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對金控集團下狠手,誰是監管重點?_風聞
一见财经-一见财经官方账号-百闻不如一见,事实胜于雄辩2019-07-27 09:53
安邦被“瘦身”後,監管部門祭出了最嚴厲的針對金融集團(金控公司)的監管辦法。
7月26日晚間,央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放在官網最顯著的位置。為了配合《辦法》的發佈,央行還發布了“答記者問”。
這個《辦法》不是一份普通的文件。
2018年1月17日,《人民日報》第二版要聞頭條刊登《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專訪銀監會主席郭樹清》文章,還特別註明“權威訪談”。
時任銀監會主席郭樹清説:“少數不法分子通過複雜架構,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構建龐大的金融集團,已經成為深化金融改革和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的嚴重障礙,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之後,監管部門對金融集團採取了高壓態勢,很多民營企業主動出讓手中金融機構股權;中信集團、螞蟻金服、光大集團、招商局、蘇寧集團被作為金控集團監管首批試點單位……
本次發佈《辦法》用意非常明確,這是監管試點後,監管層拿出的首份監管細則。這不是監管的終點,而是開始。
1
《辦法》全文12685個字,56條,對金控公司的定義、控股權、監管機制、設立許可、股東的禁止性行為等做了全面規定。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金控公司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
一是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
二是部分企業控制關係或受益關係複雜,風險隱蔽性強。
三是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四是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一見君注意到,上述問題郭樹清和易綱這一年多在不同場合都提過。
比如,郭樹清在上述《人民日報》的文章中就説:“有的股東甚至把銀行當作自己的提款機,肆意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又比如,在2018年3月24舉行“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8年會”上,央行行長易綱也説:“少數野蠻生長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着風險,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以及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比較突出,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
所以,高層的表態仔細琢磨,都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有所指的。
根據《辦法》,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依法設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辦法》對什麼是“金融機構”這種常識性問題也做了明確説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看原文。最重要的一點是,金控公司將持牌經營。
持牌經營其實意味着金控公司的設立進入許可時代,不是以前那種入股幾家金融機構或者買幾個金融牌照就能成為金控公司,這意味着很多“金控公司”可能會被取締。
為什麼這麼説,看看《辦法》對金控公司股東的要求就知道了。原文件中規定了很多,一見君覺得最重要的是以下幾條:
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所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有能力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
股東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
很明顯,上面的條件,現在很多“金控集團”是不滿足的,尤其是對很多民營企業來説。
《辦法》稱,如果不滿足條件,人民銀行可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註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2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於非金融企業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設或監管的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條件。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中央級投資運營機構,不適用《辦法》。
也就是説,**像北京金融控股集團、中央匯金公司等金控公司並不受《辦法》約束。**所以,誰是監管的主要對象,一目瞭然。
事實上,央行去年11月份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中已經説的很清楚了。
按照央行方面的分類,目前我國在實踐中發展形成了兩大類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點的機構:第一類是由金融機構通過投資其他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第二類是由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徵。
第一類中,典型代表是中國平安集團,平安旗下擁有平安壽險、平安產險、平安養老險、平安健康險、平安銀行、平安信託、平安證券、平安大華基金、平安融資租賃,實現了金融全牌照。
第二類就比較多了,比如螞蟻金服、蘇寧集團以及很多大型國企、民企控股的金融集團,詳細分為以下5類:
1、國務院批准的支持國家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控股了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國有獨資企業;
2、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參控股本地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如天津泰達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集團等;
3、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出資設立、專門管理集團內金融業務的資產運營公司,如招商局金融集團;
4、民營企業和上市公司通過投資、併購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如海航集團、復星國際、恒大集團等;
5、部分互聯網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優勢地位後,逐步向金融業拓展,獲取多個金融牌照並建立綜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騰訊、蘇寧雲商、京東等。
按照《辦法》中的規定,再對比以上5類非金融機構設立的金控集團,可以很明顯的看清楚,後三類將是被監管的重點。
3
在去年3月份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央行西安分行行長白鶴祥在人大議案中引述的數據,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業擁有各類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營企業持有5家以上金融機構的股權。
白鶴祥還認為,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發展加大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業務領域多元、資產規模龐大、組織架構複雜,實際上已成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所以,本次《辦法》的出台醖釀已久,威力自然也不可小覷。
*一見財經原創,禁止非授權轉載、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