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實務 | 海外投資聯合體的優劣及風險應對措施【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19-07-25 20:57
走出去智庫觀察
聯合體是國際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的重要商業運營模式,目前已成為我國工程企業邁向國際市場的有效途徑。但聯合體的運作和管理有其自身特點,不確定性和風險較大。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國外專家認為聯合體三類風險主要為項目特定風險因素、聯合體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中國企業從合作伙伴選擇、投標、簽約到項目全過程都應當認真研究相關的風險,並採取有關措施管理好風險以減少損失。
如何做好海外投資聯合體的管理以規避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海外事業部霍清楠的分析文章,供關注海外工程承包管理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中國承包商在業績或者資質方面難以滿足業主的招標要求時,需要與當地承包商進行聯合。通過這一聯合,既可以發揮當地承包商整合資源的優勢,又可以發揮中國承包商自身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可大幅提高中標概率。
2、與公司型聯合體相比,合同型聯合體由於不是法人主體,很難提供有效的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
3、如果中方為大股東,則應確保其作為聯合體中的牽頭人,擁有對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如果中方是小股東,則要保證其在重要事項上的發言權,並儘量爭取在重要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霍清楠
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外事業部
近年來,不少中資企業開始選擇與外方公司組成聯合體進行投資。在聯合體中,各方之間通過簽訂聯合體協議,約定聯合體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權比例、出資義務、聯合體公司或項目的管理、決策和運營程序等。
對於企業而言,充分認識聯合體的特性並制定應對措施,對於管控海外投資風險、維護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組建聯合體的原因
一、滿足當地法律的強制規定
一些國家對外資進入建築領域有強制性規定。
例如:印度尼西亞為保護國內企業的市場份額,對外資企業在政府基礎設施領域工程的投資做了相應限制,外資企業只被允許參加基礎設施部門建築價值1000億印尼盾以上的投標和其他部門採購和服務價值在200億印尼盾以上的投標。此外,外資如果投資建築工程行業,其股權比例最高不得超過67%。因此,如果外資企業在印度尼西亞承接項目,必須與當地公司組成聯合體。
又例如:在馬來西亞,外國承包商如果要註冊成立建築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馬來西亞建築發展局的批准,並獲得建築承包等級證書,且根據該國相關法規的要求,外國獨資公司不能獲得A級建築資質,因而不能作為總承包商參與政府1000萬馬幣以上項目的招標。因此外國公司如欲獲得A級建築資質,就必須與當地公司合作。
二、滿足業主的招標要求
有的海外項目,業主會要求投標主體必須有當地公司的參與,或者在評標時給予當地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優惠。
另外,中國承包商在業績或者資質方面難以滿足業主的招標要求時,需要與當地承包商進行聯合。通過這一聯合,既可以發揮當地承包商整合資源的優勢,又可以發揮中國承包商自身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可大幅提高中標概率。
三、實現商業意義上的共贏
在有些情況下,企業為了在追求更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實現風險分擔的目的,也會積極尋找當地合作伙伴。
例如,如果企業意欲進入一個新興市場,通過與當地企業聯合,可以利用當地公司熟悉當地事務的優勢,幫助自身積累廣泛的社會關係,為日後疏通解決在當地市場上的各類問題提供便利。而對於當地企業來説 ,則可以獲得中國承包商在融資方面的協助,促使項目儘早落地。
不同類型的聯合體及其優劣勢
第一類 公司型聯合體
公司型聯合體,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組織為了共同開展業務,以公司的形式成立的聯合體。
設立公司型聯合體可以是為了某—個特定的項目,項目一旦結束,公司就解散;也可以是長期存續,以用來繼續合作下一個項目。
在這一類型聯合體中,聯合體成員擁有公司的股份,根據股份比例享有權利、分享收益、分擔支出、承擔風險,並依據聯合體內部的管理規則( 如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共同管理和經營聯合體。
公司型聯合體的主要優勢在於 :
(1)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內部管理和股權架構較為清晰,更容易與第三方進行交易。
(2)聯合體各方作為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而有助於實現風險的隔離。
(3)公司以自身名義持有資產,容易獲得抵押貸款或股權質押融資。
其劣勢則在於:
(1)公司型聯合體會受到東道國相關法律的管轄,可能會對公司中的外資控股比例有要求;
(2)公司型聯合體在治理方面的靈活性較弱,其終止或註銷的手續也較為複雜。
第二類 合同型聯合體
合同型聯合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為了共同參與某個項目,或者為了整合資源去實現某個共同目標,通過合同組建的聯合體。
