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航員工牛某某辱罵北京警察行政判決書全文曝光_風聞
水母真探社-水母真探社官方账号-警事时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SMZTS88)2019-07-17 15:02
這兩天,全北京最火的女人就是下面這位:
這位牛大姐,先是大鬧國航航班,然後又被網友們扒出了她曾經大鬧北京地鐵、大鬧北京公交、大鬧公園裏的小遊艇等等光輝事蹟。
甚至,還有網友扒出了這位牛大姐,早在2013年11月,曾經辱罵過北京首都機場分局的民警,並且還朝民警的面部吐口水,並且因此受到過行政拘留的處罰。
被行政拘留以後,這位牛大姐還非常不服不忿,跑到法院上訴。
接下來,水母特意給大家分享一下當時北京三中院的終審判決書,以下為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三中行終字第1253號
上訴人牛×1因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以下簡稱機場公安分局)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機場公安分局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機公分(法)決字(2013)第33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認定2013年11月7日15時20分左右,治安支隊出警民警在處置牛×1與客艙部同事發生糾紛的警情時,在首都機場公安分局一層111接待室依法詢問牛×1的過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工作,強行離開接待室並衝至機場公安分局辦證大廳,多次大聲辱罵該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嚴重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牛×1不服該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7月1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機場公安分局對於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條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大聲辱罵該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事實,被上訴人據此作出被訴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上訴人結合上訴人的行為性質、情節等,對上訴人作出拘留五日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處罰幅度適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對其進行處罰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濫用職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上訴人機場公安分局所作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牛×1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機場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
牛×1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1.被上訴人提交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首先,被上訴人提供的證人均,沒有出庭作證,在上訴人對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當不予採信。****其次,被上訴人提供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沒有附有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違反了舉證規則。****2.被上訴人提供的視頻光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上訴人提供的視頻光盤屬於複製件,其原始載體是執法記錄儀,被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法庭提交製作方法、製作人及文字記錄,在一審中上訴人對視頻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原判決應當對視頻資料不予採信,但卻對上訴人提出異議不予採納,對視頻資料違法採信。****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被訴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原判決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首先被上訴人違反了迴避的規定,因本案的受害人系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本案的辦案人員與受害人系同事關係,由被上訴人處理此案可能會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事實上也已經影響了本案的公正處理,故被上訴人所有執法人員都應當迴避,本案應當由其他公安機關辦理,而被上訴人辦理此案顯屬程序違法。****其次,被上訴人沒有將上訴人被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及上訴人被拘留的事實通知上訴人的家屬。****最後,被上訴人沒有對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復核。****2.被上訴人作出的上訴人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屬於濫用職權,原判決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綜上所述,被訴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妨害執行公務為藉口濫用職權,對上訴人打擊報復,現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機場公安分局同意一審判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內,被上訴人機場公安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1.2013年11月7日被上訴人民警對牛×1進行詢問製作的《詢問筆錄》;2.2013年11月7日被上訴人民警對證人張××進行詢問製作的《詢問筆錄》,以及張××於當日出具的《工作説明》;3.證人張夢若於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情況説明》;4.證人範××於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情況説明》;5.2013年11月7日被上訴人民警對證人任××進行詢問製作的《詢問筆錄》,以及任××進行辨認形成的《辨認筆錄》;6.被上訴人制作的視頻資料及光盤製作説明;7.被上訴人於2013年12月13日製作的《工作説明》,被上訴人以上述證據證明案發當天牛×1在機場公安分局辦證大廳拒不聽從民警勸止,辱罵民警並向其吐口水,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二、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履行程序的證據材料:1.《受案登記表》;2.辦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經過》及其警官證複印件;3.説明被上訴人依法履行口頭傳喚家屬通知程序的《工作説明》;4.網上對比工作説明及公安網信息查詢單;5.《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6.《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7.被訴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8.《行政拘留執行回執》;9.《行政複議決定書》。被上訴人以上述證據證明其對牛×1進行處罰履行程序的情況。
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治安管理處罰法》;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説明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牛×1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向提交證據材料。
一審法院對以上證據做如下確認:1.被上訴人提交的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在該局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性,能夠證明事發當天牛×1在機場公安分局辦證大廳拒不聽從民警勸止,辱罵民警並向其吐口水,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採信;2.被上訴人提交的履行程序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被上訴人作出處罰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證明被上訴人履行了傳喚、告知、送達等程序,一審法院予以採信。
一審法院已將上述證據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審查後認定:一審法院上述證據材料所作認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院做同樣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上訴人牛×1在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客艙服務部與同事發生衝突後報警。被上訴人110民警到達現場後將上訴人帶回分局交由治安支隊張××、張夢若兩位民警處理。期間,上訴人因對民警張××詢問不滿,多次大聲辱罵該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同日,被上訴人所屬東航站區派出所對上述涉案行為予以受理,並口頭傳喚上訴人進行調查。東航站區派出所先後對上訴人、張××、證人任××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組織證人任××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辨認。在依法告知擬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權後,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上訴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上訴人。現被訴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
2013年12月11日,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向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14年1月22日,複議機關作出民航華北公複決字(2014)第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訴處罰決定。上訴人仍不服,遂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依據上述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及各方當事人陳述認定的案件事實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機場公安分局對於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進行處罰的職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辱罵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事實。****被上訴人根據上述證據及上訴人行為的情節、性質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一審法院維持被訴處罰決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因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本院予以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牛×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 勇
代理審判員 董 巍
代理審判員 胡曉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好了,以上就是審判書全文。
之所以給大家分享這則判決書,就是為了讓大家看看,這些辱警、襲警的人,都是什麼貨色。
最後,還要感謝一審二審法官的堅持原則、維護法治、一身正氣、執法如山、秉公辦案、不徇私情、剛直不阿、不畏權勢、鐵面無私、明察秋毫、體恤民情、正大光明、一視同仁、有法必依、堅貞不屈!
啥都別説了,請全體起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