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是市場經濟法治社會?無償徵收沒商量!平安鉅虧31億美元無補償:十年舊案的警示_風聞
德不孤-新闻搬运工2019-07-22 21:12
前言:歐洲國家一向標榜市場經濟、法制社會,可誰知道歐洲國家也有國有化,中國平安在十年前就因此鉅虧而且一直沒有得到賠償。
2007年為佈局海外金融平台,中國平安投資了富通集團旗下的富通銀行。當年底,中國平安子公司平安壽險以18.1億歐元的價格,從二級市場持有富通集團9501萬股份,成為富通集團單一最大股東,後繼續增持至4.99%。
始料未及的是,中國平安入股富通不到一年,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爆發了,富通集團出現嚴重的流動性危機。到2008年下半年,富通股價已下跌逾96%。
隨後,比利時政府出台國有化救助方案,將其拆解出售,富通集團資產大大縮水。根據公開資料,比利時政府將富通銀行從富通集團剝離,並將其75%的股權以114億歐元的價格出售給法國巴黎銀行。
按照相關協議,這一交易需要獲得富通集團股東大會的批准。但比利時政府並未依約尋求股東的同意。為平息股東的不滿,比利時政府成立了一個基金來補償富通集團的股東。但這一補償計劃只涉及歐盟國家的機構股東,而作為第一大股東的中國平安,不但始終被排除在重組之外,甚至連補償也無緣獲得。
國有化之後,富通集團從“銀、保雙頭鷹”肢解成一家僅含國際保險業務、結構化信用資產組合 部分股權及現金的保險公司,而上市公司核心業務不復存在,其股價也一路跌至1美元,令中國平安損失慘重。為此,中國平安不得不於2008年底計提減值準備金228億元。而其2008年年報顯示,中國平安對富通的投資共合人民幣238億元,由此損失超過90%。
比利時政府的做法引起了爭議。雖然遭到中國平安及其他很多股東的強烈抵制,但比利時政府還是執意完成了富通集團的國有化及出售計劃。
不過,比利時政府卻在富通集團國有化中獲利不小。公開資料顯示,比政府收購富通集團的價格為94億歐元,而單是富通銀行75%股權就售得114億歐元。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國平安通過各種渠道,與比利時政府進行長達數年的索賠、訴訟、仲裁。2015年4月30日,世界銀行投資爭端解決國際中心(ICSID)就“平安訴比利時案”做出最終裁決,仲裁庭以缺乏管轄權為由駁回了中國平安的仲裁請求。
在司法途徑解決無望的情況下,早在2008年,中國平安就寄望於通過外交途徑和政府間對話來解決此事。2008年底,中國一相關部委準備向比利時政府遞交一份照會,同時也尋求國內有關部門的支持。
接近中國平安的人士亦證實了這一説法。據其透露,在兩個相關部委的協助下,中國平安曾與比利時時任首相、副首相、財政部長等多名政府高層進行協商。針對中國平安提出的索償要求,比利時時任首相表示,願與中國平安商議補償方案。比政府也承諾,將落實首相的承諾,同意儘快商議具體補償方案。但從後續的情況來看,這一渠道的努力收效甚微。

平安投資富通一案反映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面臨的新型徵收風險,對此梅新育先生2008年12月專門撰文表達了他的看法,特此轉載,以供參考。
附文:
全球經濟危機時期中國海外資產面臨的新型徵收風險——解析平安投資富通爭議
作者:梅新育
來源:《國際貿易》 2008年12期
一、發展海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外直接投資是我國開放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正與日俱增。早在革命戰爭年代,中共地下黨創辦的廣大華行等公司就將業務開展到了美國等海外地區,不僅為我黨我軍提供了相當數額的經費,而且開闢了情報和軍需來源。建國之後,即使在先後遭受西方、東方集團封鎖的複雜困難局面下,我國最高領導層也盡力在海外維持了力所能及的投資規模。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海外直接投資進入新的發展時期。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頒發文件,提出15項經濟改革措施,其中第13項明確指出“要出國開辦企業”,從而在建國後首次將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確立為正式政策。1979年11月,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家海外合資企業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東京成立,中國企業跨國經營蓬勃興起的序幕就此拉開。
