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此地幹部一鍋端!_風聞
侠客岛-侠客岛官方账号-2019-07-05 22:35
最近有個新聞,讓人感覺有點活久見。
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7月2日消息,哈爾濱市呼蘭區委原副書記、政府原區長於傳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併為黑社會充當“保護傘”,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這算什麼大事嗎?自從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以來,我們“大風大浪”見多了,一個區長不算什麼。可問題是——
官方通報顯示,6月10日以來,呼蘭區已有14名領導幹部連續被查,他們全都涉嫌為黑社會充當“保護傘”。其中包括區委原書記、區政府原區長、區政協原主席、副區長、區內一些局一把手等人。
結合以前披露的典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黑惡勢力一打就是一個集團,其“保護傘”一般也是一打一大片。
黑惡勢力集團化不難理解。可為什麼“保護傘”也會有這樣的集團性?“保護傘”究竟是如何出現和運作的?
關鍵
以前,人們習慣將涉黑“保護傘”當成是“個人”行為。多年來的反腐鬥爭,也都聚焦於個人,尤其是關鍵羣體的反腐。
其實,現在的黑惡勢力“保護傘”,某種程度上更多是“制度性產物”。一打一大片,恰恰是我們現在制度化治理水平提高了,低級官員和單個人做不成了,所以會有位高權重者被稱為“保護傘”。
反腐敗理論裏,有一個普遍認可的公式:腐敗行為=腐敗動機*腐敗條件。
這裏的腐敗條件,就是我們常説的“制度的空子”;為了堵住原有的制度漏洞,人們會設計出更加複雜、更具制衡的制度出來。
制度更完善了,怎麼還會有“保護傘”呢?
這是因為,單個官員的可操作空間少了,但並不可能完全杜絕這個空間。行政是有多個主體、多個體系聯動的結果,再怎麼彌合行政縫隙,行政環節之間,總是要有人去扣上的。一旦有人抓住關鍵點,攻入行政環節,就有可能破除其完整性。
結果就是,個體的“微腐敗”是止住了,但很可能是以集體性的“微腐敗”為代價。
比方説,過去在交警執法過程中,執法過程差不多是“一手交罰款,一手交罰單”這麼個過程。但罰多少、怎麼個罰法,可以商量。這就滋生了很多腐敗。隨着制度和技術的更加完善,一線交警執法可操作的空間很小。結果就是,違規者就會從其他的更高環節去攻入。
比如,上個月,黑龍江伊春市就發生了一起“一人違法,全家被抓”的事。6月10日,伊春森工集團原黨羣工作部部長、工會副主席殷廣慧酒後駕車,被交警發現;在派出所時,他打電話給在鐵力市人大擔任主任的妻子王君華,王又給鐵力市公安局局長張某打電話,請託出面幫忙。
期間,殷廣慧在鐵力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工作的女兒和在鐵力林業局紀委工作的女婿又趕到現場,阻礙幹警執法。後來,公安局局長張某趕到派出所,在沒有對殷進行酒精檢測的情況下,讓殷離開派出所等候處理。
6月27日,經羣眾舉報,伊春市紀委監委對上述5人進行了嚴肅處理,有的人還被刑拘。——就這麼一件小事,就揪出來一家子違紀違法,非常諷刺。
這説明,過去的微腐敗多,風險分散,腐敗分子之間也許不需要合作;現在腐敗的數量可能相對少了,但風險集中的程度也提高了。
基礎
正常情況下,有決策權的官員要“議價”,尤其是要向社會汲取資源,需要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也是“保護傘”運作良久的基礎。
首先,必須在內部形成穩定的利益共同體。
在縣及縣以下的政治社會場域中,利益共同體的有複雜的內涵。人們很容易在同事關係,業務關係,人情關係和市場關係中建立勾連,人們就容易藉助這些複雜的網絡關係不斷增強各自的社會資本。
北京高院近日發佈的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中,第一例發生在房山區琉璃河鎮五間房村。該村原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陳海濤在2004年至2017年間,先後糾集無業人員10餘人,進行聚眾鬥毆、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20餘起違法犯罪活動。
