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對職業放貸人首徵税:3600元執行到位利息徵810元_風聞
逆风如解意-2019-07-24 21:08
來源:澎湃新聞
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獲悉,7月23日,該院積極對接税務部門,依法對兩名身為職業放貸人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税費共計910.17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税務機關指定賬户。

澎湃新聞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兩名當事人涉及兩起案例,較早的一起涉及職業放貸人齊某,其執行到位利息3600元,應繳利息税費810.17元。這也成為浙江首起對職業放貸人徵税的案例。
申請人齊某與被執行人呂某、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齊某於今年4月12日向柯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7月3日,被執行人呂某支付申請人齊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經查,申請人齊某已被納入柯城法院“職業放貸人名錄”。7月22日,柯城區法院向區税務局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7月23日,柯城區税務部門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請人齊某應繳利息税費810.17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税務機關指定賬户。
今年7月,浙江高院與國家税務總局浙江省税務局聯合發佈《關於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税費的會議紀要》明確:申請執行人為“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的民間借貸案,本金與利息已執行到位的,法院執行部門應向税務機關通報,由税務機關依法徵税,徵收税費的範圍為通過執行程序獲得給付的利息收入。
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執行部門認為案件符合協助徵收税費的類型和範圍的,及時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將職業放貸人名單、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況通報給當地税務機關,由税務機關對其依法徵税。根據在案證據,尚難以明確利息收入等情況的,可以先行將裁判結果及執行到位款項等基本事實和徵税線索向税務機關通報。税務機關接到通報後,應對徵税事宜進行核實,認為應當徵收税費的,在收到《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計算納税人應繳税費金額,並出具《關於協助徵收税費的函》交付法院。法院依據函件通知當事人欠税事宜,並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税務機關指定賬户。税費劃轉後,納税人可以到税務機關開具完税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