在該類型聯合體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均通過合同來確定,各方原有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實務中,合同型聯合體多適用於單個項目的合作。
合同型聯合體的主要優勢在於:
(1)沒有固定形式,不需要創建獨立的法人實體,因此組建、管理以及解散的手續都較為簡便,也無需額外支付費用。這一點對於中小型項目往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2)在很多情況下,合同型聯合體具有“税務透明”的特性(既非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也非企業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其所需承擔的税費往往較低,有助於實現税費成本的優化。
其不足則在於:
(1)在合同型聯合體中,各個聯合體成員對各自的資源和人員保持管理上的獨立控制,有時會被認為缺少足夠緊密的組織架構。
(2)合同型聯合體的成員對外往往需要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情況視東道國當地的法律規定)。
(3)在某些司法轄區,合同型聯合體可能會被認定為合夥企業,聯合體成員需承擔合夥企業的法律後果(如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與公司型聯合體相比,合同型聯合體由於不是法人主體,很難提供有效的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
聯合體下企業權益的維護
儘管設立聯合體能夠為中資企業在東道國市場提供一系列便利, 但與此同時,中資企業也要清醒地認識到聯合體背後的各類問題:
(1)聯合體的管理層次較多,各成員間利害關係複雜,有時可能會無法就重大問題形成高效率、高質量的決策,甚至會因為在某項議題上無法達成一致而產生爭議、形成僵局。而一旦僵局持續,則很可能造成聯合體在主合同項下的違約。
(2)如果聯合體內部責、權、利劃分不清,容易形成互相推諉的問題。例如,有時企業為投資某一項目而組建SPV公司時,當地承包商/運營商 、政府並不承擔資本金出資義務,但在分配利潤時卻要求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
(3)如果聯合體一方是政府所擁有的實體或具有政府性質,當東道國出現政治動盪時,聯合體各方可能需要應對相關政治問題。
鑑於此,中資企業要在充分發揮聯合體優勢的同時,有效維護自身在聯合體中的權益,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應對措施:
一 、慎重選擇聯合體夥伴,重視對合作夥伴的盡職調査
中資企業在選擇聯合體的合作伙伴時,應先對其資信和能力進行充分調査,特別是分析其所擁有的優勢是否能彌補自身的不足。
例如,中國承包商的優勢往往在於資金和施工技術,短板則一般在運營階段,如果中國承包商能與國際上或當地有經驗的運營商合作,就可以充分利用彼此的優勢,真正達到 “優勢組合”的目的。
此外,慎重選擇合作伙伴還有助於防控風險。這是因為項目業主在招標時,通常會要求聯合體各方對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合體一方違約,另一方也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選擇合作伙伴時,企業應從合作方的信譽、能力以及公司運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二、提前約定項目實施階段的快速爭議解決機制,避免出現決策“僵局”
有的聯合體協議會約定, 在出現決策“ 僵局”時,將其提交至項目執行委員會進行裁定,但有時執行委員會也可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針對這類情形,聘請獨立第三方專家出具決策意見是較優選擇,因為第三方專家在獨立性、中立性、專業性以及權威性方面往往具有較強的説服力,容易被聯合體的各方所接受,且相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聘用第三方專家所需花費的費用較低、效率較高。
三、重視聯合體協議的制定,合理分配聯合體各方的權利義務
聯合體協議的重要性貫穿於項目的投標階段和實施階段,通常招標人會要求聯合體在投標時就提交聯合體協議,否則會拒絕聯合體的投標。
因此,擬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會在投標階段簽署簡易的聯合體協議,在投標時將該聯合體協議同其他投標文件一併提交給招標人,待投標成功後,再簽署更充分的協議用於項目執行階段。
為避免後續爭議,各方在制定聯合體協議時,應對協議的各項條款進行充分協商,明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中方為大股東,則應確保其作為聯合體中的牽頭人,擁有對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如果中方是小股東,則要保證其在重要事項上的發言權,並儘量爭取在重要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聯合體協議還必須約定因一方違約或者任意退出而導致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處理辦法。
四、投保海外投資保險,合理轉移聯合體的投資風險
聯合體各成員間的利害關係複雜,為避免產生糾紛,需要事先確立明確的風險分擔機制。
對於海外投資項目(例如PPP項目、BOT項目等)而言,其通常週期長、金額大,相對於傳統施工總承包項目,會面臨更加嚴峻的政治風險(例如徵收、匯兑限制、戰爭和政府違約風險等)。而此類風險通常難以像建設風險或運營風險那樣轉移到聯合體的某一方來承擔。鑑此,選擇投保海外投資保險是承包商轉移風險的有效途徑。
來源:一帶一路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