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菲律賓人結婚不可以離婚?新規:可以了……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2019-07-08 14:28
菲律賓世界日報 | 2019-07-08
上訴法院裁決菲律賓人可與外國配偶達成離婚協議
菲律賓上訴法院在一菲律賓人和日本人的跨國離婚案中裁決菲律賓人與外國配偶達成的“協議離婚”有效,條件是該離婚方式在其配偶所在國得到承認。
菲律賓上訴法院在引用菲律賓法律體系時稱:“我們應當承認外國人在國外的離婚方式,只要它符合菲律賓有關外國人的法律規定。”
菲律賓上訴法院稱:“日本法律允許協議離婚,該方式無需法院的任何判決。基於平等保護條款的考慮,菲律賓人的離婚方式被視為屬於《家庭法》第26條的範疇,同樣,協議離婚也應被視為屬於該範疇,因為它與司法離婚沒有實質性區別。”
菲律賓上訴法院指出:“根據日本法律,兩種離婚(司法離婚和協議離婚)都被視為有效。如果我們只允許承認司法離婚,而不允許協議離婚,這就是最大的不公平。這也違背了《家庭法》第26條的法律精神……”
《家庭法》第26條還在第二款中規定,“如果菲律賓公民與外國人結婚並且其外國配偶之後在國外與其辦理離婚,那麼其外國配偶有權再婚,菲律賓人也有權根據菲律賓法律再婚。”
菲律賓上訴法院稱,“加入第二款是為了避免下列荒謬情況,即菲律賓人與外國配偶離婚後婚姻關係仍未解除。”
菲律賓上訴法院稱:“該規定給予菲律賓人一項實質性權利,即解除婚姻關係,並最終賦予其再婚的能力。它賦予菲律賓法院管轄權,可以將外國離婚法令的效力擴大至菲律賓人,無需經過審判就可解除婚姻。”
與此同時,菲律賓上訴法院表示第26條第2款規定,“正是因為菲律賓不允許離婚,才授權法院採納外國離婚法令的效力。”
根據該裁決,菲律賓上訴法院駁回了總檢察長辦公室(OSG)提交的請願書,該請願書質疑拉古納比南地區(Binan, Laguna)審判法院2016年做出的有利於法夫·埃布朗·莫拉(Fave Ebron Mora)的裁決。
該審判法院批准了莫拉關於承認她在國外離婚的申請。法院宣佈莫拉與其丈夫門乢敏行(Toshiyuki Montawa)之間的外國離婚證有效,“此後,根據《家庭法》第26條第2款,請願人(莫拉)被宣佈有能力再婚。”
案例記錄顯示莫拉和門乢於2008年2月20日在日本櫪木縣結婚。他們的婚姻在菲律賓駐東京大使館登記,並由菲律賓外交部正式認證。
由於莫拉未能生育,雙方一再發生爭議,門乢提出離婚申請,並於2015年4月30日根據日本法律獲得批准。
他們的離婚經過了適當的核對和登記,並由日本沙田島新座市(Niiza City, Saytama)市長認證。門乢的户口本和帶英文翻譯的日語離婚證已由菲律賓駐東京大使館正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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