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企業如何防範信用證詐騙等風險?【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9-07-11 20:00
走出去智庫觀察
作為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結算方式之一,信用證支付一直被許多進出口企業視作安全係數較高的結算方式,然而隨着國際貿易的發展,這一支付方式也開始變得不太“靠譜”。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除了常見的信用證詐騙風險以外,信用證提交要求日益苛刻,還衍生出許多其他風險,如不符點風險、軟條款風險、貨權喪失風險、銀行違規操作風險等,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反而成了影響國際貿易安全的重要源頭。
進出口企業如何防範信用證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夥人王燕的文章,供關注信用證風險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開證行資信狀況是出口企業首要考慮因素。出口企業應該在訂立合同時對開證行進行限定,或者在開證之前對開證行進行調查,以降低銀行信用風險。
2、不同銀行對“嚴格相符原則”的理解存在差異,審單標準和尺度不一,因此同一套單據、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3、即使存在欺詐,法院也不會准許止付信用證。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的承兑、承付或者議付是不“善意”的,進口企業仍然有權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王燕
大成北京總部合夥人
信用證由銀行信用來擔保商業信用,在買賣合同關係之外形成一個獨立的銀行單證法律關係,解決了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貨款支付難題。
對於出口企業來説,當貨物漂泊在海上,無論發生天災(貨損)還是人禍(買方拒收),只要做到“相符交單”,就能夠從銀行安全收回貨款。
對於進口企業來説,雖然預付了貨款,卻可以通過銀行轉遞的貨權憑證(提單)來控制貨物。
**作為一種常用的、安全度較高的國際結算和融資方式,信用證並非完全沒有風險。**本文從進、出口企業不同視角,就如何防範信用證風險提出建議。
信用證基本流程和主要類型
信用證是開證行在一定條件下承諾付款的書面憑證,這個條件就是“相符交單”,即提交銀行的單據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提交銀行的單據與單據之間相符。
信用證包含交易單據的類型、內容、要求、提交時間等事項規定,可以視為單據交易的合同,其至少包括三方當事人:買方(進口方/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應買方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和賣方(出口方/受益人)。賣方向承運人交運貨物後將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賣給開證行,開證行再轉賣給買方,買方持單據向承運人提貨。其間可能會有“中間商” 議付行的加入,增加信用證的流通性;也可能會有“保證人”保兑行的加入,對開證行信用證的付款義務提供擔保(見附圖)。
△信用證各方關係及流程
信用證有多種劃分方式。根據出口企業交單對象不同,信用證可以劃分為可議付信用證和不可議付信用證。不可議付信用證下,出口企業只能向買方開證行交單;可議付信用證下,出口企業可以向指定銀行交單議付貨款,如果指定銀行是任何銀行,則可以選擇方便操作的任何銀行交單議付。
根據付款期限不同,信用證可以劃分為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是銀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單後立即付款;遠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都是銀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單後的一定期限內付款,區別是前者附帶遠期匯票。
根據受益人的權利能否轉讓,信用證可以劃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下,開證行授權某銀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中間商)的要求下,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最終買方)。轉讓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並在原信用證項下支取差額。
信用證的兩個基本原則
獨立抽象性和嚴格相符是信用證兩個基本的原則,信用證下各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確定,銀行對相符交單或單據不符點的認定都以此為基礎。
獨立抽象性原則
獨立抽象性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銀行信用獨立於商業信用。**具體體現在:信用證獨立於買賣雙方訂立的基礎貿易合同,基礎貿易合同項下的違約、索賠、爭議不能影響信用證項下的付款;銀行對於相符交單或單據不符點的判斷應當獨立、中立、客觀,如果銀行認為構成不符點,即使開證申請人願意接受不符點,銀行也有權拒付;反之,如果銀行認為不構成不符點,即使開證申請人認為是不符點,銀行也有權對外付款。
