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送員(眾包騎手)受傷後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4403-2019-08-02 17:14
原創: 小義 來源:城市工人在路上
伴隨着以“互聯網+”為特點的新業態經濟的出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係日益複雜多元起來。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勞動過程被認為與傳統的勞動者不同,“勞動關係呈現出了靈活化、高度自主化的狀態”,不具有從屬性。故按照現有的勞動法理論和實踐,這些新業態的勞動者被認為與平台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係,這造成了大量的“非正規就業者”的出現,並導致他們在諸如休息休假、福利制度尤其是工傷保險等方面面臨着勞動法保護缺失的境地。這樣的問題不單單困擾着我國,在美國,針對“平台經濟(又稱1099經濟)中有關勞工身份與保護”問題的討論成為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的話題。其中,爭論雙方或站在市場自由的角度高歌互聯網創新,或站在勞動者的立場斥責“平台經濟將我們拉回過去”,是名副其實的“21世紀的血汗工廠”。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公共政策教授、美國前勞工部長羅伯特.萊許認為這種經濟模式就是19世紀的“計件工資”模式,20世紀以來的獲得的勞工權利將喪失殆盡。
勞動關係認定的意義
在國內,平台經濟下的勞動者,如外賣員、閃送員、代駕等“網約工”大量存在,但是他們自己關於勞動關係的認識還是較為模糊,小義在調研和訪談中,就遭遇了許多勞動者的反問和困惑:**是不是勞動關係有什麼關係呢?****我們自己幹自己的,多勞多得,跟公司確實沒啥關係。**小義聽了既哭笑不得,又感到失望難過,如果勞動者連自己擁有什麼樣的權利都不知道,更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擁有專業法律人才優勢的用人單位面前可能就只能啞巴吃黃連了。所以,在這裏小義先做一個簡單的科普。
我們通常所説的勞動關係是受勞動法等專門法律來調整的,而平台公司經常主張的合作關係、居間關係或勞務關係是受到合同法調整的。
**勞動關係是一種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法律關係,因為現實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的一方,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欺騙和傷害,所以勞動法對勞動者進行了傾斜保護,**例如在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五險一金),休假休息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勞動保護,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等強制性的規定的同時,對勞動者一方卻給予了相對寬鬆的選擇和有力的保護。而合作關係等合同關係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僅不能享受勞動法的保護,甚至還要承擔由於過失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賠償。
以外賣員、閃送員經常發生的交通事故舉例説明。如果閃送員和平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閃送員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無論因何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按照法律享受工傷待遇,比如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用、食宿費用、護理費;治療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被評定為傷殘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每月傷殘津貼等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但是目前,多數閃送員和外賣員被認為與平台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一種眾包的合作關係,那麼這些勞動者因為自己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一切醫療費都需要自己支付,也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被評定為傷殘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每月傷殘津貼等法定待遇。當然,現實中,多數平台公司會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但是商業保險的保障力度遠不如工傷保險,得到的賠償少,且無法保障後續的治療康復費用。
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能夠確認勞動關係,得到勞動法的保護,一定要比現在作為眾包或者合作關係處理工作傷害更為有利。但是,問題在於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平台經濟中大量勞動者被認為與平台之間存在合作關係,勞動關係得不到確認,也無從談起工傷保險待遇。
如何維護非正規就業者權益
那麼受了傷的平台勞動者的法律權益該如何保護呢?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小義發現部分法院在實踐中經過綜合考量和深入論證還是傾向於將此種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並對勞動者加以保護。最精彩的就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李相國與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2017)京0108民初53634號】中做出的判決,判決中認為企業應當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因為新技術推廣的需要而漠視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從李相國提供的勞動中獲益,則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企業之社會責任。若允許其低成本地用工,則其必然缺乏防範用工風險之主動性,對採取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因此帶來之社會問題必然增多。本案中同城必應科技公司對李相國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駕駛員資質等均未嚴格審核,即可證明這一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中國裁判文書網
判決最後也承認了新型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與現行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制度的規定並不相符,但是通過利益衡量和平衡,法院最終認為應該對現有的勞動者提供合適的勞動法之保護。
“不可否認,目前同城必應科技公司與李相國之間的勞動關係,缺乏完全吻合的法定工時形式與其匹配,亦缺乏完全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但本院認為,不能因為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絕向勞動者提供基本權利之救濟——如李相國要求確定勞動關係從而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基本權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中國裁判文書網
這樣的判決在一眾否認勞動關係的裁判中顯得格外“鶴立雞羣”又彌足珍貴,既體現了法官深厚的理論素養,也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小義在未來幾周的日子裏,將案例中凸顯幾個問題,包括新型用工關係之特點,勞動從屬性、勞動靈活性,勞動者保護之必要性,合作關係或居間關係是否成立問題等拆解開來,分數次與大家一起來探討和學習這份案例,思考一下新經濟下的非正規就業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呢?