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子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警方不立案遭質疑_風聞
午后初雪-观察生活中最不易被发现的那一面 2019-07-19 15:05
辦案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根據偵查和證據顯示,涉案男子是不明知女孩不滿14週歲,故決定不予立案。
27歲男子通過網絡聊天,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後孩子母親發現並報警,認為男子涉嫌強姦。案發約兩個半月後,黑龍江富錦市警方調查認為,涉案男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引發孩子家屬的質疑。
今日(7月18日),辦案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根據偵查和證據顯示,涉案男子是不明知女孩不滿14週歲,故決定不予立案。

▲圖為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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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
2019年4月20日,黑龍江富錦市,一位孩子母親報案稱,自己未滿14歲的女兒,和一名成年男子發生性關係,認為該男子涉嫌強姦。
據孩子母親張女士介紹,女兒胡敏(化名)出生於2006年10月,今年12週歲,正讀初中。報警當天下午5點左右,胡敏沒有告知家人便離開家中,“那會我睡着了不知道,等醒來時已經6點多,發現孩子不見了,但她從來沒有不吱聲就出去。”
等到晚上7點,張女士發現女兒還未回家。她通過電腦登錄孩子QQ,發現孩子和一名網友聊天,並相約見面的過程。張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圖顯示,男子詢問“是放學嗎?”;“你幾點回家?”;“那你能跟我在一起多長時間?”。女孩回答他:“是的,我們晚上5點零5放學”;“週一晚上你來中學接我。”
根據聊天記錄中男子提供的車牌號,張女士報警,警方快速找到涉案男子張某,27歲。
“那會他還不承認和我女兒發生過關係。後來只説是見面,6點多就把孩子送了回來。”張女士説,家人期間一直在尋找孩子,直到晚上快12點,在小區的附近的馬路上發現女兒。“其實孩子一直在躲着我們,看見我們之後,她也想跑,我丈夫趕緊上前把她拽回來。”
在母親的追問下,女兒承認和這名網友張某發生性關係。當天夜裏,家人再次前往派出所報案,認為張某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隨後,警方對張某進行調查詢問。

▲圖為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複議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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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予立案 家屬質疑
案發後,警方將女孩內褲上的遺留物和男子DNA進行比對。女孩家屬告知記者,DNA結果顯示吻合。但在兩個半月後,警方卻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家屬提供的材料顯示,7月3日,富錦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家屬再提起行政複議後,7月8日,富錦市公安決定維持原判定。
孩子母親提供的一份錄音文件中,張女士詢問不予立案的原因,民警回覆她,犯罪是從主觀客觀上來判定的,涉案人主觀上不明知孩子年齡,客觀上雙方是自願的。“我們辦案是有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新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辦案民警,對方表示根據最高法出台的規定,與年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孩子發生性關係,需要認定對方是否屬於明知女孩年齡。“我們經過偵查後,還有兩個證人,以及女孩的描述,發現女孩明顯比正常孩子要成熟,女孩從體態、身材等方面確實也不符合實際年齡。而且嫌疑人的聊天記錄顯示,女孩和他説自己15歲,故嫌疑人是不明知女孩不滿14週歲的。”
對此,張女士表示質疑,她認為,即便當時孩子有説自己是15歲,但當地口語習慣,説的也是虛歲。“對方明知道她還在上中學,是個孩子,還和她發生關係。如果男的也是個10多歲的孩子,我也就不這麼追究了。但他畢竟是27歲的成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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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明知’判斷需嚴謹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介紹,依據《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但針對具體案件情況的不同,行為人是否構成姦淫幼女還需要對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為幼女進行判斷。
張新年律師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門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行為人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但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而言,應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是否可能為幼女,若可以做出判斷,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同時,若行為人在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則應直接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在此基礎上在通過適用《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進行一般處罰或從重處罰。
此外,對行為人不明知對方為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時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強姦罪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按照上述批覆的規定,在行為人不明知且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對行為人而言是不認為構成犯罪的。
“在這種案件中,對於行為人是否‘明知’的判斷要更加嚴謹,必須在現有證據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情況下,再作出行為人是否“明知”進而是否構成犯罪或是否應從重處罰的認定。”張新年律師説。
內容整合自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