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這是一個廣大男女都需要警惕的問題_風聞
侠客岛-侠客岛官方账号-2019-07-12 22:38
上週,廣西賀州一女生在微博上求助,説自己三年間多次洗澡時被偷拍,今年有陌生人加QQ,她才知道隱私視頻、照片已被泄露。
7 月 8 日,當地公安局發佈通報稱,已抓獲嫌疑人吳某,他為謀求感官刺激,多次用手機偷拍,被處以行政拘留8天。
就在剛過去的6月,媒體還曝出另外五起偷拍案件——酒店插座、試衣間鏡子、民宿的路由器、出租屋排氣扇、電視機開關鍵,都發現了針孔攝像頭。
這不禁讓島叔思考,為什麼近些年偷拍事件似乎層出不窮?針孔攝像頭就這麼容易買到嗎?
於是,抱着“好奇”的心態,島叔在某兩大電商平台上進行搜索,竟輕鬆購得一款針孔攝像頭。在徵得島妹同意後,島叔在辦公室做了個試驗,結果令人震驚。
試驗
首先,在某兩大電商平台直接搜索“針孔攝像頭”,是搜索不到商品的,平台顯示“沒有找到相關的寶貝”“抱歉,沒有找到商品額~”。
但是,這怎麼可能難倒“聰明”的島叔。島叔換了幾個搜索詞,馬上就能搜到大小不一的各種微型攝像頭。有的產品展示頁面還附有色色的圖片,似乎在暗示什麼。
島叔挑選了其中銷量最大的一個店進行諮詢,其商品頁面下面的評價量達到了2.3萬。客服表示,最薄的一款厚度是2釐米,呈紐扣狀,售價接近600元。
鑑於囊中羞澀,島叔最後折中,選擇了一款長寬都是3釐米的方形攝像頭,只要278元,還附贈了16G的內存卡。
次日收到商品後,經過兩步設置,在攝像頭沒有插電、沒有聯網情況下,島叔手機裏下載的APP就能直接查看到實時影像了。
島叔然後把攝像頭朝向正在一旁認真工作的島妹,把手機拿給她看。尚不知道攝像頭已配置好的島妹看到手機裏的她,“啊”地一聲嚇了一跳,然後一邊轉頭尋找一邊説“在哪?在哪?”
令人驚訝的是,在島叔看來已經夠大的攝像頭,混雜在辦公桌上雜物裏,島妹愣是沒有找到。
接着趁島妹出去辦公的間隙,島叔又把攝像頭放在了她身後書架的黑色布袋裏,用布袋口遮住攝像頭邊緣,只留下直徑幾毫米的攝像孔。
島妹回來後,又是全程沒有覺察到異樣。經提醒後,島妹經仔細辨認,這才發現布袋裏的攝像頭。
在知曉針孔攝像頭存在的情況下,心思細膩如斯的島妹都沒有發現其蹤跡,那在其他情況下,其他人豈不是更難發現?
那網上盛傳的檢查針孔攝像頭的方法好用不?
島叔按照公安部刑偵局在網上發佈的“反偷拍”教程,把窗簾拉上,打開手機拍照功能,對着針孔攝像頭,果然手機屏幕上出現了肉眼看不到的六個紅色小亮點(亮點是紅外線補光燈)。
案件
為什麼近年來,攝像頭偷拍事件呈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跟技術進步導致的電子產品成本下降,網絡平台購物的匿名性和便捷性都有關。只能説,這是科技發展的副產品之一。
來看看上面提到的五起針孔攝像頭偷拍案件——6月1日,福建龍巖的萬德福大洋酒店,電視機內;10日,河北石家莊的城市驛站快捷酒店,電視機內;15日,河南鄭州的玉泰酒店,插座內;16日,廣東深圳的優衣庫店,試衣鏡後;20日,廣東佛山出租屋,衞生間換氣扇內。
島叔查閲“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近五年文書中,出現“偷拍”字樣的案件有4125起,出現“針孔攝像頭”的案件有162起,出現“微型攝像頭”的案件有216起,相關案件涉及到賭博、敲詐勒索、詐騙等等。
不過,偷拍,就其本身而言,並不必然違法,關鍵要看其目的,以及是否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比如,記者做調查、警察查案都會用到偷拍。前幾年,還流行過政府上級部門暗訪,偷拍基層員工工作態度如何、是否遵守規章制度的事情。
而關於“偷拍舉證”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2001年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做了新的解釋。在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法院會予以採納,作為證據。
事情複雜就複雜在,更多的偷拍出於惡意。有的因為色心,更多是利慾薰心。如同非法出售個人信息一樣,偷拍視頻出售給個人或者色情網站這條線,也形成了一條地下產業鏈。
根據新京報的調查,不法分子會將錄製好的視頻以20-60元每條不等的價格在社交平台出售,還有的出售在線觀看直播的APP賬號,以“精美5家庭10酒店套餐178元”等形式出售。
如此,就存在一個棘手的問題,在現實生活對“針孔攝像頭”還存在正常需求的情況下,**為解決偷拍問題,是否要從源頭上禁止“針孔攝像頭”的生產和公開出售?**如果要禁的話,多少釐米以下的又算“針孔式”呢?
律師朋友告訴島叔,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針孔攝像頭是否該禁售這個問題,尚無明文規定,實際上對“針孔攝像頭”本身也沒有明確定義,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爭議
也就是説,大家都知道偷拍隱私是不法行為,但其法律適用範圍該是民法還是刑法呢?
如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情節嚴重的,才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這讓大家感覺,這懲治力度對偷拍分子並無威懾力。
而按照刑法處理的話,相關法條只能找到“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不法分子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針孔攝像頭”能算“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嗎?看起來十分勉強。
責任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偷拍事件反映出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法律存在滯後性和模糊性,現行法律規定跟不上科技時代隱私保護的需要。
電子設備偷拍,大數據宰客,APP過度索取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的律師,近日還在法庭上宣稱“通訊錄不屬於個人隱私”,這種顛倒黑白的言論引發了眾怒。
儘管我國已經出台了《網絡安全法》和《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立法。
2018年9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個人信息保護法》被列入第一類項目。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新聞發言人表示:“相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和起草,爭取早日出台”。
在沒有明確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為儘量減少偷拍問題,除了執法部門加強打擊偷拍行為,民眾自學反偷拍教程外,社會還能做什麼呢?
島叔認為,非常重要的另一股力量就是企業和商家。優秀企業家會明白的一個道理是,想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必須重視其該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
對於網上和線下銷售平台來説,現階段什麼樣的商品可以上架,什麼樣的信息該予以刪除,該主動做好自查自糾。
對於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也該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警惕性和防範意識。前文所提的鄭州涉事酒店就是個反面例子。其員工曾對顧客説,這種事很常見,不值得大驚小怪,還説鄭州80%的店都有這種情況(這當然是造謠)。
更何況,從法律角度而言,涉事酒店和優衣庫等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要求,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很明確了,保護消費者隱私、查出針孔攝像頭是酒店等的法定義務,不是消費者個人的。
這也給科技公司和商家們提了一個醒,是時候更新公司的操作手冊,把保護消費者隱私、排查偷拍攝像頭納入到日常工作。免得等負面輿情再次爆發,大家罵聲一片,再讓公關人員疲於奔命了。
最後,附上上文所提的公安部發布的“反偷拍”教程。
祝週末安全和愉快。
文/宇文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