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舟説法 | 堅決反對酒駕從寬免刑_風聞
KiesHuang- 2019-07-05 17:31
作者:Kies
據媒體報道,7月3日河南某地發生一起特大嚴重酒後醉駕交通肇事案件。據最新消息,肇事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科學研究發現:人在飲酒後駕車的應急反應時間是未飲酒時的2~3倍。不管酒量如何的好,人在酒後的精神和身體機能的反應會有一定的遲鈍和放緩,酒後駕車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據公安部2019年初通報顯示,2018年,全國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有5149人;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且有逃逸情節的,有12115人。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險駕駛罪】是這樣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院、最高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然而前段時間,網絡上#堅決反對酒駕從寬免刑#話題上了熱搜
源於廣州越秀檢方的一則微博
越秀檢方副檢察長黃作深説道:“以往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採用直接起訴的方式,沒有區分認罪認罰、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後果等因素,對犯罪嫌疑人來説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樣做對其的懲罰與教育的效果也不明顯,還有人因酒駕而’二進宮’,為了提高懲罰與教育意義,我院經過深入論證研究,決定創新引入社會公益服務項目,讓犯罪嫌疑人更深刻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遵章守法的義務和責任,反思和檢討自己的行為,避免再次犯錯。”
如果對犯罪人依法適用刑事處罰都不能夠讓其反省自身,國家刑罰的懲戒教育作用還不如40個小時的社區公益服務了唄?
此舉一出,網上一片譁然,奮鬥在一線的交警同志們紛紛表明態度:堅決反對酒駕從寬免刑!
同時,有清醒的網友表示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於8種情形下,有酌定不起訴的權力。
對構成犯罪,並且犯罪行為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有意思的是這8種法定情形中,並沒有做社會公益服務這一項
説輕點,這叫亂作為
説重點,這叫濫用職權
我國古代秦朝法律規定了司法官責任制度:
-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為不直;
-故意減輕情節處罰或應論不論,為縱囚;
-過失,致處刑失其輕重的,為失刑;
-知道有犯罪發生而不予糾舉,為見知故縱。
根據憲法精神,對於國家機構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司法創新,也需要有法可依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專門監督機關,如果法律監督機關都不能帶頭守法,必將成為眾矢之的,望好自為之。
同時奉勸各位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