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成員移出羣聊羣主成被告”案一審:駁回原告起訴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7-30 10:44

庭審現場。 葉達 攝
中新網青島7月29日電 (記者 胡耀傑)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29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並當庭作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羣聊羣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於建平建立微信羣,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羣。柳孔聖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羣。2018年6月7日,劉德治成為羣主。6月9日,劉德治在羣內發佈《羣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羣;羣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羣內不準發紅包;羣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羣。該羣成立後,羣成員之間一直在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並分享各自經驗,劉德治、於建平等立案庭人員亦與羣成員之間互動交流。

“將成員移出羣聊羣主成被告”案公開開庭,一審駁回原告起訴。 孫麗羣 攝
2019年1月21日,柳孔聖先後在羣內發佈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劉德治就上述內容提醒柳孔聖注意言行。但柳孔聖未予理睬,並與羣成員何某在羣內發生爭執。經劉德治提醒後,柳孔聖仍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羣。柳孔聖遂訴至平度法院,該案經青島中院指定管轄至萊西法院審理。
柳孔聖訴稱,其在平度市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羣”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羣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羣聊,並在其他律師拉柳孔聖重新入羣時,予以拒絕,無法進入該微信羣。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柳孔聖的聲譽,要求劉德治重新邀請柳孔聖進入該羣,要求劉德治連續3天在該羣內向柳孔聖公開賠禮道歉,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訴訟過程中,柳孔聖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劉德治答辯稱,柳孔聖被移出羣聊是羣主的個人行為,應駁回其起訴。首先,從該羣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羣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羣聊是羣主對本羣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羣規。其次,劉德治沒有侵犯柳孔聖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羣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互聯網羣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包括網民在內的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羣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網上網下都是同心圓。羣組使用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啓迪思想、温潤心靈、陶冶人生,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羣組設立羣規,明示羣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此外,互聯網和大數據已深刻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並帶來生活品質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户在線,規則也在線。本案所涉羣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維護清朗網絡環境,使羣組內天朗氣清、惠風和暢。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台賦予羣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羣組,是對“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最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規範、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案件訴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一員,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源治理。本案中,羣主與羣成員之間的入羣、退羣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羣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羣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法院據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後,包括原告柳孔聖在內的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