進入新世紀以來,在中國國際收支持續鉅額“雙順差”、中國經濟對海外市場和海外原料/能源依賴度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入持續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根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的《2007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截至2007年底,中國近7000多家境內投資主體在全球173個國家(地區)設立了1萬多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累計淨額(簡稱存量)1179.1億美元,其中2007年當年對外直接投資淨額(簡稱流量)265.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5.3%。2007年,中國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3376億美元,境外納税總額29.4億美元,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出口額1189億美元,2007年末境外企業就業人數達65.8萬人,其中僱用外方員工29.5萬人。
發展海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有着重要意義。通過對外直接投資規避貿易壁壘、取得先進技術和銷售渠道、取得和鞏固原料來源,這些已為人們所熟知;對於我國而言,發展海外直接投資還有擺脱美國經濟綁架和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兩項重要作用。
首先,我國對外資產規模已經相當龐大,2007年末即達22881億美元,對外資產淨頭寸10220億美元,而且還在快速增長,但官方儲備資產所佔比例過高是其現行結構的嚴重缺陷,2006年、2007年末儲備資產分別佔對外資產總額的66%、67%,在以儲備資產佔比高著稱的亞洲經濟體中僅次於印度。由於官方儲備基本上只能以高流動性政府債券形式持有,美元國債佔了我國官方儲備和整個對外資產的很大比重。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一方面可以方便地通過美元貶值使我國儲備資產大幅度縮水,從而變相賴賬,並打擊我國製造業部門;另一方面隨時可以要挾徵收我國持有的美國國債,逼迫我國在重大問題上向其退讓。假如我們能夠顯著提高海外直接投資資產在對外資產中所佔比重,上述美國綁架我國的機制就會大大削弱。一方面,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能夠相對便利地通過調整資產結構化解、降低匯率風險。如果美元貶值,由於美國進口依存度甚高,將在美國造成輸入性通貨膨脹,我國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資產以美元計算價格的上漲至少可以部分抵消美元匯率貶值的損失。另一方面,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資產可以更為廣泛地分佈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即使是在美國國內,也比政府持有的美國國債容易隱蔽自己的真實身份,由此可以顯著削弱美國政治要挾的潛在殺傷力。
其次,我國人口結構正快速老齡化,通過發展海外直接投資,分享人口結構相對年輕國家未來的經濟增長紅利,是我國解決該問題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二、平安集團投資富通集團受損案凸顯我國海外資產徵收風險
有鑑於此,保護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安全發展是我國政府必須重視的課題;在實踐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海外直接投資也面臨形形色色的商業性和政治性風險,其中,徵收風險就是除戰爭或政治暴力風險之外性質最嚴重的政治性風險。而且,中國海外資產面臨的徵收風險有其特點,在當前的全球性經濟金融危機中又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其他國家的國有化、併購等反危機對策有可能損害中國投資者的權益,中國平安集團對比利時富通集團投資因有關國家政府實質上的徵收行為而損失慘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海外資產遭受的最大徵收案件,就是一個危險的信號。為了我國現有海外資產的安全和未來海外投資的安全平穩發展,為了激勵我國赴海外投資者樂於接受政府監督而不是千方百計逃避政府監管,我國政府有必要對此案給予足夠關注並採取強有力行動。
