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抓賊”致死案,法律擦亮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尊嚴_風聞
徐十郎-关注时政,关注天下2019-07-25 17:06

(圖片來源於上游新聞)
人們常説“家是整個世界在下雪、走進其中卻是春天的地方”。然而,在廣西桂林市賣雞蛋的陳某雄,怎麼也沒想到,一場發生在他家裏突如其來的變故,將他打得措手不及。
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在桂林城區做禽蛋生意的陳某雄,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自家倉庫廁所裏。陳某雄懷疑對方是小偷,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報警。警方到場發現黃清脈搏微弱,醫護人員抵達時黃清已無生命體徵。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2018年7月11日,陳某雄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今年3月14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對陳某雄執行逮捕。
7月18日,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決定對當事人陳某雄撤回起訴。陳某雄從象山區人民法院領到了准許撤訴的刑事裁定書。
在自己家中廁所“抓賊”致其死亡,引起了軒然大波,陳某雄本人一度也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黃清出事後,其家屬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稱:“黃清與被告人陳某素不相識,黃清死亡給原告家庭極大的驚嚇和刺激,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和巨大經濟損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81萬餘元”。
黃某家屬堂而皇之要求“索賠”,豈不是咄咄怪事?
你夜半三更私闖民宅,居然成了“有功之人”?難道你是我請到家中的“貴客”,亦或是來為我裝修房屋、清洗地板、維修家電的勞動人民,不幸“因公殉職”?有錯的一方憑什麼有此底氣,要什麼“賠償81萬”?
你半夜闖入我家,給我的家庭造成極大的驚嚇和刺激,精神受到極大傷害,你現在居然惡人先告狀,如此振振有詞、理直氣壯,你們真把自己當成了做好人好事的“英雄”?這世間還有沒有公道和王法?

(家中抓賊現場還原圖、來源於上游新聞)
網友們幾乎是一邊倒的認為“不應起訴!私人住宅有不受侵犯的尊嚴”。有人説,如果我們在自己家裏都沒有安全感,我們最私密的空間都能被他人隨意侵佔,這個世界豈不太可怕?面對私闖民宅者,抓還是不抓?公民在家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竟然還要冒這麼大的風險和顧慮,那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對當事人陳某雄撤回起訴,回應社會關切,體現司法擔當,為人民羣眾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氣壯膽,弘揚社會正氣,用法律擦亮了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尊嚴。
也許有人會説,小偷罪不至死;既然小偷死了,捉賊的陳某雄就該負責。事實上,在自己家裏捉賊是陳某雄的權利,黃清既沒有偷竊的權利,更沒有夜半私闖民宅的“自由”。家裏進了不速之客,陳某雄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壓制算是温和的制服,主觀上沒有致死黃清的意圖,並在第一時間報警,完全是有禮有節,在自己家裏捉賊憑什麼要“負責”呢?
這些日子,陳某雄一直心有餘悸,領到撤訴的刑事裁定書整個人算踏實了。他説“如果是賊,還是要抓。我要保護自己的財產,要保護家人安全”。
注:參考文獻:家中廁所撞見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賊”致其心臟病死亡被公訴索賠81萬_風聞社區 家中廁所撞見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賊”致其心臟病死亡被公訴索賠81萬 評論 112 法律
桂林“抓賊”致死案後續:檢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86587968637385
“捉賊”惹人命官司當事人:捉賊不後悔 擔心影響孩子_網易新聞 https://news.163.com/19/0430/10/EE0MV2NL0001875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