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協輔警是否有罪?_風聞
椒江叶sir-2019-07-04 12:52
鄞州發佈發的這個內容鄞州區鍾公廟派出所內發生的一起當事人不正常死亡事件,我思來想去覺得後續的處理也是有很多不明白令我迷惑的地方!
首先發布發的是政法委署名了,説明是他們牽頭的,應該是商量過的,但怎麼的就走刑事了呢?
然後據這個公開信息看來六個協輔警是在積極處置的。説協輔警對俞某某就醫請求未予處置,也未向值班民警報告,這也難説就是犯罪故意,醉酒胡説的人多了,派出所的工作難道聽醉酒的人胡説來指揮?
最後以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一人死亡來定罪,感覺太冤,這些協輔警沒日沒夜辛勤工作,發現問題積極處置,竟然被定“不認真”,要按責論處,也要找好對應的理由啊!
我們從四方面認真説道説道這個事情!
1、輔警從事輔助警務工作,他們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所做的工作屬於警務工作範疇之一,其責任由帶隊民警負責!他們不是幹私活,是做的公事!
2、輔警工作是有職責規定的,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原則是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那麼協輔警在功能區塊內的具體行為是違反了規定裏的哪一條?他們的具體職責是什麼,具體行為跟具體職責是要具體對應的,這個要説清楚!協輔警是否做每一個動作每一項事情之前都要向民警彙報?這是在對執法隊伍裏的工作人員進行行為定性,一定要慎重!
3、官宣通報説,經家屬指定,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認定,結論為俞某某符合自身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肌橋合併心臟肥大,在醉酒、頭部損傷以及人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發心功能障礙死亡。那麼,這個鑑定鄞州區監委跟檢察院是否完全認同,目前從監委立案調查到移交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來看,是認同的,那麼,協輔警對俞某某的控制行為是否屬於依法控制的範疇呢?怎麼覺得把他們的行為當成是個人行為似的?
4、致死原因跟致死後果是什麼關係?就按照官方發佈説的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不知道是哪裏的?寧波的還是省裏的還是部裏的,官宣沒説)還是經家屬指定的,這辦案徵求家屬意見可以獲取家屬理解可以,經家屬指定,難道是家屬指揮辦案?好像錯位了吧?不説遠,説回來,致死原因跟致死後果到底是什麼關係要理清楚,是因果關係呢還是條件關係,是必然條件呢還是可能條件,公佈出來的內容中沒説,但即使看官宣屍檢結論,感覺誰也都能看得出來了。
我呢,作為一名網民,有可能在認識上會有偏差與不足,而且我們掌握的信息不全,我們所依靠的僅僅是官方發佈的信息內容來解讀,但我也是一名公安工作人員,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與經驗,比如説客觀的來看,對當事人六人進行立案調查是問題不大的(沒説沒問題),在沒有逮捕之前,他們都還只是犯罪嫌疑人,並非就是已經定罪,我們認為不夠罪跟有些人認為已經夠罪都不算數,都要等到法律程序走向下一步才會揭曉。
我覺得鄞州公安的警察協會該站出來做點事了,為民警維權也包括為協輔警維權,應該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不要讓他們被冤枉了!
我也是一名黨員,我不亂説話,我不會説請撤稿請刪帖之類的話,我對我説的話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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