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無力的辯護——評張扣扣辯護詞_風聞
边走边想-2019-07-21 08:50
從專業角度看,辯護詞很精采,但也很無力。其在第五部份的“柔弱的懇求”準確的闡明瞭其辯護的無力。如果懇求法官能起作用的話,法官則是一個不稱職的法官,法律也就成了一個可以任由法院及法官主觀解釋的軟規則。 辨護詞的整體風格是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背離了中國法律環境,文辭優美、情感動人,在海洋法系的法庭上或許會有作用。但是,註定了在中國的法庭上,其表述的基本上是廢話。 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辯護意見,是第一部份提出的被告可能患有應激性精神障礙。但是,其第五部份張扣扣是個什麼人卻證明了其不可能是精神障礙患者。自相矛盾。第五部份純粹是畫蛇添足。 法院只所以不釆納其進行精神鑑定意見請求,以我看,是其提出的依據不力。其是根據弗洛依德的心理學為依據提出的,但是,心理學本身,無論是哪個學派,在學術界對其是否科學都存在很大爭議。用本身不確定的學説做依據,法官當然不會採納。應當使用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案例作依據,哪怕只是一點點疑點,作為死刑案件,法官也必須排除這個疑點方能下判。這就迫使法院不得不進行司法鑑定。顯然,辯護人缺乏醫學知識而又未臨陣䃼課。律師職業有這麼一個特點:你平時可以對法學之外的其他任何專業知識一無所知,但是,一旦當案件涉及到某個專業領域之時,你必須在案件程序給予你的短時間內,迅速學習並且在案件所涉及的專業知識範圍內,達到行業專家甚至超過普通專家的水平,才能為你的當事人提供最為有利的法律幫助。這就要求律師具有非常強烈的責任心和十分強大的自學能力。否則,很難稱其職。 辯護詞引用了大量的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及案例,甚至生造出一個民間法的概念,其是想從道德與法、情與法的辨證關係中為被告尋找從輕的理由。思路是正確的,但是,立足點不準。中央提出要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要德法並重,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等法治的全過程之中。這不光是有政治效力,同時也對立法、執法、司法產生指導原則的強制效力作用。辯護詞如果能以此作為立足點,並且有效的組織好其理由和證據,作為從輕辯護的理由,還是相當有力的。遺憾的是辯護人平時好像不太關心時事政治,缺乏必要的靈敏的政治嗅覺。因此,不能將傳統道德中的真善價值觀轉換為現代法治治理觀,從而形成對被告人有利而法官也可以採納的、有現代法理依據的辯護意見。總之,這是一篇華麗而無力的辯護詞。 寫完評論之後,我看到了公訴人的公訴詞。對公訴詞我另寫評價。但是,從公訴詞的內容中,我看到了該辯護詞存在的另一個問題以及律師行業中存在的一個通病。公訴詞在引述了被告人張扣扣供述自己的動機是報復殺人之後,其主觀的、沒有證據支持的、斷然否認了被告人的關於殺人動機的供述,也就是否定了該供述的證據效力。這應該説,公訴詞給辯護人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利的辯護機會。但是,辯護詞對公訴詞的內容隻字未提,卻用大量的篇幅在那自説自話的大談被告人的報復殺人動機。法官當然不會對此毫無證據支持的空話予以重視。這説明了二點:一是辯護人只是當庭宣讀其庭審前寫好的辯護詞,而沒有根據公訴詞的內容和法庭調查情況,及時對辯護詞進行修改、補充。二是可以看出,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幾乎沒有什麼活動。這一點是律師界長期以來存在的通病,即重視辮論階段而不重視法庭調查階段。不懂得法庭調查階段對法庭辯論階段具有基礎性的作用。辯護意見能否得到法官的釆納,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取決於辯護人是否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了有效的活動,為其辯護意見提供了經法庭調查查明屬實了的事實和證據。本案辯護人沒有抓住公訴人公訴詞中,主觀否定被告人關於犯罪動機的供述的錯誤,在法庭調查時當庭要求其舉出否定的證據。如果公訴人不能舉證,或者舉出的證據不足以完全支持其否定意見時,辯護人可以當庭申請法官口頭裁定確認被告人供述的證據效力。如果法官不作裁定,其可以明確要求法庭,將此段庭審內容和自己對被告人供述的意見如實記錄在案。不要認為這種強調是廢話。因為書記官做記錄時,由於種種原因,往往並不能完整準確的記錄庭審情況。而強調記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醒作用。同時,也可以起到讓法官之後聽到辯護意見時,想起此段法庭調查的情況,知道你的辯護觀點是得到了法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支持的。這樣就使得法官不得不重視甚至釆納你的意見。而從本案辯護詞中根本看不出辯護人在法庭調查時有何活動。只是海闊天空的胡㑆一通,以表現自己知識的淵博,而對被告人亳無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