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是歷史進步的產物嗎?_風聞
阿华哥-2019-07-11 10:11
腐敗是歷史進步的產物嗎?
作者: 望長城內外

最近,有人發表了一篇題為《某種角度上講,腐敗恰恰是歷史進步的產物》的文章(全文附後,以下簡稱“《產物》一文”)。該文認為,腐敗是在出現平民性質的官僚制度之後,才相應產生的;每當新的技術或者產業形態,或者新的社會結構出現了,就會出現掌握政治權力的人不掌握社會資源,同時掌握社會資源的這些新興階層又接觸不到政治權力的現象,這時候就需要腐敗,例如近代的新型資產階級,他就要靠腐敗來和政治權利進行交換。因此,《產物》一文認為,某種角度上講,腐敗恰恰是歷史進步的產物。
對於《產物》一文提出的“腐敗是歷史進步的產物”這一觀點,我認為是錯誤的。下面,談談我的一些看法。
一、腐敗是運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從而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而不僅僅只是貪污受賄
對於什麼是腐敗,即“腐敗”的定義是什麼?《產物》一文沒有明確地從正面來回答這個問題。但從該文通篇所提到的腐敗現象來看,該文作者認為“腐敗”就是貪污受賄。我認為該文的這個看法是錯誤的。
對於什麼是腐敗,目前世界上尚無統一的定義。目前在中國,一般認為腐敗是指運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腐敗是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
【“一個更為廣義的定義是:腐敗乃是通過關係而有意識地不遵從(法規),以企圖從該行為中為個人和相關的個體謀取利益。”】
國際透明組織對“腐敗”的定義是:
【“公共部門中官員的行為,不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行政管理的公務員,他們通過錯誤地使用公眾委託給他們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親近於他們的人不正當地和非法地富裕起來。”】
國內外的許多學者認為,腐敗是“為個別利益侵犯公眾利益”。
從以上幾種觀點來看,我認為**,腐敗行為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其一,腐敗行為的目的是謀取私人利益。**這種私人利益既可以是腐敗行為的主體(腐敗分子或團伙)本人及家庭直接得到的利益,也可以是與他們關係親近的人(如親戚、朋友、老領導、老下級等)得到好處;這種私人利益不僅包括錢物、有價證券等直接的物質利益,也包括個人和團伙對性、情感、榮譽、權力、待遇、學習與工作機會、職務升遷、職稱評定等各方面需求的滿足。
**其二,腐敗行為的手段是運用公共權力。**腐敗行為是腐敗分子(團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權力直接地,或者利用自己權勢的影響來謀取私人利益。也就是説,腐敗分子(團伙)既可以直接地運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權力來獲得各方面的利益,也可以利用自己權勢的影響來間接地謀取私人利益。例如,明知自己的親屬在利用自己權勢的影響獲取好處(包括物質與非物質的利益),卻不加以制止,就是其中一種。
**其三,腐敗行為的後果是侵犯了公眾利益。**在公共權力面前,每個人獲得由公共權力分配的各種利益的機會和份額應該是均等的。而腐敗分子(團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權力來謀取私人利益,其結果就是使別人獲得各種利益的機會和份額減少了,從而直接侵犯了公眾利益。例如大學招生,應按照統一的招生標準和高考分數線來確定錄取的新生,如果負責招生的人為了個人利益,把達不到招生標準和高考分數線的人錄取了,就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利益。
由此可見,“腐敗”是指腐敗分子(團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權力來謀取私人利益,從而侵犯了公眾利益的行為。而《產物》一文認為“腐敗”就是貪污受賄的看法是錯誤的。
二、封建君主也握有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樣也存在着腐敗
《產物》一文認為,在中國古代,土地乃至人口都屬於封建統治者私人的財產,沒有權錢交易的必要,因而不存在腐敗現象。我認為,這個看法也是錯誤的,因為封建君主也握有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樣也存在着腐敗。
什麼是公共權力?目前的解釋是: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在現代社會,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委託。但不能因為封建君主都是世襲的,就認為封建君主手中沒有公共權力。
在階級社會中,由於社會分裂為兩大對抗階級,公共意志被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侵蝕、所取代,從而使權力成為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一種工具,成為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體現。但是,為了謀求階級統治的合法性,為了保證階級統治能夠為全社會所接受,統治階級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條件下讓代表着階級意志的權力服從公共意志。在世界各國的封建社會階段,我們都可以看到統治者在維護權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實踐上適當照顧到公共利益,以求公眾對統治者的接受和擁護;在理論上則極力淡化和抹殺權力的公共性,虛構出權力神授的種種神話,從而增強他們手中權力的神聖性及合理性。
因此,在封建社會,儘管封建君主是世襲的,他們也從不承認手中權力的公共性,但在實際上,他們掌握並行使着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例如,建立郡縣等各級官府來處理公共事務,通過頒佈和實行刑法來維護公共秩序,通過興修道路、水利、城防等來增進和維護公共利益,等等。
然而,封建君主手中握有的這些公共權力,首先是用來為其個人及皇族服務的。他們不僅利用公共權力通過徵税、納貢等途徑來直接獲取錢物和各種珍寶等財富,而且利用公共權力賣官鬻爵,強徵民女進宮供其蹂躪,等等。由此可見,封建君主不僅存在腐敗行為,而且是非常嚴重甚至是登峯造極的腐敗行為。《產物》一文説封建君主不存在腐敗現象,完全違背了客觀事實,是十分錯誤的。
三、腐敗是舊時代惡習的延續與翻新,而根本不是歷史進步的產物
回顧人類的歷史,可以看出,貪財與好色是人性的兩大弱點,腐敗與娼妓一樣也有着悠久的歷史。我國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於2600多年的周襄王時代,那時封建君主的宮中設有供帝王淫樂的官妓。到了春秋齊桓公的時候,妓女便成為了一種職業。而腐敗的歷史不會比娼妓的歷史要短,中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和教育家王亞南先生就曾説過,一部二十四史,實為一部貪污史。
在中國漫長的歷史發展中,腐敗與反腐敗幾乎充斥着每一個王朝的政治、社會生活。據有關資料,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政府一般就都設有執行反腐敗任務的監察機構和官屬,從政治上、經濟上和道德上察舉查辦腐敗犯法行為。在唐朝組建了龐大的監督御察隊伍。到了宋朝,又明文規定貪污受賄與十惡大罪一樣,必須處死,不得赦免。在懲治貪官最嚴厲的明代,不僅完備了監察機構和地方三重監察網,還建立了《嚴治官吏嫖娼制度》,使官吏嫖妓幾近絕跡。至於提倡重義輕利和以清廉為榮、以貪墨為恥的道德,更是千年傳承的優良風尚。這説明,在中國,腐敗這種惡習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有之,並經歷了兩三千年的延續與花樣翻新。
腐敗從本質上看是人的私慾膨脹後衝破法紀和道德約束的產物,因此,當人的私慾發生惡性膨脹和法紀、道德的約束力下降之時,就容易發生腐敗問題。《產物》一文説每當社會發生重大轉型和變動的時期腐敗現象會增多,我認為,這是因為在這種新舊交替的時期,法紀和道德的約束力會下降,從而容易發生腐敗問題,而絕不是如該文所説的“這時候就需要腐敗”,更不能因此而得出“腐敗是歷史進步的產物”的結論。
綜上所述,腐敗是運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從而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而不僅僅只是貪污受賄;封建君主也握有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樣也存在着腐敗;腐敗是舊時代惡習的延續與翻新,而根本不是歷史進步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