**第二,單據獨立於貨物。**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即使貨物實際全損,只要賣方提交給銀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仍應付款,貨損索賠則根據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貨權、風險的轉移等原則確定責任。
**第三,開證行付款義務獨立於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其他債務關係。**開證行不能因為開證申請人在本行存在其他債務負擔,而拒絕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承兑義務。
嚴格相符原則
嚴格相符原則對“相符交單”做出了相符程度上的規定。一方面,嚴格相符是指表面相符、非實質性相符,即銀行沒有義務審查單據的真實性、充分性、準確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嚴格相符並非“鏡像”對應,而是允許單證之間、單單之間存在不會引起歧義和衝突的“不完全一致”。這是受益人繕制單據以及銀行審核單據時秉承的基本準則。比如,合同和信用證規定,鋼材表面輕微的鏽蝕是可以接受的(slight atmospheric rust on surface of steels are acceptable), SGS檢驗報告顯示:一些鋼材被輕微的表面鏽蝕覆蓋(some steels are covered with a light surface rust)。雖然SGS檢驗報告關於貨物表面狀況的描述與信用證不完全一致,但是表達的內容並不衝突,理解上也不會產生歧義,因此應當認定兩者相符。
出口企業信用證風險防範
選擇資信良好的開證行
開證行資信狀況是出口企業首要考慮因素。出口企業應該在訂立合同時對開證行進行限定,或者在開證之前對開證行進行調查,以降低銀行信用風險。一般來説,國際性商業銀行專業能力強,注重自身信譽,可以考慮作為開證行的首選。
如果買方只能在小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更換更高信譽開證行的難度較大,出口企業可以考慮要求開證行尋求資信狀況更好的其他銀行保兑信用證,以保證收匯安全。
選擇適當的信用證類型
出口企業應當結合買賣雙方的需求及合同貨物的特徵選擇適當的信用證類型。如果出口企業注重自身交單的便利性,那麼可以考慮可議付信用證,就近選擇議付行。如果買方有融資的需要,或者貨物的生產週期較長,那麼可以考慮遠期信用證,分期交單付款。但是要儘量壓縮尾款的比例,以降低貨款回收風險。實踐中,有中間商的連環買賣交易可能會使用可轉讓信用證。如果出口企業為第二受益人,由於轉讓行、第一受益人的加入,經過單據替換過程,自身利益可能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應對可轉讓信用證持慎重態度。總之,選擇信用證類型,儘量遵循“可議付,不可轉讓,能即期不遠期,能一次不分期”的原則。
合理確定最遲裝運日、信用證截止日和交單截止日
出口企業應高度關注三個重要日期:最遲裝運日、信用證截止日和交單截止日。一旦逾期,可能會導致銀行拒付,甚至被買方追究違約責任。一方面,出口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生產、採購、備貨、檢驗、送貨的效率與進口企業協商合理的交貨期;另一方面,在與進口企業協商確定信用證有效期及交單期限時,出口企業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1)取得承運人正本提單的時間;(2)繕制或取得信用證要求的全部單據的時間;(3)向銀行申請議付或辦理出口押匯手續(如需)的時間;(4)一旦單據存在不符點,修改單據、重新提交的時間;(5)貨物運輸的時間。
重視並全面審查信用證草稿
進口企業一般會將信用證草稿發送至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審查其與合同條款的相符性,如無異議,則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信用證一旦開立,必須履行與開證相同的程序才能進行修改,造成費用和時間的浪費,因此出口企業應當重視對信用證草稿的審查。審查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審查過程要逐字逐句、全面細緻。**信用證是單據交易,單據是細節的組合,忽略小細節,容易造成貨款被拒付的大後果。
二是審查信用證草稿中是否存在“軟條款”。“軟條款”指進口企業或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設置一些條件或條款,使得開證行的付款承諾變得不確定。信用證本是開證行承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軟條款”使出口企業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一旦發現,應立即要求修改或刪除。
實踐中,很多出口企業對信用證的審查依賴於通知行,但應當注意,通知行僅對信用證條款進行表面審查,沒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
繕制單據儘量保持與信用證完全一致
實踐中對不符點的爭議層出不窮,這是因為不同銀行對“嚴格相符原則”的理解存在差異,審單標準和尺度不一,因此同一套單據、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雖然國際慣例要求銀行秉承“表面相符”的審單標準,但是,為最大限度降低不符點出現的可能性,無論是出口企業自行製作的匯票、商業發票、裝箱單、受益人證明,還是第三方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品質證書(應當提前與第三方溝通信用證對該單據形式、內容上的要求),所有單證都應儘量與信用證保持完全的一一對應關係,不要擅自改動、調整或演繹單據內容。
