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董事長性侵兒童案”:緊急立法:“化學閹割”+“電子鐐銬”+“終生監控”!_風聞
精神心理专家何日辉-2019-07-12 19:15
前天,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性侵女童一案,最新進展他已經被批捕。就在這之前不久,遼寧綏中縣一名校長王某因性侵多名女學生被刑拘。一時間,關於兒童性侵的報道和文章密集出現。
這樣的場景似乎有點熟悉。可能是我長年從事青少年精神心理障礙的臨牀治療,對青少年、兒童相關的社會話題非常敏感,我覺得,怎麼這幾年總能看到兒童性侵事件被曝光?
福建小學校長猥褻16名未成年女生、6旬男子開藝術中心猥褻兒童、雲南幼兒園園長涉嫌猥褻兒童……還有6年前震驚全國的那次,海南萬寧“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簡直輿論譁然,民憤沸騰!
我以為是我太敏感了,懷疑是自己選擇性地記住了這些事件。於是我去翻國內兒童性侵的文獻和研究。一看嚇一跳,我們不是太敏感了,而是太不敏感了!性侵兒童的惡性事件每天都在發生,我們看到的、關注的只是冰山一角!
圖片來源於網絡
根據兒童權益保護機構不完全統計,2013至2016年,全國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14)歲以下就有 1401起,受害人超過 2568人。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顯示,2013至2016年,平均每天審結的兒童性侵案件超過7起。(龐曉華 黃豔,2018年)
平均每天7起是什麼概念?也就是平均每3個小時就有一例!這還沒包括那些因各種原因被刻意隱瞞、被家長忽略、連報警機會都沒有的那部分!
觸目驚心嗎?是的。
但為什麼會這麼觸目驚心?為什麼這麼多年來犯罪率仍高居不下?相關部門有沒有反思?有沒有應對措施?我翻閲了這幾天“井噴”的文章和報道,沒有找到令我滿意的答案。
簡單而言,我認為這與相關部門對兒童性侵帶來的嚴重後果不夠重視,法律懲治力度嚴重不足。説的直白一些:判得太輕了!
這不是泄憤式的、沒有理智的空喊,而是因為我在多年臨牀精神科、心理干預的實踐中,深深地感受到兒童時期的性侵對個體一生的影響有多深遠!
這也很可能是相關部門的盲區:他們忽視了性侵兒童這一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生命歷程的惡劣影響。
同時,我也很失望,在這一輪蜂擁而至的網絡文章中,有人表達憤怒,有人深挖王振華的背景,有人分析其法律後果,卻並沒有精神、心理領域的專業人士站出來告訴大家,性侵事件中的受害者在接下來的人生中到底將會經歷怎麼樣的痛苦。這豈是一句簡單的、抽象的“心身摧殘”可以概括!
去年10月,國內的心理學、精神衞生學者發佈了一項研究,他們調查和訪談了115名曾在兒童期被性侵的對象,並對其中39名進行了深度訪談,真實地還原了那段經歷對他們一生的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從兒童被性侵後的那一刻起,他們很可能對此經歷產生扭曲、錯誤的認知,並伴隨着巨大的心理痛楚。
(數據源於:《性侵犯受害兒童生命歷程的影響因素模型構建》,龐曉華 黃 豔,2018年10月,《社會工作》總第278期。下同。)
他們的行為可發生劇烈的改變,逐漸走偏。
在事件已過去了的漫長時間中,他們仍陷入自卑、低自尊,有強烈的負罪感。
他們有的變得內向、封閉,對正常的人際交往感到恐懼;有的則變得“過度開放”,在兩性關係中嚴重缺乏理性,易受傷害。
尤其在性心理方面,兒童性侵導致的最常見的後果之一,是受害者成長後出現性心理障礙或問題——對“性”排斥,認為“性”骯髒,甚至不能容許自己有相關的慾望和念頭;
或排斥異性,逐步變成同性戀羣體;另一個極端則是不能自控地發生“一夜情”,出現“性愛成癮”症狀,事後又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痛苦、後悔。
性侵行為的傷害以及繼發的疊加性創傷可導致受害者出現嚴重的精神心理障礙,很多受害的兒童在成年後表現為抑鬱症、創傷後應激障礙、複雜性創傷後應激障礙,甚至重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或精神分裂症),通常需要終身服藥,但還是難以擺脱痛苦。他們的家人也備受精神障礙的折磨。
可惜,類似這樣的回溯、追蹤研究並不多,更別説得到關注和重視。更多人對於被性侵兒童的同情是表淺的、口號式的,對其成長過程中的深遠後果缺乏意識。
而且,出於隱私保護及避免二次傷害,也很少有媒體會追蹤受害者之後的成長及生活。往往等到一波當年的受害者自殺、自殘等悲劇時,公眾才去追蹤溯源,才發現他們曾被性侵過。
前不久發生的“荷蘭少女諾亞·波託芬申請安樂死”的事件便是如此,她不堪長年的抑鬱症折磨,向荷蘭相關機構申請安樂死,遭拒。最後,她選擇了絕食而死。在自殺前不久,諾亞曾被性侵的經歷才浮出水面,其11歲、12歲時曾連續兩次遭到性侵;14歲時遭到強姦。
荷蘭少女諾亞·波託芬,圖片來源於網絡
台灣作家林奕含也同樣是受害者的縮影。2017年4月,台灣作家林奕含在住處自殺而亡,轟動之下,她的代表作品《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再次受到了關注。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作者林奕含,圖片來源於網絡
這本書的女主角房思琪從13歲到18歲,被補習班老師強暴長達5年;而房思琪的原型,就是林奕含自己。相比很多被性侵者,林奕含已算幸運,在文學上取得成就,也曾收穫美滿的婚姻。但那段經歷仍像噩夢般纏繞着她,將其逼上自殺之路。
我在臨牀也接診過不少在童年遭性侵,逐步罹患嚴重精神心理障礙的患者。比如我們在2013年治療的患者小穎,她有嚴重強迫症狀:在公共場合見到男性時,腦海裏會控制不住出現男性的生殖器。
她幾乎沒法跟男性正常交往,逐漸恐懼所有出門、社交活動,情緒波動劇烈,有自殺念頭。來找我就診時,她才20歲出頭,已被其它醫生診斷為重度抑鬱症和重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每天服用超大劑量的抗精神病藥。
在深入瞭解病史的時候才發現,她初中時曾遭受鋼琴老師的猥褻,卻不敢告知父母,默默地忍受了一整個暑假。其父母在女兒得病後才知道真相。
一直以來,醫學、精神病學、心理學及社會工作的大量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對兒童的影響涉及生理、社會性、認知、情緒情感、學業和行為等諸多方面。這會伴隨受害者的整個生命歷程,改變他們的生命軌跡!
