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律學者對拆遷暴力現象的追問_風聞
童心泉-庙堂至高 江湖至远 学了一点历史常识2019-07-29 21:19
據報道,7月3日凌晨,郾城區小李莊棚改項目指揮部組織工作人員50餘人,對小李莊被徵收人王恩忠房屋實施拆除。拆除過程中,有村民報警,民警到現場詢問相關情況。當時指揮部相關工作人員鄭少華、胡華東等四人在現場。犯罪嫌疑人王某駕駛豐田家用轎車瘋狂駛來,撞向指揮部工作人員所在方位。事發拆遷片區包片負責人、郾城區衞健委副主任科員胡華東因躲閃不及被車撞上當場身亡。王某受傷被送醫。
北航法學院、人大律師學院兼職教授:
從上述報道的情況看,我有以下十個問題:
第一 為何沒有及時公之於眾?
這場血案發生於七月三日的晚上,但媒體報道出來是7月8號。這就説明我們的媒體,我們的社會對拆遷問題關心的不夠及時。尤其是本地媒體本來負有及時向社會披露真相的責任,而目前來看,各地的拆遷命案都是異地媒體才能報道出來。即使是報道了的血案也可能成為“爛尾樓”,後續就沒了聲音。沒有社會的及時監督,權力的濫用是不可避免的。對此第一個問題是當地對這個血案是否及時公開與上報,啓動問責程序?
第二 非法臨時機構誰設立?
媒體揭示,這場引起了命案的強拆是所謂的“郾城區小李莊棚改項目指揮部組織”的。這個指揮部是個什麼玩意?查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有關征收拆遷與地方政府組織的規定,就沒有一個什麼“指揮部”之法定形式。該“指揮部顯然是一個非法的臨時機構,是誰設立的?應當追責。
第三 為什麼不及時出警?
媒體披露:“拆除過程中,有村民報警”。民警接到報案,為什麼不及時出警?如果我們的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出警,依法制止非法強拆活動,這場悲劇當然是可以避免的。也許有人會説,這種情況十分普遍。可是我們既然講依法治國,就不能因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就不予糾正。我認為,恰恰因為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更需要引起重視。
第四 衞生局主任負責拆遷項目的依據何在?
據媒體報道,被撞身亡的胡華東是漯河市郾城區衞生局辦公室主任,也是該片拆遷區域包片負責人。現行有關征收拆遷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徵收人及其實施單位的範圍。當地把衞生局的辦公室主任來負責拆遷的依據何在?難道衞生局負責的人民生命健康事業是可有可無的?
第五 為什麼要違法在夜間進行?誰的決策?
據媒體報道,這場引起了命案的強拆是夜間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有禁止性的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而當地官員辯解的“主要原因是當地城市管理抓的嚴,白天不允許大型機械進城”顯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況緊急”,為什麼要違法在夜間進行?誰的決策?
第六 強拆徵求了政府的法律顧問的意見嗎?
據媒體報道,“事件發生地正在進行的是一個城中村改造項目,其他户都拆完了,還剩下兩家不配合拆除,已經影響了被拆户居民的回遷”。這個強拆的理由顯得很牽強。法律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不配合徵收需要啓動強拆的各種前提條件與程序,當地沒人懂嗎?強拆徵求了政府的法律顧問的意見嗎?
第七 為什麼改造主體不是村民集體和房屋所有權人而是“指揮部”呢?
需要進一步查明的疑問是,既然是城中村改造項目,為什麼改造的主體不是村民集體和房屋所有權人而是“指揮部”呢?
第八 政府有關於這塊集體土地的徵收批文嗎?
城中村房屋使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政府對此進行徵收需有省級以上政府關於這塊集體土地的徵收批文,有嗎?
第九 什麼是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的權益哪裏去了?
從媒體報道瞭解到,該城中村的土地上項目已初步建成的房地產項目名稱為建業新城,建設單位是漯河市鑫博置業有限公司。這家公司51%的股權是漯河市郾城區公有資產經營中心所有,49%的股權分別為私企河南鑫昊置業有限公司及其老闆所有。這樣的建設項目是城中村改造嗎?集體土地的權益哪裏去了?
第十 強拆前作風險評估了嗎?誰做的?有風險防範的方案嗎?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作出重大行政決定要進行風險評估。這個強拆進行前作了風險評估嗎?誰做的?有風險防範的方案嗎?
作為不動產徵收維權的學者與執業律師,對每一次血案的發生我都感到痛心。而且我始終認為,這20多年來的拆遷如果都能夠依法進行,流血的後果都是可以避免的。已經是21世紀了,社會的進步非要靠流血來推動嗎?
近幾年來,這種像郾城血案這樣不講法律而“拆了再説”的做法在許多地方佔了上風,是一個很可怕的趨勢,而其中有一些法律人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本文內容源自王才亮的筆耕園地
編輯:律小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