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取消地域限制為何不可行?讀讀歷史你就知道了_風聞
西竹先生-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2019-07-28 14:48
原創:丨蘇力 來源丨北京大學出版社
針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高考移民”,以及同一套卷不同地區錄取分數線差異懸殊等現象,有人提出治標又治本的方式就在於取消地域歧視,全國一套卷一條分數線,給出的理由是唯才是舉、物競天擇。
然而,這其實不完全是一個簡單的選拔人才的制度,它事實上涉及到了人們對政治體的期望、認同等問題。做一個不完全對等的類比,在高考的前身察舉制、科舉制那裏,地域因素就始終在國家的考量之內。
無論優劣,各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漢武帝下詔“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當有些郡國未完成這項工作時,漢武帝再次下詔要求各地必須完成,否則就是沒同中央保持一致,表明郡國官員行政能力不足,應予撤職。這之後,漢武帝還規定各郡國按照人口基數來推舉人才——一種初始因此粗陋的比例制。
問題是為什麼按郡國分配或根據郡國人口數來分配孝廉或秀才的舉薦指標?若僅僅考慮政治精英的選拔,似乎就只應唯才是舉,分配名額其實是一種限制,與精英政治的道理是相悖的。應當是各郡國有多少人才就推薦多少,中央就採納多少;或由中央定個總數,打亂各地的推薦名額,以某種標準化方式統一錄取;沒有理由先以郡國為單位各推薦一人;後又改為按人口多少分大中小郡國各自推薦人選。看起來雖然合理,但這是假定人才在全國各地人口中永遠呈正態均衡分佈,而人才,至少是受過教育的人才,不僅當時,即便今天,在中國各地人口的分佈也不是正態和均衡的。
還有,當有郡國未完成推舉任務時,漢武帝為什麼會認為是地方官員未同中央保持一致或能力不足?為什麼不推定地方官員推舉人才上實事求是,工作嚴謹負責,沒有虛報人才敷衍中央政府?起碼有理由認定,當時全國各地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政治文化精英的自然數量一定不同。後來的事實也確實證明,在中央政府的催逼下,各地出現了民間大加諷刺的“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現象。難道漢武帝不懂這種“上之所好,下必甚焉”的簡單道理?
若懂,卻不在意。這就暴露了**漢武帝有堅定不移的政治追求和重大政治權衡,且完全獨立於關於各地政治精英人才正態分佈的基礎假定。**這個追求是,第一,不論各地人才分佈是否均衡或如何不均衡,漢武帝要求各郡國都向中央推薦人才,就是希望全國各地的相對於其本地的政治精英,即便在其他地方未必是政治精英,都能有足夠機會以某種方式參與到國家政治治理中來。
第二,他希望各地官員齊心合力——以國家的政治架構和渠道——來實現這個政治追求。目的是要使朝廷聚集起全國各地的政治精英,構建一個從上至下且遍及四方的政治組織也是國家機器,全面增強朝廷的政治文化凝聚力和向心力;這也會影響各地的其他政治精英,“光宗耀祖”會激勵民間投資為國家培養人才。
明朝的南北學人之爭
大約750年後,在科舉制建立之初,隋文帝也命令各州每年三人蔘加科舉考試。這還只是按地域分配考試名額,不是按地域分配最終錄取名額,也不是按人口比例來分配考試或錄取名額。但如果僅從選拔政治精英來看,這顯然不是唯才是舉,各州推薦的三人不一定有可比性。你怎麼知道徐州推出的第四甚至第八人就不如蘇州推出的第一人?或是相反?但這種向各地分配考試名額的做法一直為後代堅持。這就不能用個別皇帝的偏好來解釋了。就算是將錯就錯,路徑依賴;但這正是制度演化意義上的真理?!
該出現的一定會出現。又過了將近700年,按中國南北地域分配錄取名額的做法出現了。1425年明仁宗時明確規定,科舉會試按地域分配名額:即在會試試卷中加上“南”“北”等字,並按“南六十”“北四十”的比例錄取進士。之後又分成“南”“北”“中”三類地區,錄取比例分別為55%、35%和10%。這個比例之後也有變更調整,但按地域分配錄取名額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末廢科舉。不僅考進士如此,而且,整個明清時期,各省可以錄取舉人的名額(也即可以參加考進士的名額)也由中央分配。
因此,只能斷定,無論是按地域還是按人口比例分配舉人和進士的考試錄取名額,着眼點都不只是為選拔精英,不只是為適應政治高層對精英在社會中分佈格局的假定或想象,**而是為了政治;**即便是精英政治中的,即便是讀書人之間的,那也是政治,並不因此就成了“文化”。
推翻元朝後,明初1397年的科舉考試,考試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結果引出了“南北榜之爭”。這一年春天發榜錄取的52名進士全是南方人,皇帝朱元璋派了專人調查,未發現任何舞弊嫌疑。調查者報告,北方最優秀考生的答卷也遠不如許多南方落榜考生的答卷。
這種不平衡是可信的,問題不在各地考生的智力,而在於社會。東晉之後,中國經濟重心開始南移;自南宋至元代,南方一直比北方安定,經濟、文化也更發達;明朝建立也是自南向北逐步擴展——南方更早獲得了和平和安定;南方的教育更穩定和發達。但這一有道理、在抽象意義上也公正的考試結果引發了北方政治精英的強烈憤懣。更糟的是,皇帝朱元璋的家鄉位於江淮之間,卻屬於南直隸,在這個意義上是南方人。即便是皇帝,躺着,朱元璋也不幸中槍。朱元璋甚至親自諭示主考官更改黃榜,錄取幾名北方學子平息風波。
但堅持分數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主考官和調查官,剛直不阿,堅決不給皇帝面子,全然無視政法實踐的政治後果和社會後果。然而,**當法律完全不在乎政治和社會現實和後果之際,政治和社會就一定會完全不在乎法律。**朱元璋出手干預了這一南北學人的政治衝突引發的危機,下令處死了主考官和調查者,甚至將無辜的春榜狀元一併處死。次年重考,他親自閲卷錄取了61名進士——居然全是北方人!