就近期而言,我國政府需要儘快向有關國家開展外交交涉,維護平安集團投資資產的合法權益,表明中國政府對我國企業在比利時投資的合法權益被強行徵收的關注,要求比利時政府嚴格按照我國與其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給予中國受損企業合理補償,並要求比利時政府對中國投資企業國有化時嚴格按照其國內法律要求的程序進行。就中長期而言,我國還需要審視此次和近年曆次徵收風險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護體系,與各貿易伙伴談判修訂、完善相關投資保護協定和經濟貿易合作協定,並納入我國對多邊框架下投資保護和投資爭端處理機制的立場中,包括聯合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以及世貿組織,等等。
三、平安集團海外投資遭遇徵收風險始末
徵收風險即東道國政府對外資企業實行徵用、沒收或國有化的風險。在上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發展中國家曾經掀起國有化高潮,當時徵收風險較為突出。1980年代以來,徵收風險已經大大降低,各國政府為了發展經濟而競相吸引國際投資,在大多數建立了正常政治秩序的國家,公開、直接的徵收風險基本上已經可以忽略不計。
儘管如此,在中國企業跨國經營中,“蠶食式徵用”(creeping expropriation,又稱“間接徵用”)仍然是非常現實的風險,甚至有所上升。所謂“蠶食式徵用”,本意係指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合同中事先約定,外國投資者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比例分期將其股份逐步轉讓給東道國政府或國民,使東道國方所持股份達到51%以上,甚至100%。[[①]](https://mcrp.macrochina.cn/u/23/archives/2008/user_post.asp)後來其內涵逐步豐富、發展,按照經合組織開發援助委員會投資保證專門委員會《關於保護外國人財產的條約》第三條的註釋,蠶食式徵用具體指不適當的獨斷性徵税、限制匯款、禁止解僱、拒絕批准進出口原材料,等等。美國眾議院有關材料則將蠶食式徵用定性為對外國投資者的歧視性待遇、外資政策的改變、強制國有化、借貸限制、僱傭外國人的限制、強制出口、價格統制,等等。總結蠶食式徵用各類具體行為,可以將其定義為東道國中央、地方政府並未公開宣佈直接徵用企業的有形財產,而是以種種措施阻礙外國投資者有效控制、使用和處置本企業的財產,使得外國投資者作為股東的權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或實際上被取消,從而構成事實上的徵用行為。
此前,我國企業、海外華商面臨的蠶食式徵用風險主要有三種情況,即作為貿易保護主義工具的蠶食式徵用、與腐敗動機結合的蠶食式徵用,以及東道國政策法規變動導致的蠶食式徵用。而在此次危機救援中,將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國有化、安排由健康機構收購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股權的手段得到了普遍使用,但這種手段可能對中國企業、居民在海外投資的權益構成徵用風險,我們不可忽視,平安集團此次所遭遇的徵收風險就是如此。
自2007年11月以來,平安集團共計斥資人民幣238.38億元購入富通集團股票,按照2007年全年平均匯率1美元兑換7.6040元人民幣計算,摺合31.35億美元。按投資金額排行,平安集團對富通集團的投資在迄今為止的中國金融業對外直接投資中名列前茅,僅次於中國工商銀行以56億美元購買南非標準銀行20%股權(2007年10月)和中投公司購買摩根士丹利50億美元可轉債(2007年12月)。截止2008年6月30日,平安共計持有富通集團股票1.21億股,以4.81%的持股比例成為富通集團最大股東,並將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本來,這筆投資可望成為中國海外投資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次貸危機的急劇惡化導致局面急轉直下。本來,在市場遭遇危機時期廉價收購企業股權或資產,這是企業併購的常理,也符合中國政府一貫的指導思想。早在1984年8月,陳雲就指示道,“利用世界鋼鐵不景氣的機會,對國外要倒閉的鋼鐵企業進行投資,搞合營,為什麼不可以考慮?