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3人的嫌犯被釋放,縣法院判警察翫忽職守,市法院宣判警察無罪!_風聞
水母真探社-水母真探社官方账号-警事时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SMZTS88)2019-07-16 14:35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豫17刑終457號
(節選)
原公訴機關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友三,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於河南省泌陽縣,漢族,高中文化,原任泌陽縣公安局預審中隊指導員,住泌陽縣。
辯護人王偉,河南豫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友三犯翫忽職守罪一案,**於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以張友三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判後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張友三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後張友三以認定其犯翫忽職守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申訴。
**原審判決認定:****2007年2月24日,泌陽縣銅山鄉鄧莊村委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泌陽縣公安局當日對此案立案偵查並將犯罪嫌疑人馬長謙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對其執行逮捕。**2007年5月28日,泌陽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到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公訴科將此案交由曹某承辦。2007年6月6日,曹某以案件證據不足,需補充偵查為由將此案退回泌陽縣公安局。2007年7月5日,被告人張友三將補查後的部分材料送至泌陽縣檢察院公訴科曹某處。曹某審查後認為馬長謙故意殺人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於2007年7月23日將案卷上報至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審查後認為馬長謙涉嫌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清,針對子彈來源不清、獵槍及現場提取的彈殼沒有進行鑑定等問題提出了12條補充偵查意見,於2007年8月20日將案件退回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曹某接卷後將案卷及補查提綱退回公安機關。張友三接到補查提綱後,針對補查提綱12項中的第3、6、8、10、11、12項作了補充偵查,於同年9月20日在部分事項未查清的情況下將案件移送泌陽縣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2日,曹某將補充偵查後的案卷報送駐馬店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審查認為仍不符合受理條件,於2007年11月27日將案卷退回泌陽縣人民檢察院。2008年10月27日,曹某再次將該案補查意見函交給張友三,張友三接到補查意見函後停止了對案件的偵查,致使馬長謙案件長期滯留在檢察機關,造成馬長謙被超期羈押。2010年2月2日,因馬長謙案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且因馬長謙患有嚴重疾病,被泌陽縣公安局釋放。馬長謙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發生後,被害人家屬多次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泌陽縣銅山鄉鄧莊村委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害人高某5、高某6、高某7被槍殺,主要犯罪嫌疑人為馬長謙、馬青付(在逃)、馬青貴、閆永政、李建忠等五人。泌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抓捕了馬長謙、馬青貴、閆永政、李建忠等人,該案預審階段由上訴人張友三承辦。**2007年3月31日,李建忠被取保候審;2007年4月2日,馬青貴、閆永政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28日,泌陽縣公安局將馬長謙案移送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由曹某承辦。2007年6月6日,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案件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退回泌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7月5日,張友三將補查後的部分材料送至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馬長謙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於2007年7月23日將案件上報至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馬長謙涉嫌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針對是否有打架的預謀、馬青付使用的子彈來源不清、獵槍及現場提取的彈殼沒有進行鑑定等問題提出了12條補充偵查意見,於2007年8月20日將案件退回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於同日退回泌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張友三接到補查提綱後,針對補查提綱中的第3、6、8、10、11、12項作了補充偵查,於同年9月20日將案件重新移送泌陽縣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仍不符合受理條件,於2007年11月27日將案件退回泌陽縣人民檢察院。2008年10月27日,曹某再次將該案補查意見函送達張友三,張友三接到補查意見後沒有對案件繼續補充偵查,後此案一直處於停滯狀態。2010年1月28日,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泌陽縣公安局拒絕接卷的情況下將卷宗送達泌陽縣公安局。2010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馬長謙因超期羈押且患有嚴重疾病,被泌陽縣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後又變更為取保候審。在此期間,被害人家屬常某等人多次信訪,主要針對泌陽縣公安局違法私放殺人兇手,導致兇手逍遙法外的情況提起控告,要求泌陽縣公安侷限期抓捕五名兇手。後經補查部分證據後,泌陽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26日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馬青貴、閆永政、李建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一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7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長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馬長謙上訴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另查明:證人常某、高某2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出具證明,證明其上訪的原因與張友三無關。
還查明:上訴人張友三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後,馬長謙案後續辦案人員對該案又補查證據如下:
1.2010年7月19日、20日、8月7日、8月15日訊問了同案人馬青貴;2010年7月19日、20日、24日訊問了同案人閆永正、李建忠。
2.2010年7月19日詢問了證人陳某;7月30日詢問了證人黃某1;2010年7月30日詢問了證人高某2;8月5日詢問了證人高某3;8月9日詢問了證人劉某2、高某4;8月11日詢問了證人黃某2。
3.公(駐)鑑(物)字(2010)442號物證檢驗報告(2010年7月21日)。檢驗結論:單管獵槍槍管中部血跡、扳機釦環上的血跡、彈膛外側血跡為馬長謙所留的幾率大於99.9999%。
4.中警鑑字(2010)1030、1031及1032號檢驗意見書(2010年9月7日、10日)。鑑定意見:送檢獵槍具有致人死亡的作用,認定為槍支;送檢的4枚現場獵槍彈殼均為送檢獵槍發射所留;送檢獵槍彈的設計彈杯可以形成高某7左胸啞鈴狀創口。
5.駐市精院(2011)精鑑字第82號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馬長謙系腦梗塞所致精神障礙,有受審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再審及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相關書證、鑑定意見、馬長謙故意殺人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訴人張友三犯翫忽職守罪的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張友三及其辯護人關於其不構成翫忽職守罪的上訴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具體評判如下:
1.依據查明的事實,**因馬長謙涉嫌故意殺人案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上報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馬長謙故意殺人案的主觀故意不清,而我院做出的(2012)駐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相關證據則證明了依照上訴人張友三承辦時偵查取得的證據,可以認定馬長謙具有殺人故意。該判決還表明,據以認定馬長謙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雖然在後期有所補充,但主要還是依據張友三作為承辦人期間偵查取得的證據。****前述事實可以證明張友三在辦案時基本履行了其主要職責,並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公訴機關關於張友三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犯罪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便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據不足。
2.**依據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張友三將馬長謙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07年6月6日、2007年8月20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馬長謙分別於2007年7月5日、2007年9月20日將補查到的部分材料移送泌陽縣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並無長期放棄偵查。**依照當時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且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經二次補查後,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11月2日再次將本案呈報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仍不符合受理條件,於2007年11月21日將案件退回泌陽縣人民檢察院。至此,泌陽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期限自9月20日起已兩月有餘,超過了其辦案期限。在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情況下,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決定,但其不做出決定,而是在2008年10月27日再次將補查意見送達張友三,要求補查,該做法不符合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的法律規定。自此,馬長謙案卷宗一直滯留在泌陽縣人民檢察院,直至2010年1月28日,泌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泌陽縣公安局拒絕接卷的情況下,將卷宗留置在泌陽縣公安局。**以上事實可以看出,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沒有做出決定,辦案期限超期,並違法要求泌陽縣公安局第三次補充偵查,才是造成馬長謙案長期超期羈押、案件久押不決的主要原因。**公訴機關關於張友三對該案長期放棄偵查,致使馬長謙被長期超期羈押、案件久偵不結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
3.依據查明的事實,造成被害人家屬常某長期上訪的原因系多方面的,如犯罪嫌疑人馬青付在逃、馬青貴等三人被取保後馬長謙又被取保以及案件一直沒有處理結果等等,但其上訪的原因與張友三履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無法認定**。公訴機關關於上訴人張友三的行為引起被害人家屬多次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指控事實不清。**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721刑再1號刑事裁定及(2010)西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友三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辛民
審判員 段桂東
審判員 馬國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文強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水母給大家分享的案例。
我們的這位民警,從2010年開始蒙受冤屈,直到2019年才獲得清白,期間可是經歷了整整8年多的時間。
而既然法院的青天大老爺已經認定,這個殺人犯之所以超期羈押並被釋放的根本原因,也就是罪魁禍首,其實是泌陽縣人民檢察院,那麼在此,水母認為,僅僅宣判民警無罪,是不夠的。
這個檢察院的人,自己翫忽職守不説,還拉上民警背鍋,其行徑簡直是令人髮指。
請求人民法院,立刻將涉及此案的相關檢察官逮捕,宣判翫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並且,立刻恢復民警的身份,並且給予應有的國家賠償。
當然了,最後,還是要感謝一下我們的青天大老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