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罰學生將名正言順?教育部將出台細則給懲戒權正名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19-07-09 17:4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管教甚至懲戒學生,是各國教育法律中普遍賦予教師、學校的權利,甚至被一些學者認為是教師的權力。

圖片來源:攝圖網
學生不遵守課堂紀律,老師可不可以處罰學生,處罰了學生被家長投訴體罰怎麼辦?
這個問題廣受社會關注。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7月9日下午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按照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承擔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也就是説,他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於過去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規定不是很嚴密,不是很規範甚至缺失,也影響了教師正確地行使教育懲戒權,突出表現為:**有的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實際上這是對學生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另外還存在一些過度懲戒的行為,甚至體罰學生,這也是不合適、不應該的。
現在社會上也有一種現象,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孩子也不夠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從有利於學生全面健康成長出發,幫助孩子從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顆釦子,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對教師懲戒權出台細則進行規範和明確。
呂玉剛介紹,下一步,按照《意見》提出的要求,着眼於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首先明確基本原則。教育懲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於對學生的關愛、保護,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願望出發來實施教育懲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規範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在這方面,我們特別希望社會各界、家長給予積極理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共同育人的氛圍,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緊修訂《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師道尊嚴。
近年來,教師不敢“管”學生,在諸多學校並不鮮見。一個極端的案例是2008年的“楊不管事件”。
安徽省長豐縣雙墩鎮吳店中學的兩名學生在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課教師楊某某選擇站在三尺講台上充當“看客”,並未加以制止,而是繼續上課直至下課。楊老師因此被稱為“楊不管”。
作為教師,沒有行使管教權,一時間社會各界對楊老師提出了批評。但楊老師為什麼沒有加以制止?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個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就在半年前,同樣在吳店中學,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血案。一名姓劉的學生用菜刀砍斷了班主任的4個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該學生上學遲到後被老師批評。
管教甚至懲戒學生,是各國教育法律中普遍賦予教師、學校的權利,甚至被一些學者認為是教師的權力。
比如,在美國,學校對學生的懲罰權並不限於對嚴重違紀行為的處分。對於任何一種程度還不是十分嚴重的違反學生行為規範的舉動,學校和教師也會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最通常的做法是放學後將其留下,教師和管理人員還可以選擇其他的懲罰方式,比如警告或斥責、召開學生會議、變更課表、停學、暫扣違規物品、通知家長等。
但在我國,法律法規並未明確教師懲戒權行使的情形和方式。
河南師範大學教育法律與政策研究所所長劉冬梅2015年對河南省近千名中小學教師的問卷調查顯示,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的人只佔56.1%,而認為“沒有”者竟達29.2%。有68.2%的人表示有“不敢懲戒學生,怕惹麻煩”的想法。
但另一方面,調查中發現,對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一般採取的方式中,有15.4%和29.5%的人選擇罰跑步和罰站。此外,變相體罰學生行為也相當嚴重。
劉冬梅認為,教師在懲戒學生過程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如何區分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
因此,對懲戒權立法已是現實需要,亦是國外通例。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或教師可以根據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我國台灣地區制定的《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明確規定了教師懲戒權,並對懲戒原則、懲戒方式等做了詳細規定。
今年4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簡稱《條例》)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這是獨立於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違法犯罪處理之外條款。
同時,《條例》對教師行使管教權也有明確條件限制,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