**這是法治的悲劇,但也是政治的悲劇。**從中我們看到了精英之中有很不精英的一面,也看到了政治之中最為政治的一面。精英政治也不改變它還是政治。事實上精英們會更敏感於政治利益,更樂於也更善於利用政治來追求利益。不僅人們對共同體的想象天生有限,尤其從農耕社區出來的古人,基於地域的猜忌很容易發生,更容易被人利用。
這些猜忌一旦進入政治高層,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後果就非常重大,甚至——如這個事件展示的——是災難性的。必須防止各種野心家利用這類地域猜忌,分裂國家,重啓戰火。在這一法治/政治悲劇後,明初之所以確定依地域分配考試和錄取名額,首先就是要安撫各地有政治追求的文化精英,平衡國內各地域的政治力量。這是考試製度。但僅僅是考試製度嗎?這不也是關於政治統治集團成員選拔以及地方利益的憲制安排之一!
明朝為此設立了“中區榜”
這就可以解説在劃分南區、北區榜僅一年後,1426年,明朝又定了箇中區榜。雖然此後區域有所調整,但南、北、中區的劃分一直沿用,包括在清代。但更應考察一下明代的這個所謂中區,它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以及靠近朱元璋家鄉的即今天的合肥、鳳陽、滁州、和縣等地。西南四省加上今安徽江淮之間的某些縣,大西南與這幾個縣在地理上遠隔數千裏,文化民風習俗毫無相似之處。這個中區劃分太奇怪了!但正因為其奇怪,才突顯了明代中央政府的政治考量和追求。不是或至少不只是朝廷想籠絡全國讀書人的心,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也借這一劃分讓天下的讀書人都能瞭解朝廷的良苦用心。
**第一是要確立分區按比例科舉錄取的政治合法性,要把在南北榜之爭躺着也中槍的明朝皇帝從這場險惡的精英爭鬥中徹底解脱出來。**在南北榜之爭中,朱元璋之所以採取了極端殘忍的手段,並不因為朱元璋殘忍,而是因為朱元璋屬於南方人。在這場文人的政爭中,沒人,也沒人敢,公開指控朱元璋,但朱元璋明白,如果這場爭論處理不當,一定會令北方讀書人和其他政治精英懷疑明朝是否政治公平,懷疑明朝能否真正擺脱元朝的族羣和地域偏見。割不斷的歷史,以及文化和政治分裂的潛在重大後果迫使朱元璋不得不以極端手段,處死考官、狀元和調查官員來證明“王者無私”,自己絲毫不偏袒南方讀書人,藉此來爭取北方政治精英的信任和支持,以及對王朝的忠誠。
但這種做法也只能緩解北方政治精英一時的懷疑,仍有難以打發的疑雲。南方政治精英也可能心生怨憤,認為朱為籠絡北方政治精英,犧牲了南方政治精英的利益;北方精英也會認為分區也只是皇帝做“秀”給我們看。幾乎無解;即便把鳳陽劃到北方也無法化解。然而,把朱元璋家鄉周邊這一小塊地區劃入中區,會同西南四省分享10%的進士名額,雖不能令南北政治精英盡釋前嫌,但這會有利於政治精英這個全國性政治文化共同體的形成和鞏固。這是一個不壞的選項。
但這還沒完全展現朱元璋的更大更深遠的政治利益關注。還需要時間,要等到清代,才能看清。通過設立中區,這其實是向當時政治和文化還不發達的西南各省的讀書人或潛在政治精英表明,中央政府決心為少數民族較多、教育水平偏低的西南地區保留一定參政名額,為當地培養一些有能力參與全國政治的讀書人,為西南四省的讀書人蔘政實際降低了錄取成績的門檻。
這種現實可靠的預期收益會激勵西南四省讀書人更加努力,即便成績偏低也有更高更確定的概率,有比其他地區的學子更大的概率,參與國家政治治理,這會大大有利於國家在整個西南地區的政治文化整合。
據此可以認定,設立中區的考量全是政治的。通過進士考試和錄取名額的特別分配,明、清兩朝降低了當時偏僻不發達地區的政治精英參與政治的門檻,在一定程度上令這些地區的利益在中央政府有足夠的政治代表和表達渠道,為國家全面的地域和民族融合,為中華文明的整合創造了重要條件。
科舉制背後的深層次考量
在一個農耕大國,需要精英政治,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僅從智力上來界定精英政治。必須摻入和揉入地域和階層的代表因素,以便消除可能的不信任,保持綜合的政治力量平衡。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中國選定精英政治不是因為迷信精英,更是出於對特定時空中多種政治因素的綜合考量,對這些因素與精英之關係的實用主義和後果主義的綜合理性考量。
以上分析也就透露了古代中國精英政治之難,以及吸納精英參政背後的深遠和深刻的政治意圖。除儘可能讓一切有願望且有能力的人蔘與國家治理過程併發揮作用,爭取獲得他們無保留的政治忠誠外,還要努力減少各地區、階層、民族和政治派別間的猜忌,要創造他們之間的力量平衡以及他們因這種平衡帶來的安全感,促使他們自覺依賴這個體制來表達和協調他們的利益訴求,令他們各自的才能兼容,必要時又相互平衡或抵消。
文章出自《大國憲制》 ,作者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