他們逐漸形成以陳海濤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對妨礙其利益和違背其意願的羣眾蓄意滋事,隨意毆打,致使部分羣眾不敢舉報、控告。今年5月,這位“保護傘”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
今年5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14項罪名判處陳海濤有期徒刑2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3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4個月不等
其次,議價對象必須有足夠實力。
説白了,議價對象的實力取決於其內部組織能力和利益鏈接能力。一個內部組織鬆散,又容易出幺蛾子的組織,具有一定地位的官員怕是不屑於打交道,因為風險太大。
島叔曾對房地產市場做過一些調研。過去,小開發商很多,暴力拆遷也很多,出事也特別多。如今,政府對開發商的資質和實力特別重視。問題是,灰色利益在這個領域併為消失。
政府需要開發,城市升級,並解決社會問題——千萬不要因為開發而製造社會矛盾,給政府找麻煩;開發商則要項目和利益。
開發商坦言,在開發過程中不可能不遇到阻力,面對“釘子户”,“以暴制暴”“以黑治黑”是常見的操作辦法。但沒有相關部門的默契配合,怕是做不成;一旦出事,總要有人承擔責任的。有實力的開發商當然會自己消化,即便是出了大問題,最好也是自己擔着。
反過來説,一個會做的領導,當然也要為開發商提供條件,協調各個部門推進項目進展。
最後,是要有足夠多的隱蔽機制。
比如説,查酒駕後給5分鐘時間打電話,就是一個隱蔽機制。這個做法,很難説是腐敗,甚至也可以説是一個説得過去的“人性化操作”。
再如,拆遷隊搞強拆時,公安局延時出警,這也是一個極其隱蔽的機制——它可能不符合110接處警規範(5分鐘內達到現場),但這畢竟只是一個內部規範,沒有太多的約束力;但這一做法,對房地產商很關鍵。
強化
概言之,“保護傘”的運作,其實有足夠的“制度基礎”。
一個掌握實權的領導,在一個地方經營時間足夠長,就一定可以構築自己的“關係網”。這個關係網,既包括地方治理體系形成的“官官相護”,也包括地方相對封閉和發達的熟人社會網絡。
客觀上,我國的幹部制度是“下管兩級”,這意味着,絕大多數基層官員其實一輩子就呆在一個地方,流動性小,必定形成熟人關係;並且,我國的治理體系具有鮮明的“分口管理”的特徵,一個主要領導分管一個領域,這個領域往往業務相近,也是相互配合的關係。
於是乎,分管領導也是實權領導——他可以增強部門協同,提高行政效率,但這也意味着,只要他有意運作,就可以在自己的分管領域建立一個小圈子。
問題是,基層治理其實是存在大量灰色地帶的,靠制度解決不了,得依靠官員的主觀能動性。
如此一來,基層官場和地方市場之間,就存在一個廣闊的“議價空間”。當一個沒有私心的官員去議價時,可能是一個敢於擔當的好官員;但當一個有私心的官員去議價,哪怕是有公共利益的保護,也很容易在有意無意間成為“保護傘”。
因此,“保護傘”的級別和規模,和黑惡勢力的組織程度,往往相輔相成。
通常情況下,黑惡勢力壟斷的領域越多,組織能力越強,保護傘就越大,“保護傘”內部的組織規模也越強。
一旦一個地方的政治社會生態灰化,就會形成惡性循環。某種意義上,這種地方其實已經很難自我清理。因此,多數涉及面廣的“保護傘”,都是在中央督查組的督查之下遭受打擊的。
例如,今年4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雲南昆明“孫小果”案,就是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下沉至昆明督導期間打掉的。該案情節時間跨度長,案情離奇,這讓我們不得不猜想,其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會不會也是集團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