可以考慮!我贊成這個辦法,這個辦法好。對外開放不一定都是人家到我們這裏來,我們也可以到人家那裏去。向國外鋼鐵企業投資,訂購鋼材”。[[②]](https://mcrp.macrochina.cn/u/23/archives/2008/user_post.asp)榮毅仁也早在1980年代前期就向陳雲提出要在國外搞一些中國的“康白度”(英語“買辦”的音譯)。在次貸危機出乎絕大多數人意料而發展成為百年難遇的全面經濟金融危機之後,富通集團陷入暫時的流動性危機,其股價一路下跌,至今已比去年平安收購時的股價下跌95%以上,導致平安集團蒙受了鉅額賬面浮虧。今年第三季度,由於對其持有的富通集團股份按市價折算計入了人民幣157億元的虧損,中國平安集團罕見地出現淨虧損。市場普遍預期,由於富通集團股價進一步下滑,中國平安第四季度將再次公佈資產減值損失,甚至有可能完全沖銷對富通集團的投資。
中國平安投資富通遭遇鉅額賬面浮虧一事在中國國內激起了強烈反響,身為香港金融家的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形象地説,如此巨大的海外投資損失會令毛澤東和陳雲在九泉之下驚醒(見香港《亞洲週刊》採訪報道)。至於此事在中國股票市場上產生的振盪,平安集團決策層因此而遭到的猛烈抨擊,自不待言。毫無疑問,平安集團投資富通遭受鉅額賬面浮虧,其自身判斷失誤不能辭其咎,該公司最高決策層沒有充分預計到次貸危機的嚴重程度;但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政府採取的違法徵收行為也嚴重惡化了事態,令平安遭受了多重損失:
首先,在這場危機中,各國政府救援陷入危機的金融機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提供貸款;政府注資參股;為銀行債務和存款提供擔保;為銀行間信貸提供擔保;撮合健康金融機構收購危機機構。本來,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政府於9月29日宣佈向富通投資112億歐元(合163億美元)分別收購其全資子公司部分股權,這一計劃符合各國通行的危機救援方式。但荷蘭政府率先違反承諾,比利時政府跟進,將富通集團推入極為不利的境地,然後採取種種違法手段脅迫富通集團董事會同意分別向荷蘭、比利時政府廉價全盤出售其盈利能力最佳的銀行和保險子公司,佔富通集團原有資產的95%左右,給富通只留下有限的國際保險業務、出售子公司所得現金和已成十足垃圾的美國次級債券。在這種情況下,富通股價急劇下滑也就是必然的了。
其次,這些拆分出售富通資產的計劃由荷蘭、比利時政府一手包辦,操作過程中多有違反他們本國和歐盟相關法律之處。首先,富通章程明確規定,董事會的一切決定必須符合集團的公司治理宣言,而公司治理宣言明確規定,深遠影響富通集團性質的交易必須提交公司股東決定,特別是導致富通停止經營保險或銀行業務的交易必須提交股東決定,將導致富通核心權益超過1/3被削減的撤資計劃也須經股東批准。然而,比利時政府一手全盤包辦其收購和轉售交易,首先購入富通集團下屬全資銀行子公司富通比利時銀行(Fortis Bank SA/NV)全部股權等項資產,然後立刻將富通比利時銀行(Fortis Bank SA/NV)的75%股權和富通比利時保險子公司(Fortis Insurance Belgium SA/NV)全部股權轉售巴黎銀行,有關談判完全由比利時政府和巴黎銀行代表進行,談判結果直接半強制性地由富通董事會接受,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經過富通股東會審查同意,而比利時政府代表又根本沒有經過正式委任成為富通的日常管理人員或代表。
第三,比利時政府“收購”(假如將這種實質上的強制行為稱作“收購”的話)富通全資子公司價格極其低廉。比利時政府通過其私人投資公司SFPI/FPMI分兩次購入富通比利時銀行(Fortis Bank SA/NV)全部股權,收購價格合計94億歐元,此價僅相當於當時銀行自有資產價值的50%—60%,也顯著低於市場公認估值。在賤價收購富通比利時銀行之後,比利時政府立即將其75%股權轉售法國巴黎銀行,立刻獲得16億歐元收益。而且,這樣的低廉價格,這樣重大的收購,不曾向富通股東征詢意見;相比之下,美國官方安排摩根大通收購陷入困境的貝爾斯登,貝爾斯登第一次股東會憤怒地否決了過低的收購價格,摩根大通迅速大幅度提高收購價格,方才贏得貝爾斯登股東會認可。
第四,倘若比利時政府向富通股東公平分配轉售富通比利時銀行所得利潤,這筆程序不合法的交易至少還能保持結果公平,然而,比利時政府在這個環節不僅沒有挽回、消除對中國投資者的損害,反而制定了嚴重歧視中國投資者的富通股東補償計劃,明確規定只補償歐盟個人股東,不補償機構股東和非歐盟股東,在此計劃下,平安集團將不能獲得分文補償。
四、為什麼應當對平安—富通投資爭議案開展外交交涉?
