,或者即便檢查也是走過場。我個人認為,這也是2016年山東發生非法經營疫苗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該案中涉及的200萬支疫苗全部是自費疫苗)。
第二個重大缺失:官方對居民接種自費疫苗的態度
第六條第2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適齡兒童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強調了接種免費疫苗過程中,政府和監護人必須給予保障。言下之意,接種免費疫苗非常重要,政府和監護人應該持積極支持的態度。
然而,對於接種自費疫苗,政府和監護人應該持怎樣的態度?
疫苗管理法裏沒有闡述政府和公眾對於自費疫苗應該持怎樣的態度。
從科學上來説,自費疫苗和免費疫苗一樣可以預防疾病,有些自費疫苗是世界衞生組織強烈建議接種的,在很多國家已經納入免費,但在我國還是自費疫苗。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之後,世界衞生組織就建議我國考慮將肺炎結合疫苗和Hib疫苗納入免費,但3年過去了,都還沒有實現。
另外,自費疫苗是免費疫苗的後備軍。只有廣泛接種的自費疫苗,產量充足,有了一定的羣眾基礎和使用經驗,才有可能在將來納入免費疫苗。
我相信,很多人都可以理解這樣一個事實:我國目前在疫苗領域的政府投入水平有限,所以還有很多疫苗只能作為自費疫苗。
但是,我們更應該承認這樣兩個事實:自費疫苗同樣可以為孩子提供保護,現在的自費疫苗將來可能就變成免費疫苗。
基於上述兩個事實,我認為政府應該對公眾接種自費疫苗明確表達出支持鼓勵的態度,而不能只談接種免費疫苗的義務和保障措施。
政府在自費疫苗上不明朗的態度,會導致公眾誤以為自費疫苗不重要而錯過給孩子最佳保護的時機,同時政府的態度還會影響接種醫生,導致專業人員不願意向家長推薦自費疫苗。這無助於提高孩子的健康水平,抑制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所以,我認為疫苗管理法裏應該明確無誤地向公眾和專業人員傳遞這樣的信號:自費疫苗和免費疫苗同等重要,政府鼓勵公眾在知情自願的基礎上選擇自費疫苗,還鼓勵專業人員向公眾推薦自費疫苗。
好了,重大bug分析完了,如果要修改第六條,我拋磚引玉一下:
第六條 國家實行免疫規劃制度。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疫苗的權利,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未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由居民自願自費接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適齡兒童接種疫苗。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費疫苗。政府鼓勵居民在知情自願的基礎上選擇自費疫苗。專業人員應該向公眾介紹關於自費疫苗的正確知識,促進居民做出有利於健康的選擇。
OK,我的招出完了,請疫苗管理法立法者接招。
最後,説説我希望疫苗管理法再改掉一個毫無必要的折騰。
第三十八條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加蓋其印章的批簽發證明覆印件或者電子文件;銷售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其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或者電子文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並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後不少於五年備查。
疾控中心和接種單位作為專業機構,在接受疫苗時只需要關心疫苗的質量。疫苗質量合格的標準,就是疫苗是否獲得批簽發合格的證明。國家的疫苗批簽發機構應該審核進口疫苗是否合法通關,而不是讓專業機構去審核。
一種進口疫苗要拿到了批簽發合格證明,必然要向批簽發機構出示合法的通關證明。我們都無法想像:一種非法流入我國的水貨疫苗,竟然可以通過批簽發機構的審核,獲得其蓋章的批簽發合格證明。
所以,只要能夠出示批簽發合格證明的進口疫苗,必然是合法渠道進口到我國的,必然有進口藥品通關單。既然批簽發證明已經足以證明疫苗進口的合法性,為何還要在銷售時同時提供這兩種材料呢?只要批簽發證明就足矣。
好了,我又要給出我的修改意見了(刪除關於進口疫苗的那句話即可):
第三十八條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加蓋其印章的批簽發證明覆印件或者電子文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並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後不少於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