但這些嚴重後果引起重視了嗎?相關法律部門看見了嗎?在如此重大、慘痛的傷害面前,國內的懲治手段和防範為何遠遠不夠?
據《南方週末》昨天報道,現行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姦淫幼女多人的,最高可判處是死刑,最低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而且,相關法律文件要求,因姦淫幼女的,多數是被變態心理所支配,往往連續作案,公共部門要加大辦案力度,查明是否有多次作案,法院則應從重處罰,以最大力度震懾犯罪分子,保護幼童。
但對比之下,強制猥褻兒童的處罰就輕得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如果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合猥褻,或者有其它惡劣情節,最多處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沒有這些惡劣情節,則最多處5年有期徒刑。
猥褻與姦淫在行為上往往只有一線之差,犯罪者們都存在連續作案的特點。而我剛才列舉的研究和案例已經表明,只要是性侵,不管形式如何,都會對兒童的心身健康和成長之路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甚至,不排除因猥褻行為取證較難,犯罪成本更低,已經成為更加常見、更加隱蔽、更加容易殘害兒童的性侵形式!
媒體還披露了一個重大法律漏洞——現行刑法規定強姦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那麼,對於男童被姦淫的案件往往只能論以猥褻兒童罪定罰,再次回到了“最多判5年”的問題上。難道男童不應該向女童一樣受到同等的保護嗎?
對比有的國家和地區,我國在兒童性侵方面的立法和防範真的遠遠不夠。
2011年,以韓國光州私立聽障學校性侵學生為故事原型的電影《熔爐》上映,引發韓國社會震怒。電影上映後的第37天,韓國國會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爐法”。
電影《熔爐》海報,圖片來源於網絡
該法大大提高了性侵兒童的量刑力度,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廢除公訴期。強制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的,可加重處罰。以上均不得宣告緩刑。
西方多個國家也加大了量刑力度,增加兒童性侵犯罪的懲罰成本。德國規定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自願,一概視為強姦,量刑10年以上。
法國《刑法》等法律規定,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最高可達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萬歐元罰金。
美國著名的“傑西卡法案”規定,對被認定性侵12歲以下兒童的罪犯,將被強制判罰監禁最低25年,最高可至死刑。
而且,如前所述,性侵兒童的犯罪分子多數不是一時興起,而是多次作案,其衝動和慾望不會輕易消失。因此有的國家還附加化學閹割的刑法,如韓國、新西蘭、俄羅斯等,英國、西班牙、波蘭等國也在考慮使用“化學閹割”,從根本上除掉再次犯罪的衝動。
另外,對於有性侵兒童前科者,有的國家採取在公眾可查看到的途徑公佈其罪行、形象和行蹤,公眾還可以查詢本地是否居住着有性侵前科的人,獲取其姓名和頭像,儘可能保護自己的子女不受侵犯。
已經有這麼多國家和地區的成熟、寶貴經驗,國內相關部門是否可以參考、效仿?否則還要等到多少個兒童性侵事件後才亡羊補牢?
國內媒體已多次報道,一些在國外曾對兒童實施性侵的施暴者竟跑到中國當外教等工作,繼續性侵中國的兒童!就是因為我們的國家對此類犯罪分子處罰太輕!
從醫學的臨牀角度,我並不認同對單純的“戀童成癮”患者採取化學閹割,這涉及倫理和人道問題。
可是,對於禽獸不如的兒童性侵犯罪分子,超出了人性的底線,即使他們存在戀童成癮等精神心理障礙,也決不能輕判!因為他們清楚地知道自己變態行為的後果而為之,反而應該重判!而且,他們對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精神傷害超出常人想象,應該立法支持施害者進行鉅額的精神賠償!
在此,我呼籲我國向以上國家學習,加強處罰力度和防範措施,通過緊急立法,對這樣的罪犯出獄後進行“化學閹割”,帶上“電子鐐銬”,即使他們通過專業治療獲得康復,也要終生監控!並支持受害者向施害者進行鉅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