綜上所述,荷蘭、比利時政府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了對中國平安集團投資資產的非法徵收。基於這一事實和以下理由,我國政府應儘快向有關國家開展外交交涉,維護平安集團投資資產的合法權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下文簡稱“《協定》”)有關條款規定,締約方如出於公共利益而確有必要徵收、國有化對方投資企業,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關於一九八四年六月四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的議定書》(下文簡稱“《議定書》”)第一、第二、第七條進一步詳細明確了《協定》有關條款。比利時政府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有關條款,也違反了他們本國和歐盟的多項法規,我國就此開展外交交涉,有法可依。具體條款如下:
《協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締約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享受公平的待遇。”第二款規定,“除非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和維護法律而採取必要措施,上述投資在其管理、經營、使用或清算方面受到保護並享受公平的待遇”。第三款規定,“本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待遇和保護,不應低於第三國投資者所享受的待遇和保護。” 這樣,比利時政府對富通案規定只補償歐盟個人股東,不補償機構股東和非歐盟股東,顯然違背上述條款。
《協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締約一方可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在其領土內的投資採取徵收、國有化或其他類似措施,但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措施是依照國內法律程序所採取的;(二)與對第三國投資和投資者所採取的措施相比,是非歧視性的;(三)並伴有對補償支付的規定。”
第二款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的補償,將以可兑換貨幣支付,不無故遲延地付給投資者,並可自由轉移。”
第三款規定,“如果締約一方徵收在其領土內設立的某企業的資產和財產,而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擁有該企業的資本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參股,締約一方將對該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擁有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參股,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這樣,平安對富通的投資符合《協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比利時政府對其採取的國有化措施不僅存在違反比利時國內法律程序的瑕疵,而且沒有補償,違反第一款。
其次,此案涉及中國海外投資資產規模之巨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中國海外資產遭遇徵收案件之最,在全世界也屬罕見,政府不可置之不理。此前,中國海外資產遭遇的最大徵收案是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凍結中國在美資產,按美國國會1960年《對中國債權要求法》設立的美國“解決對外國債權要求委員會”判定,此案中共有7650萬美元中國在美資產遭到凍結。相比之下,如上文所述,平安集團投資富通陸續投入人民幣238.38億元,按照2007年全年平均匯率1美元兑換7.6040元人民幣計算,摺合31.35億美元。換言之,我國在和平年代遭到非敵國違法徵收的海外資產額度高達戰爭時期敵國徵收海外資產的將近41倍。
第三,如果中國政府對規模如此巨大的海外中國資產被非法徵收案件不作出強有力反應,無異於激勵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起而效仿,對我國海外投資安全影響如何,可想而知。須知,嚴重經濟危機轉化為政治危機的風險本來就不容忽視,我們不能助長心懷不軌者的覬覦之心。
第四,我國政府就此案開展外交交涉,有助於激勵我國赴海外投資者樂於接受政府監督而不是千方百計逃避政府監管。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實際規模遠遠高於官方統計,大量海外直接投資遊離於我國政府的監管和保護之外。早在1995年,世界銀行就將我國列為世界第八大對外直接投資母國,遠遠高於我國官方統計。用國際通行方法估算的中國資本外逃數字相當龐大驚人。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衡量標準,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淨誤差與遺漏”項目為負數且達到該國進出口貿易額的5%以上,那麼該國就存在比較嚴重的資本外逃。而在中國1990—2001年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淨誤差與遺漏”項目均為負數,其中有7年達到進出口貿易額的5%以上,最高的1995年佔比為6.3%。1998—1999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淨誤差與遺漏”項目超過其它全部新興市場經濟體(對發展中國家與經濟轉軌國家的統稱)總和。