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花48萬元辦健身卡,不到一年查出癌症,這錢能退嗎?_風聞
半听星冰乐-你怎么永远有这么多话可说2019-07-04 19:55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 通訊員黃埔法報道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走進健身房 " 打卡 " 健身,那麼在辦理了健身卡後,餘額未用完,能否要求退回?

7 月 4 日,記者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辦理了上述一宗糾紛,張女士花費 48 萬元辦了健身卡,辦卡還不到一年,卻查出自己患上癌症,面對鉅額的醫藥費,她想要回預付的健身款,但遭到健身房拒絕,該女子無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
2018 年初,張女士為了達到減肥塑形的目的,在廣州某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並進行大額充值,金額高達 48 萬元。雙方約定健身卡使用期限為兩年。
但不到一年,張女士就查出身患癌症。雖然張女士家庭條件不錯,但鉅額的醫療費,還是讓其面臨經濟壓力。此時,張女士想到自己的健身卡還有餘額沒有用完,希望健身房退還剩下的餘額。
在遭到拒絕之後,張女士起訴至黃埔區法院,要求健身中心退回卡中餘額 28 萬餘元。經過法院組織調解,張女士與健身中心達成調解協議,由健身中心向張女士退還 25 萬元健身費。
黃埔區法院商事庭一級法官王桂江指出, 在預付款消費中,常常因為以下問題產生糾紛:因消費者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經營者以合同約定為由,不同意退還餘額。
本案中,張女士因身體出現重大疾病而無法繼續進行健身,其對於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並不存在過錯,所以經營者應該在扣除實際已消費費用後,退回卡內餘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預付款消費的計費標準是以多次消費換取折扣,所以在處理退回預付款時,如果完全按照卡中的餘額進行退款,這對於經營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考慮到這一點,在本案調解中,並未按照卡中餘額進行全額退款。
此外,經營者與消費者就預付款消費約定而簽訂的合同,往往是由經營者單方製作的,故在合同中常常出現有利於經營者的格式條款,如 " 本卡一經售出恕不退款 “、” 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 等。
王桂江法官表示,此類約定明顯增加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應屬無效條款。
黃埔法院提醒,市民辦理預付款消費卡需謹慎,辦卡前要仔細瞭解經營者信息,甄別出規模大、證照齊全、信譽高的商家;要理智消費,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不能僅僅貪圖優惠辦卡;辦卡時要理性冷靜,最好籤訂書面協議,將約定的優惠、服務方式等以書面形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