妥善處理銀行拒付
首先,出口企業應在交單委託書中明確銀行對存在不符點的單據的處理方式。根據UCP600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銀行對存在不符點單據的處理包括四種方式:a.銀行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b.開證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並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其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交單人處收到其進一步指示;c 銀行退回單據;d 銀行將按之前從交單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出口企業應儘量要求銀行採取a或b方式處理存在不符點的單據,為修改單據或者與進口企業協商放棄不符點爭取時間,避免超過交單截止日或者信用證截止日。
其次,一旦發現不符點,出口企業應儘快按照銀行的要求修改,在交單期限內再次提交單據。如果單據無法修改,則儘快與進口企業協商要求銀行接受不符點;如果銀行不接受不符點,則要求進口企業儘快修改信用證或者直接支付貨款。
最後,如果前述補救措施無效,出口企業可以認真審查銀行拒付通知的有效性,若構成無效通知,那麼銀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一份有效的拒付通知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通知在有效時限內發出。有效時限為開證行/議付行收到單據後5個工作日內。
第二,通知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明確的拒絕承付或議付的意思表示;銀行憑以拒付的每一個不符點;銀行對不符點的處理方式。
進口企業信用證風險防範
重點防範信用證欺詐
進口企業面臨最大的信用證風險就是賣方欺詐。信用證糾紛司法解釋規定了四種欺詐情形: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有證據證明欺詐存在時,信用證喪失獨立性,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值得注意的是,止付信用證對時間要求較高。一旦銀行已經善意承兑、承付或議付了信用證款項,即使存在欺詐,法院也不會准許止付信用證。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的承兑、承付或者議付是不“善意”的,進口企業仍然有權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判斷銀行是否善意,第一,銀行是否明知存在貿易欺詐仍然對外承兑、付款,即具有主觀故意;第二,銀行是否在審單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即未盡職履責。
合理設置單據類型和內容
單據對於通過銀行預付貨款但是無法掌控貨物的進口企業來説,重要性不言而喻。每個單據都具備不同的功能,提單可以證明物權並確定裝運貨物的表面狀況,商業發票可以確定發運貨物的價值,品質證書可以證明裝運貨物的初步品質狀況,等等。
進口商應當根據貨物的屬性及自身的需求設置需要提交的單據類型及具體內容。一方面,單據的種類要完善,除了運輸單據、保險單、發票、匯票等基本單據之外,應儘可能要求受益人提交其他單據,以充分反應交付貨物的基本情況。另一方面,單據的內容要全面,以避免信用證議付單據簡單化,使得銀行審單流於形式,無法起到為買方切實防範支付風險的作用。
要求賣方提供擔保
信用證更多的是保障出口企業的收款利益,出口企業通過向銀行交單可以立即取得貨款,但是進口企業能否如期收到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特別是生產、安裝、調試、運行週期較長的貨物,如機器設備或者大型船舶等。
為了保證賣方的履約行為、產品質量、後續質保,進口企業可以要求賣方提供相應的第三方擔保,比如銀行預付款保函、銀行履約保函等,也可以要求賣方申請開立以自身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功能類似於銀行保函),以降低賣方違約風險。
使用“FOB裝運港”條件
如果合同中使用“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價至目的港(CIF Port of Destination)”條件,由賣方租船訂艙,容易造成承運人按託運人指示行事(比如配合託運人無單放貨),損害進口企業利益。進口企業在買賣合同中應儘量要求使用“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Loading Port)”條件,由買方自行租船訂艙,控制承運人,避免無單放貨、錢貨兩空。
合理利用單據不符點
單據是進口商見到貨物之前瞭解貨物狀況的唯一渠道。單據上的不符點可能構成基礎貿易合同項下的違約或欺詐,因此銀行審單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識別出口方違約或欺詐風險的作用。一旦發現明顯的不符點,進口企業可以據此要求銀行暫時中止貨款支付,一方面為與出口方協商議價、解決基礎合同爭議爭取時間和談判優勢,另一方面可以及時避免欺詐造成的利益損失。
來源:大成律師事務所(本文首發於《中國外匯》總第3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