用修正的“間接測量法”估算中國資本外逃規模,計算結果是1987—2002年中國資本外逃合計2766.6億美元,是同期我國利用外債資金總額(1119.1億美元)的1.47倍,約佔同期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總額(4298.4億美元)的64.4%。1998年,中國資本外逃規模平均估算為536.8億美元,大大超過當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455億美元),當年中國資本外逃佔GDP比重高達5.7%,甚至超出金融危機時期的墨西哥、韓國(約2.2%)一倍以上。只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在日趨強烈的人民幣升值預期驅動下,變相資本內流大幅度增長,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的“淨誤差與遺漏”項目才轉為正數,資本外逃總體規模才趨向下降,但對外直接投資規避政府登記管理現象仍呈上升趨勢。
大量資本外逃,大量對外直接投資沒有在政府登記,這意味着鉅額中國財富脱離了中國法律管轄,卻要接受外國法律管轄,這已經構成了對中國主權的侵蝕。對此,我們除了直接防堵之外,還需要探究投資者逃避登記監管的動機,以便對症下藥。在我國不少赴海外投資者看來,在政府登記、接受監管意味着要額外付出不少成本,卻看不到什麼利益,因此他們極力逃避政府的海外投資登記管理。如果我國政府對此案採取積極有力的應對措施,他們會由此意識到,接受政府的海外投資登記管理有利於維護他們的投資安全,得大於失;如果我國政府對此案不聞不問,那麼,他們逃避政府登記管理的動機將進一步大大加強。
第五,一些外國股東、股東組織(如泛歐股東協會組織Euroshareholders)在此案中與平安集團立場相近,有的股東已展開集團訴訟,要求荷蘭、比利時法庭判定荷蘭、比利時政府採取的上述徵收行為違規,這些情況有利於我方爭取理想結果,我國政府的正式外交交涉將進一步顯著提高我方取得理想結果的概率。
勿庸諱言,在9月29日富通和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政府宣佈初步救援方案時,平安層發表聲明對此表示歡迎,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的初步救援方案遠比後來的實際處理方式合理,另一方面是因為平安當時如發表反對聲明,將加劇市場恐慌,加重富通遭遇的擠兑和股價下跌壓力,令自己受損。因此,我們不宜以此為由否定平安目前對非法徵收風險的抗爭。
五、我方可供選擇的中長期對策
如果就平安-富通投資爭議案開展外交交涉,我們要做的首先應該是要求相關國家履行在投資協定下承擔的國際義務,給予我國投資者充分的補償。此外,由於比利時政府對富通資產的處置屬於非法徵收,巴黎銀行的收購行為無異於明知而購買賊贓。如果屆時完成了資產交割,那麼我方的交涉對象還需要加上法國。如果巴黎銀行因為此事而直接、間接付出巨大代價,將對其它覬覦中國海外資產者構成有力的威懾,有助於增進我國海外資產的安全。
從中長期來看,平安海外投資遭遇的非法徵收風險本屬壞事,但如果我們能夠總結此案和近年曆次徵收風險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護體系,那麼,壞事未必沒有可能轉化為好事。
就此次平安事件而言,最大的教訓是東道國緊急救援金融危機的客觀需要如何避免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所要尋求的應當是實現兩者的統一,既不抹煞東道國面臨金融危機採取緊急救援措施的權力,也對投資母國的合法權益提供足夠保護,因為我們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迅速發展的對外投資母國,也是吸引了大量外商直接投資的東道國。我們需要根據這些經驗教訓與各貿易伙伴談判修訂、完善相關投資保護協定和經濟貿易合作協定,在平安遭遇此次風險的歐洲,中國和歐盟雙方已啓動完善1985年《中歐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談判,我們可以考慮將此案經驗教訓納入新協定中。此外,在聯合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世貿組織等多邊框架下,我們也需要根據近年來的經驗教訓修訂、完善自己對投資保護和投資爭端處理機制的主張。作為一個大國,中國絕不能僅僅是被動地“與國際慣例接軌”,還需要主動地爭取按照自己的利益制定國際經貿規則。
(2008.12.8,僅代表個人意見)
主要參考文獻:
1. 姚梅鎮主編:《國際投資法教學參考資料選編》(上、下冊),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
2. 陳安主編:《國際投資法》,鷺江出版社,1988年;
3. 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
4. 梅新育:《我國跨國經營政治性風險及其應對》,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經濟活頁文選》,2004年12月;
5. 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7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
[[①]](https://mcrp.macrochina.cn/u/23/archives/2008/user_post.asp)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第256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
[[②]](https://mcrp.macrochina.cn/u/23/archives/2008/user_post.asp) 陳雲:《對外開放,我們也可以到人家那裏去》(1984年8月20日),《陳雲文集》第三卷,第537—538頁,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
照片截自梅新育專著《大象之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