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對這些禽獸“化學閹割”?_風聞
补壹刀-补壹刀官方账号-为民族复兴鼓与呼,与中国崛起共荣辱2019-07-09 21:23
胡一刀、花叨叨&斬魄刀
為何不對侵害兒童的禽獸進行化學閹割呢?至少從直觀上看,這一則可以讓它們受到應得的懲罰,二則可以消除它們對社會的潛在危害。
最近連續爆出侵害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王某某案就不用説了,四川宜賓的另一起案件更令人髮指。一個此前就犯下強姦殺人案的惡棍,在出獄不到半年後再次強姦殺人(15歲的初二女生慘遭其姦殺)。
如果對這個禽獸不如的東西在判刑同時,也加以化學閹割,會不會避免慘案發生呢?
這個假設讓很多懷着樸素正義感的人難以釋懷。這是“化學閹割”最近成為國內輿論場一個焦點議題的社會背景。
實際上,世界上的確已經有一些國家這麼做了。中國該效仿嗎?
問題可能不是那麼簡單。
壹
“化學閹割”,是相對“物理閹割”而言的。
“物理閹割”就不必贅言了,太監就是這樣產生的。捷克斯洛伐克曾允許對極端變態的性犯罪者實施手術閹割,直到2011年,捷克的法律仍有此規定。後來,歐洲議會認為這項刑罰具有“侵害性、不可挽回性和殘害性”,有違人道予以叫停。
“化學閹割”的歷史要短得多。1966年美國人約翰·曼妮首次用人工合成的
雌性荷爾蒙藥水,對一個強姦自己6歲兒子的禽獸父親進行“化學閹割”。
之後,陸續有國家立法,允許對諸如強姦幼女的犯人進行化學閹割。
波蘭是歐盟第一個給予法官對一些戀童癖罪犯實施化學閹割權力的國家。韓國是亞洲第一個對性犯罪者實施化學閹割的國家。美國、丹麥、德國、英國、瑞士、瑞典等國家都有關於“化學閹割”的立法,不過對象一般都是性侵兒童的慣犯。
需要指出,韓國、波蘭等少數國家是強制性的之外,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化學閹割”都遵循“自願”和“告知”的原則。如果犯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對其進行“化學閹割”。
相對公眾的情緒而言,把這類罪犯千刀萬剮都不為過,何況只是“化學閹割”。但在法律層面,考慮的因素就要複雜得多,涉及到人道、人權等問題。因此,對“化學閹割”的態度,多年來存在爭議。
在反對聲音中,來自一些心理學家的觀點,讓支持“化學閹割”的人心頭一涼:“化學閹割”可能產生意外效果:一是難以肯定藥效。二是,可能使罪犯受到刺激,產生反作用,使其更變本加厲。
貳
一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告訴刀哥,在實施化學閹割的國家,這也是高度爭議性的話題,法官在量刑時對於是否使用化學閹割,慎之又慎。其主要考慮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化學閹割雖然採取注射方式,但它依然屬於一種較為殘酷的肉刑,而在刑罰變遷的歷史中,隨着社會文明的前進,不斷廢除肉刑是趨勢。
比如在古代有各種酷刑,鞭刑、絞刑等都算是常見的了,現在已經基本上退出歷史舞台,只存在於極個別國家,包括對死刑犯,也從槍斃改為注射。在更加講求文明和人道的現代社會中,化學閹割是否是一種倒退,始終存在很大爭議。
一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專家對刀哥説,從古代的統治者來説,這些刑罰如此嚴酷都是想產生一種震懾感,讓人們別去違法犯罪。但是這種肉刑,比如在罪犯臉上刺字,一方面對人的尊嚴是嚴重傷害,另一方面刑不上大夫,也是一種不公平。最主要的是,這種方式也不能保證他永遠不再犯。所以現代文明社會基本沒有這種刑罰了。
第二,化學閹割除了起到阻礙性慾的作用,對身體的副作用也很大,這是否違反醫療道德也存在爭議。
第三,化學閹割也是注射藥物或者吃藥,有一定時間的限度,很少是終身化學閹割的。比如十五年內。那這個跟罪犯被判入獄15年,有什麼區別?15年後,他會不會繼續犯案?
第四,一個更大的擔憂是,對於那些實施了化學閹割的男性罪犯,其心理創傷如何評估,他們是否會對社會產生更深的仇恨,採取更加極端手段報復社會,也需要畫上一個問號。
有些人已經不是生理上過度旺盛的需要,而是一種心理變態。那麼在化學閹割之後,他會不會用其他方式侵害孩子?如果發生了,怎麼辦?有人用這樣一個段子來描述這種情況:一個太監也可以用比常人更變態的方式來折磨女性。
叁
回過頭來,我們看大多數猥褻和侵害幼女案件的發生,主要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偶然遇到了一個女孩,然後色迷心竅,對孩子進行猥褻和侵害;第二類,是犯罪人可能是孩子的鄰居,或者是親戚,早就對孩子蓄謀已久,然後找到了機會實施侵害,有的還恐嚇孩子達到長期侵害的目的;第三類,就是通過金錢或者工作上的權力(比如學校裏和一些社團裏),對多個孩子實施侵害,而且可以説是慣犯,危害極大。
就社會的危害性而言,第三種肯定更大。他們能夠長期作惡而且對多個孩子下手,最重要的原因還是利用其手上的資源,要不就是花錢找人提供,要不就是利用工作之便。所以,專家認為,更加根本的方式是約束他們的資源。也就是讓他們無法再去實現他們的邪念。
對於猥褻幼女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公眾的情緒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量刑並不會因為憎恨而加重,每一種犯罪的量刑都不是單獨存在,而是存在於一系列的罪名之中。
比如猥褻、強姦、輪姦,法律量刑是一個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評估,而不是人們對它憎惡的評估,它不是拍腦門決定,而是經歷了漫長和複雜的過程。其實,現在包括對化學閹割的呼聲,不少也是一種情緒的發泄。
我們在採取一個新的懲罰手段之前,需要加以科學論證。一般意義説,我們並不反對懲戒手段的多樣性,比如對侵害幼童的人進行化學閹割,但是如果不能保證科學地加以實施和有效、平等、公開地執行,那就可能變成法律的惡。
刀哥問了國內多位法律專家,他們基本都認為,制定一個刑罰,一定要有科學性和嚴肅性,不能走重刑主義,那更多是一種偷懶。以為用嚴刑酷法就能威懾人,就能換來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這恰恰是社會治理水平不高的一種表現。
在任犯罪和刑罰面前,最根本的是解決他犯罪資源的來源問題,以及在調查、審判、懲戒中的公開、公正、公平。比如説,即便有了化學閹割這條刑罰,如果不能保證在這個刑罰面前人人平等,最後還是會被人們詬病。
一位專家告訴刀哥,在現有法律懲罰形式下,如果絕大多數民眾都認為當前對猥褻幼童的刑罰輕了,我們完全可以通過修法的方式,加重懲罰力度。但前提條件也是必須保證公正、公平,所有應該得到懲罰的人都必須得到懲罰。這樣,法律才有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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