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硬傷的公訴詞——評張扣扣案的公訴詞_風聞
边走边想-2019-07-21 14:29
總體來看,公訴書質量不錯👍但是,仍有可以商榷提高之處。其中一處還是硬傷。 一、在挖掘被告的犯罪動機之中,存在着以主觀推理判斷代替舉證的問題。 其引用被告自訴的殺王供詞,已經清楚地表明瞭其犯罪動機是報復殺人。公訴人有責任列舉證據證明被告供訴的真實性。因為犯罪動機至關重要,在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是否具有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遺憾的是,公訴人主觀斷言其是打着為母報仇的幌子殺人,斷然否認被告自己對殺人動機的供述,而以其他原因取代其動機。公訴詞引用的被告供述和其姐姐的證詞中,關於結婚生子的假設推理都不足以否定其具有報復殺人的動機的供述。此案的動機並非是單一的,而是有多個。應當是多因一果的案件。但是,公訴詞卻主觀的以偏概全的判斷其犯罪動機。這就是其硬傷之所在。 二、在揭示被告犯罪動機的成因時候,存在着兩個無視的問題。一個是無視被告在其母親被殺時其僅有13歲,並且是目睹了傷害過程,這可能對其幼小的心靈和性格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的事實。二是將其拜金主義價值觀的形成,完全歸咎於其個人的責任,而沒有揭示社會思想、道德、三觀的混亂對其價值觀形成的影響。公訴詞如果能在此方面進行發掘,將會通過本案的審理,起到更深廣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作用。這不能不説是一個遺憾。 三、未能深刻理解中央關於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溶於法治全過程的精神。未能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人情的關係。此案也反映出,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錯誤的“法不容情”法制觀餘毒的肅清,還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現代法制要求情溶於法。在立法層面上如果不能做到情溶於法,有可能產生惡法。在司法層面上不能做到情溶於法,有可能失之公允。就不可能實現辦一案服一片之目的。本案是在司法層面上存在這一問題。不光公訴詞存在此問題,我看了最高法宣的複核裁定書中,對被告人報復殺人動機的形成、歷史的和現實的社會原因的分析,都缺乏必要的闡述。我不是説核定被告人死刑是錯的。判死刑是正確的。而是説在法律文書中應該儘可能的做到全面的、充分的法理、情理的闡述。必競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君子報仇 十年不晚”的思想,在民間還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説這種思想就是完全錯誤的,其只所以能夠流傳至今還在民間有廣泛的影響,説明其中包含有人情、人性合理的內核。而人性是所有管理,包括法律治理在內的,必須遵循的基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